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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指南】如何办理发电、输电、供电电力业务行政许可证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证?

2017-05-22 18:1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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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四章延续

一、适用范围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2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结时限

派出机构应当在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章补办

一、适用范围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生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发生遗失的,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10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法人营业执照;

(四)损毁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办结时限

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咨询电话:××××××

邮箱:××××××

传真:××××××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途径:×××××××××

附件:1.流程图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略)

附件:流程图

申请人登录派出机构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并符合法定形式?

补正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

现场核查

申请人是否

符合相关要求?

法定条件、标准

审查是否需要

现场核查?

不予许可

准予许可

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许可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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