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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联对《海上风电场工程勘测规范》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3月20日前反馈

2017-02-04 18:23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作者:本站关键词:风电标准海上风电风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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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水位控制和地形测量

7.4.1水位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位控制宜利用已有验潮站水位资料;新设的验潮站水位观测可采用水尺、自计水位仪、遥报水位仪,海上定点验潮站可采用定点测深的方式。

2长期验潮站应有2年以上连续观测的水位资料;短期验潮站应有30天以上连续观测的水位资料;临时验潮站应有15天以上的连续水位资料;在半日潮海区、特殊困难情况下,临时验潮站可选在大潮期间实施同步观测水位3天。采样时间间隔宜为5min。

3测区新设的短期和临时验潮站应与邻近长期验潮站构成水位控制站组或验潮站网,验潮站的密度应能控制整个测区的水位变化,应满足潮汐性质基本相同、相邻验潮站之间最大潮高差不大于1m、最大潮时差不大于2h的条件。

4验潮站平面位置的测量精度,不应低于图根控制点精度要求;可采用静态全球导航定位系统(GNSS)测量或实时载波相位差分(RTK)测量。

5每个短期验潮站、临时验潮站应埋设工作水准点和主要水准点标志各1个。工作水准点应设在验潮设备附近,验潮站主要水准点应联入测区首级高程控制网,或与国家水准网点联测四等水准。

7.4.2海岸地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岸地形测量基本精度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2  图根控制可采用导线测量、实时载波相位差分(RTK)测量等方法。

3图根导线宜布设成附合导线、闭合导线和结点网等形式。相同等级导线的边长应均匀,同一测站各方向边长之比不应小于1∶3。

4当采用实时载波相位差分(RTK)测量图根点时,与基准站的距离应在5km范围内;连续运行参考站(CORS)测量在连续运行参考站(CORS)有效服务范围内可不受流动站到基准站距离的限制。

5海岸地形测量宜采用全站仪、实时载波相位差分(RTK)测量采集数据;亦可采用激光扫描、摄影测量与遥感等方法采集数据。

7.4.3海底地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深定位点点位中误差限值应符合表7.4.3-1的规定。

2水深测量的深度中误差限值应符合表7.4.3-2的规定。

3海底地形测量平面定位可采用实时载波相位差分(RTK)、实时伪距差分(DGPS)或星站差分系统、微波测距、水声定位系统、后处理差分定位技术(PPK)等方法。

4水深测量可采用有模拟记录的单波束或多波束回声测深仪。单波束测深仪测深时,主测深线方向宜垂直于等深线总方向,测深线间隔宜为图上1cm~2cm。多波束测深仪测深时,测深线应平行等深线的总方向,布设测线时必须保证相邻测线间有10%的重叠。

5单波束检查线长度不应小于主测深线总长度的5%,测深检查线宜垂直于主测深线;多波束测深检查线应使用中央波束进行检查线测量,长度不应小于总测线长度的1%。

6单波束测点间距宜为图上1cm,海底地形变化显著地段应适当加密,海底平坦或水深超过20m的水域可放宽至图上2cm。

7潮间带测量可采用行船水深测量、实时载波相位差分(RTK)测量或遥感结合潮位观测方法。

7.4.4地形图编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形图编绘时图形文件中地形图数据要素应分层表示。

2海岸地形和地貌相邻图拼接的最大误差不应大于本规范第7.4.2条规定的点位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的倍;海底地形相邻图拼接的最大误差不应大于本规范第7.4.3条规定的点位中误差和深度中误差的倍。

3 水深注记的选取应遵循"舍深取浅"的原则,并应保留适当数量的深水点。

4 编绘水深图时各要素的综合取舍应根据比例尺、性质和用途等特点确定,应保留境界、城镇、地名、标准水深线、水边线、碍航礁石标注、航标、信号台、航行水尺、方向、方位和参照物等基本要素,其他内容可根据需要综合取舍。

7.5质量控制及资料整理

7.5.1测绘成果必须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的有关规定。

7.5.2质量检查应包括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各级检查应独立、按顺序进行,过程检查由测绘单位作业部门完成,最终检查由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实施。测绘成果通过检查并完善后,方可提交验收。

7.5.3资料整理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任务书或测绘合同、技术要求、原始电子地形图、控制资料、像片、仪器的检验、校准记录等资料。

2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外业原始数据、电子手簿、平差计算资料、控制点成果、点之记、水位控制成果、地形图、水深图、专项测量成果、验收报告书及工程项目产生的其它相应电子文件等资料。

8 工程物探

8.1 一般规定

8.1.1海上风电场工程物探应根据探测目的、任务书要求、探测海域海况、地质条件、探测区域的地球物理特征合理选用侧扫声纳探测、电磁法、海洋磁法探测、水域地层剖面探测、水域多道地震勘探和测井等物探方法。具备应用条件时,宜采用多种物探方法综合探测;海上风电场工程物探方法宜按本规范附录Q的规定选用。

8.1.2物探工作宜按下列程序进行:接受任务→搜集资料→现场踏勘→编制技术方案→试验探测→正式探测→资料检查与评价→数据处理→资料解释与制图→成果报告编写与校审→成果提交与归档。

8.1.3物探技术方案应根据项目合同和物探任务书要求,在搜集和分析与工作相关的海域气象、勘探船、导航条件、海图、海底底质资料、地质条件、地球物理特征、地理交通等资料基础上,结合现场踏勘情况编制。物探技术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目的、工作量及范围、测区地质概况及地球物理特征、物探方法与技术、导航、测网和测线布置、人员与设备及勘探船配置、工期与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安全预防保障措施等。

8.1.4物探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应满足探测项目的要求,应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并处正常工作状态。

8.1.5现场正式探测前,应进行试验工作。试验成果可作为生产成果的一部分。

8.1.6侧扫声纳探测、海洋磁法探测、水域地层剖面探测、水域多道地震勘探应采用走航式连续探测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水下拖曳探头距勘探船较远时,应采用超短基线水下声学定位系统;现场开始工作前应对定位系统进行安装姿态校正。

2  勘探船应沿测线延伸线提前上线、延时下线;有拖体情况下,延伸线长度不应少于2倍拖缆长度。磁法探测时,拖曳电缆长度应大于3倍勘探船长度。

3工作航速不宜大于5 kn。

4勘探船航向应保持稳定,航迹与设计测线偏离距不应大于10m。

( 来源: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作者: 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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