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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我国风电行业的定价机制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及《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
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并于2006 年1 月1 日生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 号),2005 年12 月31 日后获得国家发改委或者省级发改委核准的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2009 年7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 号),对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进行了完善。文件规定,全国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设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四类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水平分别为0.51 元/kWh、0.54 元/kWh、0.58 元/kWh和0.61 元/kWh,2009 年8 月1 日起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标杆上网电价。
政府针对四类风能资源区发布的指导价格为最低限价,实际执行电价由风力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购电协议确定后,报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备案。2009 年8月1 日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并继续实行风电价格费用分摊制度,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
2014 年6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16 号),明确规定了非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0.85 元/kWh,潮间带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0.75 元/kWh,通过特许权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按中标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同类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2014 年12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 号),对Ⅰ类、Ⅱ类和Ⅲ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降低0.02 元/kWh,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分别为0.49 元/kWh、0.52 元/kWh、0.56元/kWh 和0.61 元/kWh,新的电价政策适用于2015 年1 月1 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及2015 年1 月1 日前核准但于2016 年1 月1 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
2015 年12 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 号),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
此次调价将I、II、III 类资源区风电标杆电价在2016 年下调0.02 元/kWh,至2018 年继续下调0.03 元/kWh,将IV 类资源区风电标杆电价在2016 年下调0.01 元/kWh,至2018 年继续下调0.02 元/kWh。调整后的陆上风电各资源区标杆电价2016 年分别为0.47 元/kWh、0.50 元/kWh、0.54 元/kWh、0.60 元/kWh,2018 年分别为0.44 元/kWh、0.47 元/kWh、0.51 元/kWh、0.58 元/kWh。
2016 年、2018 年等年份1 月1 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分别执行2016年、2018 年的上网标杆电价。2 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6 年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7 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6 年上网标杆电价。
2016 年12 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 号),对2018年1 月1 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进行了进一步调整,调整后I、II、III、IV类资源区风电标杆电价分别为0.40 元/kWh、0.45 元/kWh、0.49 元/kWh、0.57 元/kWh。
2018 年1 月1 日以后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 年的标杆上网电价。2 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8 年以前核准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9 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8 年标杆上网电价。2018 年以前核准但纳入2018 年1 月1 日之后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 年标杆上网电价。
现行陆上风电各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情况如下: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④我国风电行业发展趋势
根据《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时期具体发展指标为“到2020 年底,风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确保达到2.1 亿千瓦以上,其中海上风电并网装机容量达到500 万千瓦以上;风电年发电量确保达到4200 亿千瓦时,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6%。
“十三五”期间风电发展的重点工作如下:
A、有效解决风电消纳问题
通过加强电网建设、提高调峰能力、优化调度运行等措施,充分挖掘系统消纳风电能力,促进区域内部统筹消纳以及跨省跨区消纳,切实有效解决风电消纳问题。
合理规划电网结构,补强电网薄弱环节。电网企业要根据《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重点加强风电项目集中地区的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有针对性地对重要送出断面、风电汇集站、枢纽变电站进行补强和增容扩建,逐步完善和加强配电网和主网架结构,有效减少因局部电网送出能力、变电容量不足导致的大面积弃风限电现象。加快推动配套外送风电的重点跨省跨区特高压输电通道建设,确保按期投产。
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提高系统运行灵活性。加快提升常规煤电机组和供热机组运行灵活性,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和辅助服务政策激励,增大煤电机组调峰深度,尽快明确自备电厂的调峰义务和实施办法,推进燃煤自备电厂参与调峰,重视并推进燃气机组调峰,着力化解冬季供暖期风电与热电联产机组的运行矛盾。加强需求侧管理和响应体系建设,开展和推广可中断负荷试点,不断提升系统就近就地消纳风电的能力。
优化调度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系统接纳风电潜力。修订完善电力调度技术规范,提高风电功率预测精度,推动风电参与电力电量平衡。合理安排常规电源开机规模和发电计划,逐步缩减煤电发电计划,为风电预留充足的电量空间。在保证系统安全的情况下,将风电充分纳入网调、省调的年度运行计划。加强区域内统筹协调,优化省间联络线计划和考核方式,充分利用省间调峰资源,推进区域内风电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利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通过市场化方式最大限度提高风电外送电量,促进风电跨省跨区消纳。
B、提升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电开发利用水平
重视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电发展,将中东部和南方地区作为为我国“十三五”期间风电持续规模化开发的重要增量市场。
做好风电发展规划。将风电作为推动中东部和南方地区能源转型和节能减排的重要力量,以及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根据各省(区、市)资源条件、能耗水平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引导目标,按照“本地开发、就近消纳”的原则编制风电发展规划。落实规划内项目的电网接入、市场消纳、土地使用等建设条件,做好年度开发建设规模的分解工作,确保风电快速有序开发建设。
完善风电开发政策环境。创新风电发展体制机制,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措施。简化风电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制定风电与林地、土地协调发展的支持性政策,提高风电开发利用效率。建立健全风电项目投资准入政策,保障风电开发建设秩序。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快推动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在设备选型、安装台数方面给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
提高风电开发技术水平。加强风能资源勘测和评价,提高微观选址技术水平,针对不同的资源条件,研究采用不同机型、塔筒高度以及控制策略的设计方案,加强设备选型研究,探索同一风电场因地制宜安装不同类型机组的混排方案。在可研设计阶段推广应用主机厂商带方案招投标。推动低风速风电技术进步,因地制宜推进常规风电、低风速风电开发建设。
C、推动技术自主创新和产业体系建设
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产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提升风电发展质量,全面建成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风电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体系。促进产业技术自主创新。加强大数据、3D 打印等智能制造技术的应用,全面提升风电机组性能和智能化水平。突破10 兆瓦级大容量风电机组及关键部件的设计制造技术。掌握风电机组的降载优化、智能诊断、故障自恢复技术,掌握基于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的风电场智能化运维技术,掌握风电场多机组、风电场群的协同控制技术。突破近海风电场设计和建设成套关键技术,掌握海上风电机组基础一体化设计技术并开展应用示范。鼓励企业利用新技术,降低运行管理成本,提高存量资产运行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加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建设全国风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高分辨率的风资源数据。建设近海海上试验风电场,为新型机组开发及优化提供型式试验场地和野外试验条件。建设10 兆瓦级风电机组传动链地面测试平台,为新型机组开发及性能优化提供检测认证和技术研发的保障,切实提高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水平。
推进产业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咨询服务业,鼓励通过市场竞争提高咨询服务质量。积极发展运行维护、技术改造、电力电量交易等专业化服务,做好市场管理与规则建设。创新运营模式与管理手段,充分共享行业服务资源。建立全国风电技术培训及人才培养基地,为风电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资质能力鉴定,与企业、高校、研究机构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健全产业服务体系。
D、完善风电行业管理体系
深入落实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继续完善风电行业管理体系,建立保障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
加强政府管理和协调。加快建立能源、国土、林业、环保、海洋等政府部门间的协调运行机制,明确政府部门管理职责和审批环节手续流程,为风电项目健康有序开发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完善分散式风电项目管理办法,出台退役风机置换管理办法。
完善海上风电产业政策。开展海上风能资源勘测和评价,完善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加快海上风电项目建设进度,鼓励沿海各省(区、市)和主要开发企业建设海上风电示范项目。规范精简项目核准手续,完善海上风电价格政策。加强标准和规程制定、设备检测认证、信息监测工作,形成覆盖全产业链的成熟的设备制造和建设施工技术标准体系。
全面实现行业信息化管理。结合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完善对风电建设期和运行期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风电工程、设备质量和运行情况的监管。应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风电全生命周期信息监测体系,全面实现风电行业信息化管理。
E、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公平有序、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加强政府监管。规范地方政府行为,纠正“资源换产业”等不正当行政干预。规范风电项目投资开发秩序,杜绝企业违规买卖核准文件、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等行为,建立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负面清单等管理制度,形成市场淘汰机制。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采购市场环境,杜绝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及时纠正违反公平原则、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强化质量监督。建立覆盖设计、生产、运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风电机组运行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开展风电机组运行情况综合评价。落实风电场重大事故上报、分析评价及共性故障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风电机组运行质量负面清单。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有效进行资源整合,鼓励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市场集中度。完善标准检测认证体系。进一步完善风电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风电机组、风电场、辅助运维设备的测试与评价标准,完善风电机组关键零部件、施工装备、工程技术和风电场运行、维护、安全等标准。加强检测认证能力建设,开展风电机组项目认证,推动检测认证结果与信用建设体系的衔接。
F、加强国际合作
紧密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及国际多边、双边合作机制,把握全球风电产业发展大势和国际市场深度合作的窗口期,有序推进我国风电产业国际化发展。稳步开拓国际风电市场。充分发挥我国风电设备和开发企业的竞争优势,深入对接国际需求,稳步开拓北非、中亚、东欧、南美等新兴市场,巩固和深耕北美、澳洲、欧洲等传统市场,鼓励采取贸易、投资、园区建设、技术合作等多种方式,推动风电产业领域的咨询、设计、总承包、装备、运营等企业整体走出去。提升融资、信保等服务保障,形成多家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的风电设备骨干企业。
加强国际品牌建设。坚持市场导向和商业运作原则,加强质量信用,建立健全风电产品出口规范体系,包括质量监测和安全生产体系、海外投资项目的投资规范管理体系等。严格控制出口风电设备的质量,促进开发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加强国际品牌建设,塑造我国风电设备质量优异、服务到位的良好市场形象。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国内风电设计、建设、运维和检测认证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鼓励与境外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增强技术标准的交流合作与互认,推动我国风电认证的国际采信。积极运用国际多边互认机制,深度参与可再生能源认证互认体系合格评定标准、规则的制定、实施和评估,提升我国在国际认证、认可、检测等领域的话语权。积极促进国际技术合作。在已建立的政府双边合作关系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技术合作,建立新型政府间、民间的双边、多边合作伙伴关系。鼓励开展国家级风电公共实验室国际合作,在大型公共风电数据库建设等方面建立互信与共享。鼓励国内企业设立海外研发分支机构,联合国外机构开展基础科学研究,支持成立企业间风电技术专项国际合作项目。做好国际风电技术合作间的知识产权工作。
G、发挥金融对风电产业的支持作用
积极促进风电产业与金融体系的融合,提升行业风险防控水平,鼓励企业降低发展成本。
完善保险服务体系,提升风电行业风险防控水平。建立健全风电保险基础数据库与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制定风电设备、风电场风险评级标准规范,定期发布行业风险评估报告,推动风电设备和风电场投保费率差异化。建立覆盖风电设备及项目全过程的保险产品体系。创新保险服务模式,鼓励风电设备制造企业联合投保。鼓励保险公司以共保体、设立优先赔付基金的方式开展保险服务,探索成立面向风电设备质量的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推进保险公司积极采信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价结果,在全行业推广用保函替代质量保证金。创新融资模式,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企业通过多元化的金融手段,积极利用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将风电项目纳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目录。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政策性银行以较低利率等方式加大对风电产业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推进项目融资模式。鼓励风电企业利用公开发行上市、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等金融工具,探索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新兴融资模式。
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增加风电项目经济收益。充分认识碳交易市场对风电等清洁能源行业的积极作用,重视碳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积极进行项目注册和碳减排量交易。完善绿色证书交易平台建设,推动实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并做好与全国碳交易市场的衔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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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继英国宣布第七轮差价合约拍卖将于8月启动后,欧洲多个国家推动大规模海上风电发展计划,总规模近100GW。包括:丹麦能源署推动3GW基于CfD的海上风电招标并展开市场磋商;荷兰风电行业敦促政府通过差价合约和工业电气化等措施,确保荷兰海上风电建设达到21GW规模;爱尔兰启动海上风电发展评估,预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6月5日,国能e招发布《国华投资国华(江苏)风电有限公司国华东台H3-2#3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咨询和手续办理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公告显示,国华东台H3-2#海上风电项目位于江苏省东台市海域,离岸距离约50公里,装机规模30万千瓦,风电场所发电能通过220kV海上升压站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5月29日,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额敏公司裕民铁列克提10万千瓦储能配置40万千瓦风电项目全容量并网;5月30日,国家电投集团五凌电力北京分公司柳毛湖200兆瓦风电项目全容量并网。裕民铁列克提10万千瓦储能配置40万千瓦风电项目位于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铁列克提风区,共安装64
丹麦哥本哈根能源公司(CE)与菲律宾PetroGreen能源公司(PGEC)合资公司Buhawind能源公司开发的2GW海上风电项目NorthernLuzon再次取得重要进展。5月29日,Buhawind在北吕宋开发的漂浮式海上风电项目NorthernLuzon获得菲律宾环境和自然资源部(DENR)授予的开发前环境合规证书(ECC)。PGEC公司表示,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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