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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9.4 如果火电企业 i 上网结算电量 Qi 结算大于总合同电量 Qi 合同与月度基数计划电量 Qi 基数之和,则总电量电费收入 R i 电量包括合同电量电费、基数电量电费、上调电量电费、超发电量电费,即:
R i 电量= R i 结算合同+ R i 结算基数+ R i 结算上调+ Ri 结算超发
8.5.3 其他发电企业结算
8.5.3.1 概述
8.5.3.1.1. 对于除燃煤公用火电企业外的的其他发电企业 j,当月的结算电量(记为 Qj 结算)首先结算合同电量,再以政府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其余上网电量(优先发电量)。对于发电企业,电费为正数表示收入,负数表示支出。
8.5.3.1.2.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非自身原因不能全部完成其当月市场交易合同电量时,相应的未执行电量视为提供下调服务的减发电量,按 8.5.1 节计算的强制下调补偿价格 P 强制下调获得补偿。每月 1 日 16:00 前,电力调度机构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非自身原因少发电量 Qj 可再生少发,以及详细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量确认、结算。
8.5.3.1.3. 对于除燃煤公用火电企业外的的其他发电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其当月市场交易合同电量时,未完成部分(负偏差电量)应承担市场合同价差产生的电费,3%以内免于承担。
8.5.3.1.4. 对于除燃煤公用火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外的其他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超发电量先按其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再按其批复上网电价的 15%支付偏差考核费,3%以内免于考核。每月 1 日 16:00 前,电力调度机构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此类发电企业的超发电量 Qj 自身多发,以及详细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量确认、结算。
8.5.3.2 市场合同结算
8.5.3.2.1. 取出发电企业 j 在结算月的所有市场化电能交易合同,计算总合同电量(含年度合同分月电量,加减受转让等合同电量) Qj 合同,根据每个合同的电量及市场交易价格(交易价差与政府批复上网电价之和)计算合同电量加权平均价 Pj 合同均价,根据每个合同的电量及交易价差计算合同电量加权平均价差 Pj 合同均价差。
8.5.3.2.2. 比较当月上网结算电量 Qj 结算与 Qj 合同的大小:
(1)如果 Qj 结算小于或等于 Qj 合同,则当月上网结算电量均按照合同加权平均价 Pj 合同结算,即合同结算电量 Qj 结算合同=Qj 结算,合同结算电费收入 Rj 结算合同= Qj 结算合同×Pj 合同均价。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下一步,跳过8.5.3.3 节优先发电量结算,进行8.5.3.4 节下调补偿结算计算。对于非可再生能源其他发电企业,下一步,跳过 8.5.3.3 节优先发电量结算、8.5.3.4 节下调补偿结算,进行 8.5.3.5 节负偏差价差电费计算。
(2)如果 Qj 结算大于 Qj 合同,则首先结算合同电量,即按照合同加权平均价 Pj 合同结算的电量 Qj 结算合同= Qj 合同,合同电量的电费收入 Rj 合同= Qj 结算合同×Pj 合同均价。下一步,剩余电量(Qj 结算-Qj 结算合同)进行 8.5.3.3
节的优先发电量结算计算。
8.5.3.3 优先电量结算
8.5.3.3.1. 对于合同结算剩余电量(Qj 结算-Qj 结算合同),全部按照政府批复上网电价 Pj 批复结算,即优先发电结算电量为 Qj 结算优先=(Qj 结算-Qj 结算合同),优先发电电量的电费收入 Rj 结算优先= (Qj 结算-Qj 结算合同)×Pj 批复。
8.5.3.3.2. 计算发电企业 j 的超发偏差考核电量 Qj 超发考核。以合同电量 Qj 合同与月度优先发电计划电量 Qj 优先之和为考核基准电量,3%以内免于考核。取出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自身原因超发电量 Qj 自身多发:
如果 Qj 自身多发≤(Qj 合同+ Qj 优先)×0.03,则 Qj 超发考核=0;否则,Qj 超发考核= Qj 自身多发-(Qj 合同+ Qj 优先)×0.03
8.5.3.3.3. 按政府批复上网电价 Pj 批复的 15%计算超发偏差考核电费 Rj 超发考核,公式如下:
Rj 超发考核 = -Qj 超发考核×Pj 批复×0.15
8.5.3.3.4. 下一步,跳过 8.5.3.4 节下调补偿结算、8.5.3.5节负偏差价差电费计算,进行 8.5.3.6 节总电量电费计算。
8.5.3.4 下调补偿结算
8.5.3.4.1. 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j,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需要补偿的电量 Qj 结算下调为少发电量 Qj 可再生少发与该电厂未执行合同
电量(Qj 合同-Qi 结算合同)的较小值,即 Qj 结算下调 = min{Qj 可再生少发,(Qj 合同- Qi 结算合同)}。
8.5.3.4.2. 按照 8.5.1 节计算的强制下调价格 P 强制下调结算下调补偿电量,下调补偿电费 Rj 结算下调 = Qj 结算下调×P 强制下调。下一步, 进行
8.5.3.5 节负偏差价差电费计算。
8.5.3.5 负偏差价差电费
8.5.3.5.1 发电企业 j 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其当月市场交易合同电量时,负偏差电量 Qj 负偏差计算方法如下:
如果(Qj 结算合同+ Qj 结算下调)≥Qj 合同×0.97,则 Qj 负偏差 = 0;否则,Qj 负偏差 = (Qj 结算合同+ Qj 结算下调)-Qj 合同×0.97。
式中,Qj 合同、Qj 结算合同为 8.5.3.2 节计算结果,Qj 结算下调为 8.5.3.4节计算结果。
8.5.3.5.2 负偏差电量应承担未能执行的市场合同电量价差产生的电费,即按照 8.5.3.2.1 计算的合同电量加权平均价差 Pj 合同均价差计算负偏差价差电费。
Rj 负偏差 = - Qj 负偏差×Pj 合同均价差
8.5.3.5.3 计算合同执行偏差电费 Rj 合同清算,Rj 合同清算仅用于批发市场电费清算,不直接用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
Rj 合同清算 = (Qj 合同-Qj 结算合同- Qj 结算下调)×Pj 合同均价差。
式中,Pj 合同均价差为 8.5.3.2 节计算结果。(Qj 合同-Qj 结算合同- Qj 结算下调)≥0。
下一步, 进行 8.5.3.6 节总电量电费计算。
8.5.3.6 总电量电费计算
8.5.3.6.1 其他发电企业 j 总的电量电费收入 R j 电量由合同电量电费、优先电量电费、超发偏差考核电费、下调补偿电费、负偏差价差电费构成。
8.5.3.6.2 如果发电企业 j 上网结算电量 Qj 结算小于总合同电量(含年度合同分月电量,加减受转让等合同电量)Qj 合同,则总电量电费收入 Rj 电量包括合同电量电费、下调补偿电费、负偏差价差电费,即:
R j 电量= R j 结算合同+ Rj 下调补偿+ Rj 负偏差
8.5.3.6.3 如果发电企业 j 上网结算电量 Qj 结算大于总合同电量(含年度合同分月电量,加减受转让等合同电量)Qj 合同,则总电量电费收入 Rj 电量包括合同电量电费、优先电量电费、超发偏差考核电费,即:
Rj 电量= R j 结算合同+ R j 结算优先 + Rj 超发考核
8.5.4 市场上调下调均价计算
8.5.4.1 计算市场上调电量均价 P 市场上调。
8.5.4.1.1 假设参与了上调结算的燃煤公用火电企业数量为 I,则市场上调电量 Q 市场上调为该类发电企业所有结算的上调电量之和,市场上调电量均价 P 市场上调为发电企业结算的上调电费之和除以上调电量之和:
P市场上调 = R i 结算上调 ÷ Q i 结算上调=1 =1
式中,Ri 结算上调为 8.5.2.5 节火电企业 i 结算的上调电量电费,Qi
结算上调为火电企业 i 结算的上调电量。
8.5.4.1.2 如果当月未发生发电企业上调,则市场上调电量均价 P 市场上调为月度集中竞价出清价差 P 统一出清与省内火电脱硫脱硝除尘标杆价 P 火电标杆之和:
P 市场上调 = P 统一出清 + P 火电标杆
式中,P 统一出清为 3.2 节计算结果。
8.5.4.1.3 如果当月未发生发电企业上调,且没有集中竞价统一出清价差,则市场上调电量均价 P 市场上调为当月双边协商合同(含年度合同分月安排)的加权平均价。
T |
|
P市场上调 =(Q 双边合同 t | × P 双边合同 t ) ÷Q 双边合同 t |
=1 | =1 |
式中,Q 双边合同 t 为第 t 个双边合同的电量,P 双边合同 t 为第 t 个双边合同的电价,T 为当月双边协商的批发交易合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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