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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三五”环保和生态建设规划:华能(三期)燃气热电机组投用 燃煤机组关停

2017-02-22 14:3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能源消费燃气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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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工业废水达标管理。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全市污水排放企业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委托处理,实现达标排放,严禁污水直排。园区工业企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规定后排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工业园区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暂停审批和核准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2017年底前,实现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餐厨垃圾处置厂等渗滤液处理全面达标。逐步建设完善渗滤液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排水量和排水水质。

(五)提高河湖自净能力。开展河湖水系综合整治。推进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绿色生态廊道工程建设,完成清河、凉水河、通惠河等河道环境综合整治。聚焦黑臭水体,加快铺设沿河截污管线、建设治污工程,2018年底前,全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城六区建成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上述目标。推行“河长制”,以街乡镇为单元,建立入河污染源台账,开展截污控源和河道精细化管理,开展河道两侧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恢复水生态系统。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河流、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

多渠道保障生态环境用水。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进一步增加南水北调进京水量。采取再生水、清水、雨洪水联合调度等措施,补给河湖生态用水。采取低影响开发模式,将雨洪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形成自然净化。加大外流域调水和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力度,增强河湖水体流动性,提高水体纳污能力。

三、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

(一)摸清土壤环境状况。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评价,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优化土壤环境监测布局,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更加全面地掌握土壤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

(二)加强土壤污染预防。严格预防新增土壤污染,新建排放多环芳烃、石油烃、二噁英等有机污染物或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日常监管,防止种植业、养殖业和工矿企业排污及各类废弃物对土壤的污染。2017年底前,公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动态更新,重点监管企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等环境信息。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预警机制,严格防控饮用水水源地土壤污染。严格控制未利用土地的开发,确需开发利用的,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依据土壤环境调查结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将未受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划定为优先保护类,加大保护力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将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划为安全利用类,制定安全利用方案,采取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将重度污染耕地划为严格管控类,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可能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

(四)严格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建立调整退出企业用地筛查工作机制,由工业企业、加油站和汽修等用地变更为居住、商业或公共设施用地的,要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逐步建立潜在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严格风险管控,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地块应当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且确需开发利用的,开展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修复工程。

四、深入推进其他污染防治

(一)提升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能力。推行“绿色包装”、“净菜进城”等措施,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鼓励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进一步提升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能力,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到2020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率分别提高到99.8%、60%以上,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逐步削减尾矿、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量,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到2020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率达到95%以上。探索建立以销售企业为主、回收企业为辅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协同利用,加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力度。健全新能源车动力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防止二次污染。

(二)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加强电磁辐射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和电磁辐射设施的监督性监测,优化监测网络,充分发挥电磁辐射自动监测站的作用。进一步规范电磁辐射类项目的环境管理。完成大型电磁发射设施周边电磁环境调查和电磁辐射水平监测,为电磁环境管理提供数据支持。研究高压直流合成场强和离子流密度测量技术,提升对高压直流电磁设施的监测能力。开展电磁环境科普宣传,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依法、稳步推进电磁环境信息公开。

(三)分类防治噪声污染。完成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研究建立反映噪声暴露水平的噪声评价新体系。合理规划道路、城市轨道、铁路、机场与周边敏感建筑物的防护距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新改扩建机场、道路、铁路等建设项目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在高速公路、快速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比较集中的路段,实施隔声窗、隔声屏障、绿化隔声带等降噪工程。加强民航、铁路等行业的噪声污染防控。加强全市固定声源监管,重点对餐饮业、娱乐业、商业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冷却塔等设施超标固定声源进行限期治理。推广低噪声施工机械,完善施工噪声管理规定,严格查处噪声扰民行为。

第五章持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一、切实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一)控制核设施和高风险放射源总量。严格控制新增反应堆等核设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现有老旧核设施逐步退役。提高Ⅰ、Ⅱ类高风险放射源的准入门槛,严控辐照加工、伽玛探伤等涉及Ⅰ、Ⅱ类高风险放射源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开展放射源寿期退出、高风险放射源强制退役试点。逐步退出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不相适应、辐射安全风险较高的核与辐射活动。

(二)完善辐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辐射安全监管平台功能,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日常监管,实现对放射源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和对射线装置的全覆盖监管。完善辐射安全监管跨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定期会商、案件移送、联合检查等制度。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单位,开展风险评估,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对高风险辐射行业安全防控。对Ⅰ、Ⅱ、Ⅲ类放射源倒装、运输等高风险活动开展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检查。到2020年,基本完成重点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

(三)开展辐射工作单位规范化建设。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日常监管和严格违法查处,督促辐射工作单位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辐射安全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法规标准宣传和典型案例经验反馈,在全市辐射工作单位中大力开展核安全文化建设活动,提高辐射工作人员的核安全文化素养,提升辐射安全管理水平。2020年底前,重点单位全部通过“辐射安全规范单位”创建评估。

(四)严格放射性废物管理。完成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开展放射性废物产生情况调查,规范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暂存、解控和处置,及时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洁解控和处置。

二、严格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

(一)提高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理处置能力。建立医疗废物分类统计收集、按年申报登记制度,健全全市医疗废物收运管理体系。编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强对含氰金矿尾矿的监测和风险防控。加强对汽修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危险废物排放的管理,开展废矿物油、废弃荧光灯、实验室废液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试点。

(二)推进危险废物管理精细化。实施危险废物重点单位风险分级管理。加强危险废物自行处置设施监管。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年度环境状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核发经营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建设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重点产生单位、集中处置单位,实现监管工作信息化。

(三)严格重金属和化学品监管。鼓励开展涉重金属产品的原材料替代,强化源头削减,开展含重金属工业废水的深度治理,确保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量不增加。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调查工作,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口的环境管理。

三、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一)深化环境风险源管理。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涉氯单位、涉氨单位,以及化工和医药等重点工业行业,定期排查环境风险源,建立环境风险源管理系统。环境风险源单位编制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整治环境安全隐患。探索建立工业园区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水污染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体系。

(二)提高应急综合保障能力。加强环境应急指挥调度,建成覆盖各区、各工业园区以及重点单位、重点风险源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组织企业建设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培训演练,健全快速、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和环境突发事件、核与辐射事件应急抢险机制。完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方法和设备,全面提升应急监测能力。建立环境应急专业物资储备库,提高应急综合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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