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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改气”仍存在薄弱环节 :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短板

2017-10-17 11:01来源:能源评论关键词:天然气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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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气而行、量财而行、量力而行

天然气资源、管网、储气调峰设施建设进展来看,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大面积推广天然气取暖的条件。一方面,由于国际市场变化、地方政府和天然气基础设施所有者利益诉求不一致等原因,供气重点项目建设进展往往低于预期;另一方面,由于调峰短板的存在,采暖季供应存在“举全国之力保华北”的情况,南方用户和非采暖用户的交叉补贴问题也一直未得到解决。若清洁取暖“煤改气”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势必将导致“气荒”成为常态。因此,清洁取暖“煤改气”的发展必须也只能突出重点地区,建议配合大气污染治理,仅将“2+26”城市作为发展重点,北方其他地区适度发展,南方地区则应限制发展。

初步统计分析表明,若“2+26”重点城市所在六省市天然气取暖全部按计划完成,用气量将增加约294亿立方米,到2021年天然气取暖用气量将达到约479亿立方米,高峰日用气量约4.8亿立方米。在考虑其他行业用气后,高峰日天然气需求总量约为6.6亿立方米。而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家石油公司已建、在建和规划的供气能力只有约5亿立方米/日,低于高峰日需求量。因此,为防止发生气荒,清洁取暖“煤改气”的发展必须“量气而行”,真正做到“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各地应按照与供气企业签订的“煤改气”供气协议,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供用气双方都要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

同时,面对巨额的财政补贴,各地在制定“煤改气”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时,应该充分考虑财政实力,量财而行,切勿“贪大”。以“2+26”重点城市壁挂炉采暖为例,按照改造环节每户补贴4000元,用气环节每立方米天然气补贴0.3元测算,2017~2021年“2+26”重点城市壁挂炉用户共需新增大约1200万户,累计补贴用气量291亿立方米,改造和利用环节的补贴金额合计约567亿元。按照中央和地方各承担50%考虑,仅燃气壁挂炉一项,中央财政的补贴金额高达280亿元左右,超过了首批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三年的补贴总额(219亿元)。

具体到落地环节,则需要因地制宜地量力而行。在气源方面,应坚持“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综合利用管道气、撬装LNG、CNG等多种方式,发展天然气取暖。在设区市主城区和县城,由于用气量大,管道天然气将成为主流;而在人口相对较少的农村地区, LNG、CNG等点对点气化装置则不失为一种扩大清洁取暖“煤改气”实施范围的好办法。在天然气取暖方式上,应综合考虑气源条件和采暖条件,选择适宜的取暖方式。从目前统计来看,2017~2021年“2+26”重点城市在取暖方式的选择上,基本比例为壁挂炉40%,热电联产30%,锅炉房25%,分布式能源5%。但在电力供应总体过剩的前提下,满足相同的取暖需求,一座热电联产与几座锅炉房相比,哪个更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长远发展必须补齐短板

当前,事关我国清洁取暖顶层设计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清洁取暖“煤改气”气源保障方案》等正在紧张编制过程中,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清洁取暖“煤改气”的长远发展,是要建立在补短板基础之上的。

加快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是绕不过去的坎儿,尤其是加快地下储气库和沿海LNG接收站调峰储罐的建设,确保天然气销售企业到2020年拥有的天然气储备气量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的10%,确保2020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同时,应尽快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推行季节气价、调峰气价,使调峰市场化运作具备价格条件,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储气调峰服务市场,鼓励更多的投资主体加入建设地下储气库的行列。

供气不足难题可以通过气源多元化途径解决。从目前市场发展来看,要弥补仅依靠三大石油公司供气导致的市场缺口,应顺应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要求,鼓励竞争,在充分发挥三大石油公司主渠道供气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市场供应主体多元化。其一,可以深入发掘地方煤层气、页岩气等供应潜力,加快推动非油公司建设LNG接收站的节奏;其二,应该鼓励更多企业,尤其是有实力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在国际市场自行采购LNG,借助基础设施的“第三方公平准入”,解决调峰问题;其三,可以鼓励地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利用天然气交易平台等途径,通过“淡储旺销”方式增加冬季采购量。

在补短板的过程中,政府的强力监管不可缺位。一方面,要进一步落实“第三方准入”,为调峰气源多元化提供支撑。虽然2016年三大石油公司和部分省级管输企业相继公布了管网设施的基本信息,但信息公开与真正的管网公平无歧视准入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继续改革的脚步不能停。另一方面,应继续加强输配价格监管,降低用气成本,以提高天然气取暖的经济竞争力。目前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仅针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并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输气管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也未触及初装费这个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主力利润来源,这些都需要在未来的监管文件中进一步细化、明确。

原标题:煤改气:诸多短板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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