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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申请
一、适用范围
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申请和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以下发电项目的电力业务许可: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五)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六)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供材料目录
(一)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4.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7.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8.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二)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1.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2.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1.财务资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2.人员资质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多项职务。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变更
一、适用范围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1.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
2.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
3.发电机组退役。
(二)登记事项变更。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组调度关系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事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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