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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试点的区域范围(也就是配电区域)政府有权重新划分,但配电区域里面的存量资产怎么办?
(文章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作者:观茶君)
在《对于现有供电区域,政府有权重新划分吗?| 增量配电试点bug系列之三》一文刊发后,有不少小伙伴问观茶君。
配电区域是国家定的,但资产的产权却是权利人自己的,总不能强制征收吧?
确实,观茶君了解的信息也证明了问题的严重性:如何处理试点范围内的存量资产尤其是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已经成为配电区域划分的最大障碍,是困扰增量配电改革的最大难题之一。
结合工作实践和电改文件精神、法律法规,观茶君狠狠开了开脑洞,大胆提出三种处理方式,这里首先要说的是最理性的一种方式:协商处理。
一、除电网外的其他主体存量资产的处理
一说到增量配电试点区域内的存量资产,很多人马上就会想到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其实,观茶君想提醒的是,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增量配电试点区域内的存量资产包括两大类,即:电网企业投资的存量资产和其他主体投资的存量资产。这两种存量资产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事实上,在不少试点区域内,都有地方政府、企业等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配电资产,这些资产与电网企业投资的配电资产共同构成了配电网络。在一些区域内,其他主体投资的配电资产甚至占据主要地位,投资体量比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还要大。对其他主体投资的存量资产的处理方式,已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即《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第二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其他主体投资的存量配电资产按照视同增量资产处理。根据《办法》第十二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简言之,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主体可以直接申请成为项目业主,开展配电业务。而据观茶君了解,国内已经有试点项目直接被确定为项目业主,比如浙江的几个项目,依据的就是这一规定。
同时,接下来谈到的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处理方式,也同样适用于其他主体的存量资产。
二、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处理
在增量配电试点中,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不少试点项目区域范围内都包含有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因而,对试点范围内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处理是增量配电改革绕不过去的问题。那么,应如何处理呢?观茶君一番查询之后,并未找到专门针对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处理政策,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批准的《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试点园区的原有配电网资产,可以资产入股或折价转让给售电公司”。观茶君认为,该文件实际上为存量资产的处理提供了解决思路。同时,资产入股、折价转让两种方式从法律角度和改革现状上,都合理并可行。
1、资产入股
资产入股,即电网企业对其投资的存量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并折价入股至项目公司,以实物出资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该方式符合电改精神,解决了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参与试点项目的问题,为改革政策文件倡导和鼓励。同时,电网企业参股项目公司,电网企业的权益也得到了保障。更为实际的是,在划分配电区域范围时双方更容易达成一致,观茶君觉得这对于不少项目业主都很有吸引力。这一方式在各地试点实践中已有先例,如重庆等地的几个试点园区就采取该模式。
当然,电网企业以存量资产入股也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典型的比如,存量资产的估值、电网占有的股权比例,尤其是在是否控股的问题上往往很难达成一致。
2、折价转让
折价转让,即电网企业对其投资的存量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转让给增量配网的项目业主。该方式更简单易行,权利义务清晰,适用于存量资产不参与试点的情形。因此,虽然至今尚未发现电网企业将存量资产折价转让给增量配电项目业主的成功范例,但不代表以后没有,特别是在电网企业成为股东的项目公司中,更有实现的可能。
3、租赁经营
除以上两种方式外,也有小伙伴提出租赁的方式。租赁,即电网企业将其投资的配电设施以固定或相对固定的费用租赁给项目业主,经营所获收益归项目业主。观茶君觉得,以租赁方式来处理存量资产,从法律角度无任何障碍,但在运营管理方面却可能存在较多细节需要解决。比如,资产的维护管理义务、升级改造义务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于改造资产与原资产混同时的权属问题都需要界定。
上面的几种方式,都是以“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为基础的。但在参与试点实践的过程中,观茶君发现了另一个难题:在一些试点项目中,各方无法就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处理“协商一致”。试点的区域范围(也就是配电区域)政府有权重新划分,但配电区域里面的存量资产怎么办?
在《对于现有供电区域,政府有权重新划分吗?| 增量配电试点bug系列之三》一文刊发后,有不少小伙伴问观茶君。
配电区域是国家定的,但资产的产权却是权利人自己的,总不能强制征收吧?
确实,观茶君了解的信息也证明了问题的严重性:如何处理试点范围内的存量资产尤其是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已经成为配电区域划分的最大障碍,是困扰增量配电改革的最大难题之一。
结合工作实践和电改文件精神、法律法规,观茶君狠狠开了开脑洞,大胆提出三种处理方式,这里首先要说的是最理性的一种方式:协商处理。
一、除电网外的其他主体存量资产的处理
一说到增量配电试点区域内的存量资产,很多人马上就会想到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其实,观茶君想提醒的是,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增量配电试点区域内的存量资产包括两大类,即:电网企业投资的存量资产和其他主体投资的存量资产。这两种存量资产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事实上,在不少试点区域内,都有地方政府、企业等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配电资产,这些资产与电网企业投资的配电资产共同构成了配电网络。在一些区域内,其他主体投资的配电资产甚至占据主要地位,投资体量比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还要大。对其他主体投资的存量资产的处理方式,已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即《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第二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其他主体投资的存量配电资产按照视同增量资产处理。根据《办法》第十二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简言之,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主体可以直接申请成为项目业主,开展配电业务。而据观茶君了解,国内已经有试点项目直接被确定为项目业主,比如浙江的几个项目,依据的就是这一规定。
同时,接下来谈到的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处理方式,也同样适用于其他主体的存量资产。
二、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处理
在增量配电试点中,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不少试点项目区域范围内都包含有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因而,对试点范围内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处理是增量配电改革绕不过去的问题。那么,应如何处理呢?观茶君一番查询之后,并未找到专门针对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处理政策,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批准的《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试点园区的原有配电网资产,可以资产入股或折价转让给售电公司”。观茶君认为,该文件实际上为存量资产的处理提供了解决思路。同时,资产入股、折价转让两种方式从法律角度和改革现状上,都合理并可行。
1、资产入股
资产入股,即电网企业对其投资的存量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并折价入股至项目公司,以实物出资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该方式符合电改精神,解决了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参与试点项目的问题,为改革政策文件倡导和鼓励。同时,电网企业参股项目公司,电网企业的权益也得到了保障。更为实际的是,在划分配电区域范围时双方更容易达成一致,观茶君觉得这对于不少项目业主都很有吸引力。这一方式在各地试点实践中已有先例,如重庆等地的几个试点园区就采取该模式。
当然,电网企业以存量资产入股也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典型的比如,存量资产的估值、电网占有的股权比例,尤其是在是否控股的问题上往往很难达成一致。
2、折价转让
折价转让,即电网企业对其投资的存量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转让给增量配网的项目业主。该方式更简单易行,权利义务清晰,适用于存量资产不参与试点的情形。因此,虽然至今尚未发现电网企业将存量资产折价转让给增量配电项目业主的成功范例,但不代表以后没有,特别是在电网企业成为股东的项目公司中,更有实现的可能。
3、租赁经营
除以上两种方式外,也有小伙伴提出租赁的方式。租赁,即电网企业将其投资的配电设施以固定或相对固定的费用租赁给项目业主,经营所获收益归项目业主。观茶君觉得,以租赁方式来处理存量资产,从法律角度无任何障碍,但在运营管理方面却可能存在较多细节需要解决。比如,资产的维护管理义务、升级改造义务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于改造资产与原资产混同时的权属问题都需要界定。
上面的几种方式,都是以“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为基础的。但在参与试点实践的过程中,观茶君发现了另一个难题:在一些试点项目中,各方无法就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处理“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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