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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几个思考

2017-01-05 11:53来源:电力市场研究作者:叶岷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市场交易电力市场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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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近几天网上各种非常好的解读都有,本人有几点思考供批评。

一、要认识到基本规则的来之不易

应该讲从2015年3月中央9号文印发后的近两来,中央和各地方出台了许多的改革、创新、规范性的文件,组建了不同类型的电力交易中心和市场管理委员会,不同方式的开展了1万亿千瓦时的大用户直接交易,新增了上千家各式各样的售电公司,核定了多省的输配电价等,做了许多工作。这个过程中从全国各个省市区电改方案批复,6个配套实施意见文件到更细的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通知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等各种管理办法大概有40多份文件印发,而反观基本规则从2015年8月份开始集中编写到2015年12月份公开大范围征求意见再到最终印发,历时1年多,似乎是有点“起个大早赶个晚集”的意思。

不过另一面也能充分说明基本规则的分量,这是一个从薄到厚、再从厚到薄去糙存精的过程,其中各种利害考虑、权力博弈不可谓不复杂,但让人非常欣喜的是最终基本规则写的非常好,个人认为是本轮电改以来,国家层面出台的各个电改文件中最具有市场化思想、最全面、最详细、最有具体操作指导意义的。在我们这么一个极富多样性的国家能从全国层面出台如此“详细”的规则性文件既能兼顾各方又能解决问题确实不易,当然这也是在过去和现在各地、各部门电改摸着石头过河后用实际行动来实践的“顶层设计”,这里要为那些默默努力工作和坚持原则的同志们点赞。

二、要认识到基本规则的意义

各个文件出台都有他的目的,有的是为了放权、有的是为了设卡、有的是为了降价、有的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基本规则的意义是“为规范各地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也就是站在国家层面上围绕着电力市场各方面进行规范、维护、保证,明确提出了是电力市场建设的重要部分,是本轮电改中市场建设的核心。

为什么这么说?其他的文件也都是市场化改革啊?因为我们可以将其他文件看成是为基本规则打基础的,是围绕着基本规则这个核心来开展——虽然基本规则出台的晚,但可能也正是它出台的晚而能够海纳百川的将其他的改革都吸纳进来。基本规则中包含了现在所有的改革内容:电力交易机构、输配电价、优先发用电权、可再生能源消纳、发用电计划放开、配售电公司、自备电厂、信用建设、需求侧管理等等,基本规则通过各类交易把它们都串了起来,它们的每一项改革都可以认为是为了让基本规则更圆满。

三、要认识到基本规则的定位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同时规矩规则的设立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由和发展。规则规则,规则就是规则,它不是为了一时的利益而是打基础利长远的,它不是为了一时的降价而是为了长远的提高系统效率,它不是一成不变而是要不断细化不断修改不断完善的。因此我们要有定力,明确规则的定位,不怕规则有问题,就怕没有规则。

四、要注意基本规则中的几个改变

谷峰的《市场顶层设计与交易现实的博弈妥协》中已经列举了基本规则的6个创新,写的非常好。另外我们要注意基本规则中的另外几个改变:

一是“长期合同执行偏差主要通过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进行处理(即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合同优先结算)”括号里的这句话。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也就是要改变现在直接交易依附计划的“计划电量兜底”为“市场电量兜底”,也就是要让“市场电”在电力市场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这将改变整个电力资源的配置、调度、交易方式,基本规则也在这部分花了大力气进行描述,但还需要我们大家在实践中继续深入研究推进。

二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基本规则少了“争议和违规处理”和“市场干预”两章内容。我们都清楚如果说交易规则是电力市场中让各类市场主体行走的“路”,那么市场监管办法就是路上的“交警”,看似少了两章“交规”,但我倒认为这是要下一步专门出台文件来制定交规和加强交警配备,更好的加强监管。

三是基本规则对现有电力调度的改变。本轮电改似乎对电力调度机构的改变不像交易机构那么大,其他的文件也基本上对电力调度没有什么改变和影响,但是基本规则一定程度上要改变现有电力调度模式。随着基本规则和细则的落实,从过去年度计划的强约束到月度计划的强约束,从过去的电网安全调度到一定程度上的安全经济调度,从过去单一发电曲线到发、用电曲线的结合等等,必将一定程度上改变原有的调度技术系统、调度规程、调度传统,也将进一步减少调度的自由度,变革过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四是新增加“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取消目录电价”“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对用户全电量进入的规定。虽然在之前发改委等三部委印发的《关于完善用电政策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有对符合条件有色金属企业应全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规定,但只是有点“优惠”政策的意思,现在基本规则明确要全电量进入市场并对退出市场进行了一定约束,这就不是个别地方或者行业的“优惠”政策,而是一种规范行为了,特别是对于用户,将改变过去“无风险套利”的短期大用户直接交易模式,而是将风险与机遇共存,有利于增加用户的电力市场化意识,必将有利于电力市场的长远发展。当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然会碰到现实问题,特别是在没有目录电价兜底的情况下,必然会有大量的合同违约问题,违约金支付结算等问题需要注意。

五、要充分预计基本规则落实中的问题

习总书记教育我们“关键在于落实”,基本规则的关键也在与落实。在基本规则没有出台的时候我们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提供建议,但是经过1年多的反复修改酝酿后印发了这个顶层设计的基本规则,我们就要提高认识,积极行动起来,按照基本规则要求和下一步的具体实施细则推进各类交易。当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实际工作中的复杂性、反复性,除了谷峰《市场顶层设计与交易现实的博弈妥协》中提到的6个挑战不容忽视外,我想市场监管能不能跟上也是个大问题,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区域、省级层面,因为市场能不能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市场监管能不能跟上制度的设计,能不能保证基本规则的落实,不怕有问题,就怕不能及时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电力监管在机构、人员、手段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加强。

延伸阅读: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8个问题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印发

原标题:叶岷 | 关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几个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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