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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交易组织
第一节交易流程
第四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市场交易前,应按省经信委、江苏能源监管办要求,发布交易信息公告。交易的申报和出清必须在全过程的数字加密方式下进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在交易进行中泄露市场成员私有信息。除电网安全校核外,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在交易进行中临时修改出清规则或设立修正系数干预交易。
(一)交易公告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合同执行周期内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2. 合同执行周期内江苏电力市场总体供需情况;
3. 合同执行周期内,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4. 合同执行周期内各准入机组的可发电量上限;
5. 交易准入成员条件、交易总规模、交易申报时间、截止时间、结果发布时间等。
交易公告发布后,交易中心原则上按照准入成员条件,按照机组组合、用电单元组合配置交易单元,用于市场成员申报。
(二) 交易申报时间应在工作日内进行,时间不低于1个小时。无约束出清应在申报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交易结果的发布应按照本规则的第十章信息披露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第四十七条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鼓励电力用户与江苏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和电量认购,积极开展绿色能源证书认购工作。
第二节年度电量交易组织
第四十八条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一) 确定省内优先发电。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安排本地优先发电,确保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发电、余热余压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为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抽水蓄能机组等调峰调频电量优先发电;在保证安全、兼顾调峰需要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核电优先发电,并鼓励其参与市场交易;实行“以热定电”供热方式合理、纳入在线监测并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优先发电。
(二) 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由江苏省电力公司与上述省外电力资源签订购售电合同。
(三) 按照国家确定的抽水蓄能租赁费用分摊比例,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挂牌交易。
(四) 根据江苏实际情况,每年12月初由售电企业和第一类电力用户上报次年度的用电量规模预测,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年度市场交易。
(五) 确定化石能源(含燃煤、天然气)发电企业基数电量。根据本省年度发电预测情况,减去上述环节优先发电量、抽水蓄能招标发电量及年度市场交易发电量后,作为化石能源发电企业的年度基数电量,并按照机组容量等级确定基数电量。
(六) 按照国家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要求,逐年缩减化石能源发电企业基数电量,直至完全取消。除基数计划外,其他电量均通过市场化交易实现。燃煤发电企业年度实际发电利用小时不超过我省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的最高上限。
第四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情况,于12月底前将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市场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合同进行汇总,并发布年度交易和分类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顺利实施。
第五十条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五十一条积极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送电协议。在保障本省电能平衡和保证发电企业签订的各类交易合同完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在本省电能供应紧张时,优先购买省外清洁电能,在本省电能供应平衡和富裕情况下,推进省外清洁电能资源替代本省常规燃煤机组的发电工作。
第五十二条市场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但转让次月电量合同应于当月底3日之前完成。
第三节月度电量交易组织
第五十三条当月20日前,发电企业应在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参与次月市场交易的发电能力上限;售电企业、第一类电力用户应在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参与次月市场交易的总用电量、双边协商交易计划、平台竞价、挂牌交易电量需求。
第五十四条当月24日前,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月度市场交易的组织工作。相关交易的组织按照交易规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当月25日前,市场主体完成次月合同电量转让。
第五十六条当月26日前,市场主体应按照电网设备计划检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对发用电情况的预测,完成后续月份存量合同的分月计划调整与确认工作。
第五十七条在各类月度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次月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次月交易结果。
第五十八条市场交易电量合同转让的交易组织,原则上按照月度(前)开展。转让电量的口径以结算电量为基准。
第五十九条市场交易电量合同转让只能单向选择转让或者受让。
第六十条基数电量转让合同、直接交易电量转让合同,不再收取输电网损费用。
第六十一条为规避市场风险,基数电量转让合同、直接交易电量转让合同均采取月度签订,月结月清方式进行。转让的合同电量不得再次转让。
第五节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交易
第六十二条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交易主要针对次月可能出现的电量偏差,通过预挂牌方式确定次月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增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补偿价格由低到高排序)。
第六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在每月第4周组织发电企业申报次月预挂牌上下调价格,发电企业必须提供上下调价格。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次月上下调价格序列并公布。当价格相同时,增发电量按照机组容量由大到小、减发电量按照机组容量由小到大的顺序确定中标机组。当月未纳入开机组合的机组不参与上调、下调电量交易。
第六节临时交易和紧急支援交易
第六十四条江苏可与其它省(市)通过自主协商方式开展跨省区临时及紧急支援交易,交易电量、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均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事先与其它交易机构约定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的价格及其他事项,在电力供应出现严重缺口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安全约束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采取预挂牌方式确定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中标机组排序。
第六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事后应将临时及紧急支援交易的原因、电量、电价等情况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报告。
第六章安全校核
第六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涉及其调度范围的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所有电力交易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涉及跨省跨区的交易,须通过所有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的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六十八条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在市场信息公示日前2个工作日,可以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到各机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六十九条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在市场信息公示日前2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网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七十条电力调度机构在收到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初始交易结果汇总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未通过时,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七十一条安全校核未通过时,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调整合同。每台机组优先调整基数电量,后调整市场交易电量。基数电量受市场交易电量影响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可以转让。削减市场交易电量时,优先削减集中竞价交易,后削减双边协商交易。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按集中竞价成交顺序进行削减;对于双边协商交易,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削减,时间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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