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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新政将促进微电网商业化发展

2017-08-02 08:54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吴俊宏关键词:微电网分布式电源微电网技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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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发改能源[2017]133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一文件出台得非常及时,对促进微电网乃至多能互补系统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应对大规模分布式清洁能源的发展、提高电网的供电安全性,一般认为有两种技术路线可以选择:

一是增加主网设备投入,采用大范围的协调控制技术;

二是发展小微能源系统,通过小范围的源-网-荷管理实现能源的就地平衡,即发展符合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微电网技术

相比第一种方案,微电网技术可以延缓或减少上级电网的投资,并在主网故障时更具灵活性,具有更高的社会价值。

毫无疑问,在大规模分布式清洁能源发展的背景下,微电网作为分布式电源有效管理方案,已经成为现代电网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分布式电源的消纳不仅是电力技术问题,也是电力市场机制问题。新一轮电改已两年有余,回顾“9号文”相关文件细则,每一份都极具针对性,但是却鲜有文件涉及微电网市场机制的相关问题。

虽然微电网可以从技术层面解决大规模分布式电源的并网需求,但结合有效的市场机制还将进一步提高微电网内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与此同时,我国正大力提倡终端一体化多能互补系统的建设,微电网正是多能互补系统集成优化的解决方案之一。

笔者认为《试行办法》的具体意义如下:

(1)统一了微电网发展理念,利于促进微电网商业化发展。

长期以来,关于微电网的定义百家争鸣,系统容量、功能结构均存在不同层面的理解差异。另外,微电网投资主体是谁,盈利模式又有哪些,一直存在争议。

《试行办法》对微电网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详细说明,相比之前的微电网文件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不仅统一了现阶段微电网的发展理念,也利于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微电网发展之路。

(2)规范了微电网保障机制,利于提高微电网内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

长期以来,因为并网技术和市场机制的问题,分布式电源主要采用自发自用模式,余电上网或不上网。微电网技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调剂分布式发电资源,《试行办法》从机制上保障了微电网对分布式电源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对于提高微电网内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有着重要意义。

(3)创新了微电网市场机制,利于终端一体化多能互补系统的健康发展。

我国正大力提倡多能互补系统建设,终端一体化多能互补系统有利于推动能源就地清洁生产和消纳、提高能源综合效率。毫无疑问,微网集成是能源互通互联的有效解决方案。

然而,除能源技术本身的互补特性之外,市场机制才是有效实现多能互补的关键。《试行办法》对于微电网的运营模式、交易模式、盈利模式等都进行了创新性规定,这将有利于以微电网为载体的终端一体化多能互补系统健康发展。

(4)肯定了微电网的辅助服务市场主体身份,利于大电网采用更多调节手段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微电网技术出发点之一便是解决大规模分布式电源并网的安全问题,通过微电网的统一调度管理,不仅可以减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并网冲击,还可以为大电网提供有效的有功支撑和无功支撑。

《试行办法》明确鼓励微电网作为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辅助服务交易,这丰富了大电网的调节手段,有利于提高大规模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并网背景下电网的安全运行。

具体而言,《试行办法》明确了以下要点,这些要点将是微电网商业化应用的重要政策依据。

规范了微电网的系统规模。

《试行办法》将“微型”作为微电网第一个主要特征,“35千伏”、“20兆瓦”是文件对于微电网的原则性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系统容量20兆瓦上限是针对最大用电负荷而言,意味着微电网最大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可以根据需求超过20MW。“微型”本质上已将微电网限定在解决分布式清洁能源的范畴,鼓励清洁化、小型化发展的现代能源体系,并避免了以微电网名义发展大规模容量的电源建设。

原标题:政策解读 | 新政将促进微电网商业化发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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