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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大厅现场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供电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5.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6.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7.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6.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8.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4.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7.供电网络分布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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