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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两个细则”(2017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18-01-18 08:3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两个细则发电厂南方电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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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能源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 要求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能源监管信息系统。

第四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 15 日前在调度交易信息披露网站上(或者其他专用技术支持系统)向所有并网发电厂披露所有机组(含抽水蓄能电站)上月辅助服务调用、交易、考核及补偿的明细结果,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审批。电力调度机构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应保存辅助服务补偿数据、交易数  据至少两年。

第四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对上月辅助服务补偿统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每月 17 日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答复。并网发电厂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 25 日前, 将上月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交易情况明细清单报送能源监管机构,经能源监管机构审批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电网企业向各结算方出具结算凭据。

第四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按相关要求书面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辅助服务执行情况总结分析报告(含电子版)。

第四十八条 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提供辅助服务的能力。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篡改一次调频、AGC 投(退)信号及有关量测数据。

第七章    申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实施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及考核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十条 并网发电厂要重视辅助服务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及说明,超时提出申诉的,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考核、补偿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和裁决。其中,并网发电厂与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和裁决。

第五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对辅助服务补偿或考核费用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考核费用结算前提出,对于已经结算辅助服务补偿或考核费用后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等相关单位要明确承接本细则相关工作的部门和岗位,制定内部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做好管理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各项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标准见附件 1:《南方区域辅助服务补偿标准表》,补偿标准由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授权南方能源监管局解释和修改本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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