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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7-03-22 14:30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体制改革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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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计量和结算

第七十三条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量计量装置安装规范分别执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暂时保持现有计量抄表周期和方式,电网公司应创造条件尽快过渡到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的计量抄表周期和方式。

第七十五条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定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解决。

第七十六条电费一般执行按月清算、结账原则;周(日)交易,按周(日)清算,按月结账。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

各市场主体暂时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第七十七条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同偏差分开结算。

结算流程和结算价格如下:

(一)发电侧

1.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小于其月度基数电量时,按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实际上网电量;提供下调服务导致的减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2%以内的减发电量免于补偿;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调增最高预挂牌价格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内的少发电量免于考核。

2.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大于其月度基数电量但小于月度基数电量与市场合同电量之和时,按政府批复电价结算基数电量,按其所签订的市场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剩余电量;提供下调服务导致的减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2%以内的减发电量免于补偿;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调增最高预挂牌价格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内的少发电量免于考核。

3.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大于其月度基数电量与市场合同电量之和时,按政府批复电价结算基数电量,按合同价格结算各类市场合同电量;提供上调服务导致的增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超发电量按预挂牌价格的最低价结算。

4.全部合同均约定交易曲线的发电企业,根据每日的实际发电曲线考核偏差电量。各时段,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超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低成交价结算;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合同约定向有关方支付违约金;提供上调服务导致的增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提供下调服务导致的减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

(二)电力用户侧

1.市场电力用户实际月用电量超过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总合同电量,超用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用户全电量参与市场时,超用电量按照上调服务的加权平均价结算。

2.市场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承担违约责任,2%以外的少用电量按调增最高预挂牌价格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3.对于约定交易曲线的用户,根据每日实际用电曲线考核偏差电量。每日各时段的累计超用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每日各时段的累计少用电量,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承担违约责任,2%以上的少用电量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相关方支付违约金。

(三)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偏差考核费用,以及上调服务所增加的电网企业结算正收益,统一用于支付下调机组的补偿费用及市场化电量结算偏差,盈余或缺额部分由所有统调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比重返还或分摊。

第七十八条对于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

第七十九条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八十条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辅助服务信息、电网拓扑模型、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等。

第八十一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八十二条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电力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八十四条西北能源监管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规则由西北能源监管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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