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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火电按比例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操作细则》印发

2017-09-05 09:4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火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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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易价格及结算

第十三条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相关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附加组成。其中:

(一)火电企业直接交易价格只能在原直接交易价格基础上顺涨不高于0.0038元/千瓦时。水电企业直接交易价格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

(二)电网输配电价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价〔2017〕89号)规定标准执行。其中:

电度电价220千伏用户为0.1309元/千瓦时,110千伏用户为0.1459元/千瓦时,35千伏用户为0.1632元/千瓦时,1-10千伏用户为0.1859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为36元/千瓦•月,按变压器容量24元/千伏安•月。

(三)售电公司须将本次上网侧政策调整及政府性基金附加让利空间等额传导给电力用户,考虑到2017年下半年合同已经签订,2017年下半年主要按以下方式传导让利空间:

1.锁定电力用户终端到户价格的,在原合同终端到户价格基础上调整电度电价。

2.锁定售电服务费的,售电服务费标准不得提高。

(四)合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执行调整后的政策。

第十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水电电量年度平衡统筹考虑,月度根据具体来水情况确定,总体比例实行年度平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各电压等级结算电量按照实际签订的购电合同水火电比例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直接交易相关电费结算方式暂维持不变。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结算购电电费,与发电企业结算交易电费,与售电公司结算售电(代理)服务费。电网企业应优先结算直接交易相关电量、电费。

第十六条 本细则出台前执行的直接交易电量暂按原结算方式和价格进行预结算,本细则出台后按规定的结算方式和价格结算,并对2017年7月1日起的直接交易电量进行追溯清算,2017年9月底前完成清算工作。对偏差电量、违约电量的清算考核方式维持不变。

第五章 合同及协议转让

第十七条 火电企业与水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规定比例对已签订的2017年7月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进行协商转让,通过安全校核后签订三方转让合同。

第十八条 水电企业承接的转让合同电量、电价由用户与水电企业协商确定,并在电力交易平台确认。

第十九条 合同转让及签订流程:

电力用户与准入水电企业自主双边协商,明确交易水电企业后,与原交易火电企业及明确的水电企业签订三方转让合同。

售电公司与准入水电企业自主双边协商,明确交易水电企业后,与原交易火电企业及明确的水电企业签订三方转让合同。售电公司与代理打捆用户、供电企业签订三方合同的补充协议。

水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自主双边协商后,火电企业、水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订三方转让合同,由火电企业将合同提交至电力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争议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售电公司等相关市场主体,若有截留政策让利空间或欺诈行为发生,将对欺诈行为进行查处,严重者将取消电力直接交易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发生争议的,可双方协商、提请调解、申请仲裁及提起司法诉讼。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用户退出后选择保底供电企业供电的,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2017年下半年暂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7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水电企业装机容量、核定的上网电价及2017年下半年预计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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