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政策正文

山西中长期交易规则已报能源局 售电公司参与交易有何要求?

2017-03-15 08:55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韩江雪关键词:售电公司电力中长期交易山西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六章交易组织

第一节交易时序安排

第五十一条开展年度交易遵循以下顺序:

(一)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

(二)确定省内优先发电(燃煤除外)。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因素,优先安排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小时以及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发电;其次按照二类优先发电顺序合理安排。也可以按照气电、可调节水电、核电、不可调节水电、风电及光伏的先后次序,放开发电计划。优先发电机组参与市场化交易时,应制定措施保障落实。

(三)开展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双边及集中竞价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区交易,集中撮合和挂牌交易视同集中竞价交易,下同)。优先开展各类跨省跨区交易。如果年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以不开展年度集中竞价(含撮合)交易。

(四)确定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根据年度发电预测情况,扣减上述环节电量后,若未参与市场的用户仍有购电需求,该部分需求在燃煤发电企业中分配,作为其年度基数电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比例,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逐年缩减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直至完全取消。

(五)交易机构在各类年度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12月底前将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双边和集中竞价(含撮合)的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由调度机构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五十三条开展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

第五十四条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市场交易电量不得超过月度市场总电量的15%,月度市场交易电量、月度市场总电量是指当月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撮合)、挂牌交易电量之和。售电公司应当于每年11月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股权信息报交易机构,若有变动,应当于次月首次交易10日前报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应当审核并公示所有售电公司的次月申报电量上限。

第五十五条优先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协议。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省内电力电量平衡,富余发电能力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第五十六条合同转让交易原则上应早于合同执行完成3个工作日之前开展,市场主体签订电力电量购售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月度合同转让应于月前27日前或当月10日后开始至23日结束。

第五十七条年度、月度交易开闭市时间一般不进行调整,如遇国家或省内重大活动需要调整开闭市时间的,交易机构应分别提前3个工作日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同时向市场主体公告。

第二节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签订

第五十八条发电企业根据已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于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信息,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五十九条根据各省(区、市)确定的省内优先发电,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三节年度双边交易

第六十条每年12月第1周第1个工作日前,交易机构汇总调度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经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后,通过山西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年度已注册市场主体(含售电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情况;

(二)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关键设备检修(包括机组)安排;

(三)次年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及交易电量规模;

(四)次年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五)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下限,各类型机组在供热和非供热期分月可发电量上下限。

第六十一条年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含跨省跨区转让,下同)。

第六十二条市场主体分别形成交易意向协议,并在年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交易平台提交相关交易机构。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应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第六十三条年度双边交易的时间为每年12月第1周第3个工作日,开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交易机构闭市后第1个工作日,应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机构。

若安全校核未通过,按交易平台中提交确认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削减。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因特殊原因的,经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按等比例原则削减。

第六十四条交易机构应于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的次个工作日,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交易发布结果次日16:00前通过交易平台返回成交信息确认,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对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次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提出,由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给予解释。经解释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山西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请,交易机构根据裁定结果另行公布后执行。

第六十五条经确认的交易结果,正式生成相关电子合同。

第四节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六十六条每年12月第3周第1个工作日前,交易机构汇总调度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经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后,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集中竞价(含撮合)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年度已注册市场主体(含售电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情况;

(二)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关键设备检修(包括机组)安排;

(三)次年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五)次年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下限。

第六十七条年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六十八条年度集中竞价时间为:每年12月第3周第2个工作日,交易机构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六十九条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年度电价和分月电量,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应分月申报电量。

原标题:山西电力交易规则的6个特点(附规则word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售电公司查看更多>电力中长期交易查看更多>山西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