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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5〕564号)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6〕667号)有关要求,能源局制定了《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定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业务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第三条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第四条随机抽查必须有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开展;依据有变化的,随依据进行调整。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随机抽查事项按照《国家能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即电力业务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主体保持情况与执行许可事项情况检查。
第五条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建立相关机制及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应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辖区两库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国家能源局开展相关随机抽查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两库进行统筹使用。
第七条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持证主体;应录入所有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并可按照行业、地域、所有制形式、资质类型及级别等指标分类;应根据检查对象新增及变更情况动态更新调整,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八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两部分组成,应录入检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作岗位、业务专长等情况,检查专家可按照专业、地域、所在单位、职称等不同指标分类。检查专家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或电力相关行业从业经历和相应专业知识,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根据检查人员新增及变动情况动态更新调整,确保人员信息准确有效,检查专家符合相关要求。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结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培训。
第九条随机抽查分为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比例抽查是指在检查对象数量较多、相似度较高的情况下,选定百分比进行抽查。条件抽查是指按照抽查依据的要求设定检查对象的类型、性质、资质等级等条件进行抽查。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可以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
第十条比例抽查应当坚持抽查内容全覆盖,体现全面性和客观性。电力业务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持证企业抽查比例为5%-10%,频次为两年一次。条件抽查应当突出问题和目标导向下的工作深度。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科学安排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订严密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统筹考虑执法人员和抽查对象的数量、工作任务计划及地域、资质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的分配。开展实地检查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现场检查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通过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由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对遵规守纪的抽查对象可以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业黑名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况的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二条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每个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且至少两人持有国家能源局统一颁发的执法证。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另行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建立电子化随机抽查系统,对“双随机”抽查要做到全程跟踪记录,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溯。
第十四条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反馈被检查单位。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检查对象,采用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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