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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31.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执行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政策。及时落实国家和省脱硫、脱销、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格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科学合理制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严格落实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民推进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继续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研究扩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排污费征收范围。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费改税相关政策。根据国家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试点初期交易价格,配套建立相关管理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水务局、市城管局等)
32.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购置环保设备等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参加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33.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探索建立集绿色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绿色金融市场、绿色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于一体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探索建立绿色产业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绿色产业发展,撬动社会资本对环保等绿色产业的投入。建立完善绿色评级体系,对融资主体或项目涉及的污染影响、生态影响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等绿色因素进行绿色评级,并与银行信贷、债务融资以及政府贴息直接挂钩。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探索创新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进一步解决绿色投融资所面临的期限错配、产品缺失等问题。鼓励优质绿色企业上市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采取措施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鼓励设立节能减排相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九、建立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34.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根据省统一安排,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和交易市场。积极参加省燃煤电厂排污权收储和有偿使用试点,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鼓励新建项目在不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方式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35.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国家已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36.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全面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工作要求,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能效标识备案、应用等制度,加强对能效标识产品是否备案、标识是否相符和是否存在伪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并支持企业开展节能、低碳、环保等产品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宣传、推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实施。(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水务局、市商务局等)
37.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坚持污染者付费、损害者担责的原则,不断完善环境治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运营管理和激励机制,鼓励工业污染源治理第三方运营。在火电、建材、钢铁、印染等污染物排放量大、治理技术成熟的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鼓励排污企业或工业园区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程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水务局、市国资委等)
38.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着力抓好电能管理信息化、能效电厂规模化、负荷管理智能化、电能服务产业化、能力建设常态化五项重点工作,提升全市电力需求侧管理能力,积极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向综合性、系统性、创新性转变,提高全社会电能利用效率和全市经济增长的质量效益。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鼓励企业参加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做好示范企业园区和技术产品推广工作。继续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拓展应用范围,严格管理程序,充分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财政局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39.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健全能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节能减排决策、考核提供依据。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定期公布各县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节能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县区及时预警。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到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水务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40.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综合考虑能源环境状况、经济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等因素,将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县区、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安排,将总量控制目标逐步分解到重点排污单位。各县区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并分解落实,明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污单位责任,确保按时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水务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41.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并将节能减排任务目标纳入对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区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县区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按规定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县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水务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42.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能考核、能效对标达标、淘汰落后机电设备补贴等节能配套制度规定。贯彻落实主要用能行业和领域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耗能设备能效标准,根据实际对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提出修订建议并积极参与制修订工作。积极引导重点领域制定节能标准,引导水泥、化工、建材、机械等行业龙头企业制定节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推动企业建立节能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开展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贯彻实施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系列标准,全面带动环境污染治理,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加严流域水污染物控制限制。(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法制办,参加单位:市质监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水务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43.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异地核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做到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以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规建设项目、超排偷排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信息公开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全面落实污染源随机抽查制度,及时查处各类环境信访舆情案件。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水务局、市质监局等)
44.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创新节能监察模式,建立节能监察长效机制。加快推行节能综合执法,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提高节能执法效能。加强节能信息管理,探索建立主要耗能设备数据库,为精确执法提供依据。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各县区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岗位。扎实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着力完善区域共治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县以下环境保护机构建设,落实镇(街道)环境保护职责。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搭建学习沟通平台,定期召开用能单位节能工作交流会,分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经验。制定节能减排培训纲要和计划,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减排管理部门、节能减排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水务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45.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引导公众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积极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倡导非政府机构、企业实行绿色采购。强化绿色消费意识,在各个领域加快向绿色转变,以绿色消费倒逼绿色生产。倡导绿色饮食,限制一次性餐具生产使用及过度包装。发展绿色休闲,推广低碳、绿色旅游风尚。倡导绿色居住,大力推广节水器具、节电灯具、节能家电、绿色家具、环保建材等。鼓励绿色出行,加快城市绿色公共交通体系和交通工具公共租赁体系建设。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带头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大力发展电动和天然气环卫车辆、公交车辆。(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乡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46.倡导全民参与。推动节能减排教育进校园、进家庭,广泛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学习,形成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加大对节能减排理念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以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低碳日等主题活动为依托,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美丽乡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生态工业园区等工程,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水务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总工会等)
47.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对政府节能环保工作、企业用能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建立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建议,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县区政府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健全反馈机制,在政府网站设立“节能环保违法曝光台”。(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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