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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指南】如何办理发电、输电、供电电力业务行政许可证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证?

2017-05-22 18:1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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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9.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

10.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文件;

4.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配电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地理平面图;

7.配电网络分布概况;

8.设立的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配电营业区域概况;

9.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的承诺书;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的承诺书;

10.信用承诺书。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变更

一、适用范围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

1.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发生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配电区域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

(二)登记事项变更。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出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事项变更:

1.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发生供电营业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②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③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证明材料;

④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范围图例。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配电区域发生变化,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②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③配电区域变更的证明材料;

④配电区域变更的范围图例。

(二)登记事项变更:

1.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四章延续

一、适用范围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2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结时限

派出机构应当在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章补办

一、适用范围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生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发生遗失的,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10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法人营业执照;

(四)损毁的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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