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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准入
(一)准入条件。
1.工商注册。
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载明售电或者配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独立售电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 万元。实行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挂钩制度。
(1)资产总额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 亿至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1 亿元以上、2 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 亿至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售电量。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经营场所。
独立售电公司应当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与售电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挂单、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除具备前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配电服务范围、需求相适应,与配电标准规范相符合的设施设备和运维队伍。
4.营业资格。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5.专业人员。
独立售电公司应当拥有10 名及以上电力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电力系统等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风险管理等能力,其中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电力专业管理人员。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分设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且均有五年以上输配变电从业经历;专事配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电力专业管理人员。
6.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必须主动承诺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承诺特定情况下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代为履行其他配售电公司无法履行的义务。
(二)准入程序。
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获取交易资格。
2.办理注册时,自主交易市场主体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省政府指定网站,将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 个月。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要求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5.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并向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四、市场退出
1.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3 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须向售电公司购电。退出市场的主体经公示后,由电力交易机构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
2.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办法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五、市场交易
(一)交易主体。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经过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程序,已经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具备交易资格的发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开展购电、售电或者配售电业务,自主确定交易对象、电量、价格。自动退出的发电企业和独立售电公司,自决定自动退出之日起,除处置未了事项外,不得开展新的购电、售电业务。强制退出的独立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除处置未了事项外,不得开展新的售电、配售电业务。
(二)交易方式。
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可以通过双边直接交易、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定价方式可以自主协商、集中撮合竞价或者协商与竞价相结合。具体交易方式另行制定。确定交易的有关各方应当依法依规签订购售电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约定电量电价等事项。
(三)交易平台。
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为政府监管下的电力交易平台,不以盈利为目的,负责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开透明、公平规范的电力交易服务。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汇总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电网调度机构开展安全校核,纳入调度计划。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职责对电力交易中心和调度机构实施监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交易价格。
放开发用电计划的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放开发用电计划的电量执行政府定价。按照国家电改工作部署,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的发用电比重,扩大市场定价的发用电比重,鼓励政府定价电量自愿参与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自主协商、集中撮合、市场竞价方式确定。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组成。在正式核定不同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之前,大用户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结算方式。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电力交易规则,自愿签订三方合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并承担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六、信息披露、信用评价与风险防范
(一)信息披露。
市场主体承担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在省级政府部门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企业有关情况、信用承诺,定期公示企业年报,依法公告重大事项。交易机构在承担市场主体信息保密义务的同时,应当主动公布交易信息,及时提示市场异动,建立交易电价指数体系,以及本方案规定的其他事项。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定期在省级政府部门网站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
(二)信用评价。
开展政府主导的信用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重点评价执行交易规则、合同履约、用户反馈等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受理和“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违反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市场主体,采取强制退出和限期禁入措施,其直接出资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售电业务,五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配售电业务。探索第三方独立评价制度。积极引导第三方征信机构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独立开展市场信用评价,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选择交易对象、签订合同、接受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风险防范。
建立交易过程管理制度,逐步构建线上动态风险预警系统,实时分析市场异常波动,着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制定退出市场管理细则和未了事项善后处置方案示范文本,完善市场风险应对预案。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依照相关法规对市场实施临时干预。
七、方案实施
(一)强化组织,协同推进。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加强横向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全省售电侧改革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推动售电侧改革不断深入。省电力公司强化大局意识、民生意识、服务意识,切实做好保底服务、配网开放、公平接入等相关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售电侧改革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推动试点落实。
(二)试点先行,逐步深化。按照总体谋划、分类推进,试点先行、及时推广的基本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售电侧改革。坚持总体谋划、分类推进,既开展独立售电公司试点,也开展新设配售电公司试点,促进售电改革、配电改革协同并进。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推广,在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组建售电公司的同时,指导业务开展,及时总结经验,组织推广复制。总体上,售电侧改革按三个阶段有序进行。局部试点阶段(2016—2017 年):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有序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售电侧交易。以国家批准的增量配网业务试点等为重点,采取混合所有制方式推进改革。结合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规划、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结合新能源发展和微电网试点示范,结合补齐农林场圃配电网短板和处置农网历史遗留问题等,择机选择一批省级增量配网改革试点。对历史形成的、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推广应用阶段(2018—2019年):在13 个设区市各选择2—3 个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以及配电网薄弱的农林场圃等,进行配售电改革试点,探索园区型区域电网运营模式。尽快完成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股份制改造。全面放开阶段(2020 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放开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建立市场化的辅助服务分担机制和区外电力交易。
(三)依规监管,及时完善。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推进情况,及时出台并完善有关配套细则,构建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结合部门职能,对售电市场准入标准、公平竞争、电力安全、供电服务、信息公开、合同履行、电价结算、信用体系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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