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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打造高原型高效清洁发电企业

2017-04-14 15:4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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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推进城乡社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合理布局社区便捷回收设施,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设施,鼓励专业化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社区建立回收点。提高餐厨垃圾处理水平,鼓励垃圾分类和生活用品回收再利用,推进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目标。(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能源局等部门)推进化工、有色(黑色)冶炼、建材等重点行业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加快可再生资源收集处理中心及集散市场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全省再生资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城市及农牧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到“十三五”末,全省主要再生资源品种回收率达到70%,基本构建起集回收、拆解、分拣、加工、交易于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

六、积极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18.落实配额分配与管理制度。制定我省落实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配套实施办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法规体系。根据国家配额分配方案及相关配额分配技术指南,积极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前期工作,对国家确定的青海省配额总量进行试分配和预分配,提出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数量。制定我省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合理确定免费和有偿配额比例,并予以发放。建立配额预发、预留和调整机制,研究有偿配额所得收益使用办法。加强对配额登记、流转、变更、履约等环节的管理,引导企业建立碳资产管理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加强对相关企业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的监督管理。(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9.加强碳交易能力建设。加强碳排放交易组织和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完善工作体系,落实专职管理队伍,整合多方资源培养壮大碳交易专业技术队伍。在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能力培训的同时,加强对各地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技术支撑单位的动员和培训,全面提高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和管理能力以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能力。完善能源碳排放年度报告制度,提高数据质量。(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20.建立健全交易运行监管体系。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指导我省重点排放单位进入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开展相关业务操作。统筹各方力量,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复查机构等责任主体进行有效监管。加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和履约管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情况监察,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量,为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提供依据。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复查、配额交易、履约等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领域的信用记录制度,并纳入相关信用管理体系。(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

七、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1.加强科技创新和基础研究。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围绕行业需求,引导和组织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产学研结合,整合优势资源开展联合攻关。重点培育“低能耗、低(零)排放、低资源依赖型”科技企业,实施一批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工程,进一步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加大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低碳技术研发示范以及低碳技术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研发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林业等重点领域经济适用低碳技术,提高经济适用低碳技术制造、系统集成和产业化能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开展青海省碳排放峰值研究,摸清各地区、各行业能源消费结构和碳排放总量,提出降碳有力措施,确定全省达峰路线图。(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22.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牵头单位:省统计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定期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部门)

23.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我省各地区低碳发展目标考核及具体措施落实情况。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加大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力度。将企业碳排放等绿色信用基础数据纳入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为金融机构差别化金融服务提供参考。(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八、创新区域低碳发展试点示范

24.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探索实现近零碳排放试点模式和路径,积极寻求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力争在具备较好低碳发展条件的三江源等地区,开展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争取国家低碳城市、低碳城镇、低碳工业园区、低碳产业示范园区、低碳示范社区和气候投融资试点。积极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到“十三五”末,西宁市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其他各市州着手开展低碳试点城市申报工作。到2020年,努力争取1个低碳产业示范园区、1—2个国家低碳城市、1—2个低碳城镇、5个低碳社区,创建1—2个近零碳排放区。作好各类试点示范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一批符合我省实际的低碳发展模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金融办、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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