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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要及时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门户网站和特定电力许可制度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抽查结果公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流程管理,合理确定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
第十六条推进随机抽查工作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相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与抽查对象的信用情况挂钩,将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积极探索派出能源监管机构间跨区域联合随机抽查的工作模式和机制,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加快执法信息资源的互通互联、开放共享,以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随机抽查的效率和效果。
第十八条开展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廉政执法;对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内容:
2015年,国务院印发通知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以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随后,国家能源局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明确,将电力业务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主体保持情况与执行许可事项情况检查列入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前,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报特邀国家能源局资质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这一文件进行解读,以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推进我国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Q:请简要介绍《细则》中规定的“双随机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答:《细则》所规定的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业务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这一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建立相关机制及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
为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开展应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以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Q: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具体应如何开展?
答:首先,应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持证主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两部分组成。两个名录库中的人员新增及变更情况应实时动态更新调整,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其次,采取比例抽查、条件抽查两种方式,对电力业务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主体保持情况与执行许可事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为确保执法效能,也可将两种方式结合应用。检查对象和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都是通过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从相应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建立电子化随机抽查系统,对“双随机”抽查要做到全程跟踪记录,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溯。
第三,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反馈被检查单位,督促企业对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并将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及时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门户网站和特定电力许可制度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Q:应如何保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对市场健康发展产生切实影响?
答:根据《细则》,首先,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检查对象,采用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其次,国家能源局把推进随机抽查工作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相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具体做法是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与抽查对象的信用情况挂钩,将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未来,国家能源局将积极探索派出能源监管机构间跨区域联合随机抽查的工作模式和机制,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加快执法信息资源的互通互联、开放共享,以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随机抽查的效率和效果,进而切实加强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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