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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一节交易品种
第二十八条电力市场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第二十九条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经双边协商、平台竞价、挂牌等方式达成的购售电交易。在售电市场建设初期,可根据交易条件和承受风险能力的不同,确定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方式。
第三十条跨省跨区交易是指在区域(省)电网之间开展的购售电交易,可以在区域交易平台开展,也可以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适时开展。外省发电企业经点对网专线输电江苏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视同为省内发电企业,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应纳入江苏电力电量平衡,并参与市场交易。
第三十一条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是指按国家规定,为分摊租赁制抽水蓄能电站发电侧核定比例的租赁电费,在全省发电机组中招标的电量交易。
第三十二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之间、售电企业之间、电力用户之间就存量合同开展的电量相互转让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包括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合同转让、市场交易电量合同转让两种情况。
(一) 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合同转让,应以基数存量合同为基础,允许年度内基数电量分批次转让,并体现节能减排要求,低能耗发电机组不得将基数电量转让给高能耗发电机组。同一类型发电机组(指天然气机组之间、常规燃煤的同一容量等级机组之间)因电网潮流稳定调整或燃料调配因数,可以进行基数电量合同转让。
(二) 市场交易电量合同转让,应在发电企业之间、售电企业之间、第一类电力用户之间开展。市场交易电量合同转让必须以存量合同为依据,可以将未完成的合同电量一次性或分次转让给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其它市场主体。合同电量转让应需经过安全校核。
第二类电力用户不得与其签约售电企业外的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电量合同转让。
第三十三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校核的前提下,遵循平等自愿、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原则;同时倡导节能减排,促进高效清洁机组发电。江苏电网中执行全额收购的风电、光伏、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以及热电联产发电企业中“以热定电”的电量合同不得转让。
第三十四条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提供的一次调频、黑启动等服务。
第二节交易周期、方式
第三十五条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月度、月内为周期开展。其中,电力直接交易和跨省跨区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按月度、月内开展。
第三十六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其中,电力交易双方的供需信息,应在省经信委、江苏能源监管办认可和监管的电力交易平台上发布。
(一) 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的交易。
(二) 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鼓励按峰、平、谷段电量(或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
1. 集中竞价可以采取高低匹配或者边际出清方式进行,允许采取多段式的电量、电价申报。
2. 省内优先发电机组优先于常规机组参加集中竞价交易。在高低匹配出清的出清方式下,在价格相同时,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成交;在边际出清的交易方式下,按照只申报电量方式进行,中标电价参照边际电价优先成交,不再纳入电价排序。
(三)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的交易。挂牌交易分单边挂牌和双边挂牌两种。
1. 单边挂牌按照“供方挂牌、需方挂牌”两轮进行,供方挂牌时,只能需方摘牌;需方挂牌时,只能供方摘牌。
2. 双边挂牌按照“供需挂牌、需供摘牌”同时进行,即供需双方只能交叉摘牌。
3. 挂牌期间,只公布每个市场成员的挂牌电量和电价,不公开出价方的市场成员名称。供需双方成交前可以随时调整挂牌价格。省内优先发电机组等供方可优先摘牌。
挂牌期间,市场如有成交,电力交易系统即时公布成交电量和电价,但不公开成交双方名称。交易双方可即时获知对方具体信息。
第四章交易价格
第三十七条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平台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基数电量应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
第三十八条在国家核定本省输配电价前,电力直接交易可采取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执行;输配电价核定后,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价格按照边际价格统一出清或高低匹配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按被摘牌的挂牌价格确定。
1. 集中竞价采用边际价格统一出清的,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以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或者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双方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市场边际成交价,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格统一出清。
2. 集中竞价采用高低匹配出清的,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配对直到匹配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规模或者一方可成交的电量全部匹配完,成交价为配对双方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3. 挂牌交易价格按被摘牌的挂牌价格确定。挂牌电量低于等于1亿千瓦时时,供需双方只能挂牌一个价格及对应电量。大于1亿千瓦时的可多笔挂牌,除末笔挂牌外,每笔挂牌不得低于1亿千瓦时。在供需双方挂牌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可以对多笔挂牌进行摘牌,如果同一笔挂牌被多家摘牌,则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摘牌方电量低于该笔挂牌电量时,则按摘牌电量成交,成交电价为该笔挂牌价;每成交一笔电量,电力交易平台自动计算并扣减挂牌电量。
第四十一条跨省跨区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组织的跨省跨区送电专项输电工程成本监审结果,由国家统一核定。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计量的物理量结算。
第四十二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者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跨省跨区合同转让应当按潮流实际情况考虑输电费和网损。
第四十三条执行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时,可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如按市场交易电价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调峰服务费用(通过直接购买或者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机制分摊)。规范电力用户侧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损益的管理,价格部门根据损益情况统筹考虑峰谷电价的调整。
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市场交易电价结算。
第四十四条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挂牌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设置上限;参与市场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设置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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