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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经省能源局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并对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1.一家电力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同一年内售电公司所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变更,请已达成意向的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进一步梳理确定代理关系。
2.请各市场主体,根据发布的市场规则和2017年直接交易方案确定的市场电量上限,并依据市场行情,慎重签订双边交易意向书,避免发生失信行为,或遭受市场处罚。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7年1月3日
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
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双边交易分为中长期双边交易(三年及以上)和年度双边交易。
第二条年用电量6亿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和代理用户年总用电量6亿千瓦时及以上的售电公司可参加中长期双边交易;年用电量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和代理用户年总用电量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售电公司可参加年度双边交易。
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如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则不得参与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第三条售电公司在开展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代理合同,并确立与用户的代理关系。同一年内,售电公司所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变更,每个被代理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若同一用户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则取消该用户与所有售电公司的代理关系,并将该用户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四条双边交易的标的物为年度(自然年)电量。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确定双边交易的电量和电价,并签订双边交易意向书(参考文本见附件1)。中长期双边交易意向书须明确分年交易电量和电价。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同一发电企业只能签订一份年度双边意向书。
第五条已签订的双边交易意向书,可由任一签订方根据市场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备案,作为市场执行依据。首次提交中长期双边交易意向书时,不需再提交第一年的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
第六条已备案的中长期意向书在市场开展年度双边交易时,经双方协商后由任一方提交相应年度的双边交易意向书,电量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电价原则上保持不变。如不提交符合规定的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不得参与当年直接交易,按当年意向电量扣减发电企业市场电量上限,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七条省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以下原则对所有年度双边交易意向电量进行确定。
1.对各发电企业年度双边交易意向总电量进行审核,若超过其市场电量上限,则对无中长期双边交易意向书的意向电量等比例调减。调减不足的,对有中长期双边交易意向书的意向电量等比例调减。调减后意向电量低于100万千瓦时的予以剔除。
2.对调整后的所有年度双边交易意向总电量进行审核,若超过整个市场的双边交易电量限额,则对无中长期双边交易意向书的意向电量等比例调减。调减不足的,对有中长期双边交易意向书的意向电量等比例调减。调减后意向电量低于100万千瓦时的予以剔除。
第八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将确认后的年度双边交易意向电量提交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确认结果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
第九条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依据校核确认结果,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申报确认。省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市场主体签订双边交易购售电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2)及年度输配电服务合同(参考文本见附件3)。
如不进行平台申报确认或不签订年度输配电服务合同,属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责任的,则不得再参与当年直接交易,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属发电企业责任的,则按校核确认电量扣减其市场电量上限,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十条本细则出台前已签订且明确电量电价的各类中长期合同(协议)均视作双边意向书处理,也可根据范本重新签订。未明确电量电价的中长期合同(协议)需重新签订意向书。
第十一条《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如有修订,本细则自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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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上海月度电力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场内集中交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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