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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零售购售电关系变更流程:
6.2.10.1 零售用户在原《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意向协议》、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到期后,或与原签约售电公司协商解除尚未到期的购售电关系后,可以重新选择售电公司、按照附件 6-2 的模板格式签订《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意向协议》。
6.2.10.2 售电公司登录电力交易平台,录入零售用户的相关信息,根据零售用户在电网企业营销系统中的用户号建立用电单元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审批,电力交易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售电公司提交资料。
6.2.10.3 售电公司到电力交易机构申请购售电关系签约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 零售用户与原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关系的证明材料;
(2) 双方签署的《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意向协议》;
(3) 售电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零售用户入市承诺书(模板见附件 2-3-2);
(6) 零售用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7) 零售用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2.10.4 电力交易机构办理购售电关系签约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提交电网企业营销部门。
6.2.10.5 电网企业营销部门通知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到指定的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厅,按照附件 6-3 的模板格式签订电网企业、零售用户和售电公司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
6.2.10.6 电网企业营销部门汇总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备案。
6.2.11 零售购售电关系解除流程:
6.2.11.1 零售用户在原《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意向协议》、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到期后,或与原签约售电公司协商解除尚未到期的购售电关系后,可以转为非市场化用户或直接交易用户。
6.2.11.2 对于零售用户转为直接交易用户的,参照 2.3 节要求到电力交易机构办理直接交易用户注册,并提交零售用户与原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关系的证明材料;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程序后,将办理结果通知电网企业营销部门。
6.2.11.3 对于零售用户转为非市场化用户的,到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厅办理手续,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将办理结果通知电力交易机构。
6.3 零售合同管理
6.3.1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双边协商零售交易合同(购售电合同)。
6.3.2 零售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是零售用户原《供用电合同》的补充文件。
6.3.3 零售用户变更购售电关系后,电网企业与新的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应重新签订《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
6.3.4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关系转为非市场化用户后,电网企业与其签署《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同时终止。
6.3.5 售电公司发生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变动时,电网企业应与售电公司、零售用户重新签订《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
6.3.6 零售用户办理销户后,原《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自动终止。
6.3.7 零售市场合同以纸质合同为主,售电公司、零售用户、电网企业按照本规则要求签订相应的纸质合同。
6.3.8 售电公司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与之相关的各类交易合同(要件),包括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的双边协商零售交易合同等,所有合同的提交时间不迟于合同执行 5 个工作日前。
6.4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6.4.1 零售用户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业务包括:高压新装、高压增容、减容、减容恢复、暂停、暂停恢复、改压、改类、暂换、暂换恢复、迁址、移表、暂拆、复装、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市场交易价格变更等。因涉及保密性和特殊性,对零售用户设计、使用专门的业务办理单据。
6.4.2 零售用户新装业务按照公司现行业扩报装规定及业务流程办理。业务办结归档后,根据零售用户的选择,可与售电公司建立购售电关系。
6.4.3 零售用户申请办理增容与变更用电业务时,应提供售电公司书面确认材料,并遵循《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6.4.4 零售用户增容、变更用电业务不能与变更购售电关系业务同时办理。
6.4.5 在计量装置更换、设备封停(启封)、计量装置特抄时,应按《供用电合同》和《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约定,由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对抄表示数进行确认。
6.4.6 零售用户办理过户业务时,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新户满足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重新申请建立新的零售购售电关系。
6.4.7 零售用户之间可办理并户业务。被并户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并户业务办理完毕后,被并户与原售电公司购售电关系自动解除。
6.4.8 零售用户办理分户时,分出的新户可自愿选择成为零售用户、直接交易用户或非市场化用户,选择成为零售用户、直接交易用户的应满足市场准入条件。
6.4.9 零售用户办理销户业务时,需提供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的书面证明材料。
6.4.10 零售用户办理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的其他业务,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及电网企业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6.5 零售电价管理
6.5.1 零售用户到户电价暂按顺价方式确定,顺价方式的到户电价=目录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 市场交易价差。市场交易价差由售电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可以逐月调整。如果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未调整市场交易价差,初次结算以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中约定的市场交易价差计算电费,以后各月按照上一结算周期的市场交易价差计算电费(即沿用上月市场交易价差)。
6.5.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调整市场交易价差时,需在生效月份的上一月末 5 个工作日之前由售电公司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价差调整表(模板见附件 6-4)。售电公司应依据与零售用户的合同约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双方认可的市场交易价差数据。
6.5.3 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各售电公司提交的价差调整表后,进行汇总存档,并应于生效月份的上一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电网企业传递。市场交易价差生效时间应与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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