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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2-14 08:3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发电企业电力体制改革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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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通用认定标准如下:

(一)企业无正当理由,未严格履行合同或服务承诺;

(二)未及时披露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三)企业信用等级 BB 级(含)以下,C 级以上;

(四)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为黄牌;

(五)受到能源、环保、司法、金融、工商、税务、质检、安监、海关等部门处罚后未按照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的;

(六)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七)被行政部门认定拖欠或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的;

(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履行能力不足而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或有履行能力但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法定义务的;

(九)发生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

(十)未通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的;

(十一)严重拖欠合同款不予以结算的;

(十二)借用资质,虚报业绩,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三)在招投标过程中,恶意压低投标价格,投标报价低于行业最低限价幅度的;

(十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一般侵权行为;

(十五)发生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

(十六)违反行业自律和约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专业认定标准如下:

(一) 发电企业

1.未严格履行电煤合同、购售电合同、供热供汽合同、设备物资采购等合同,并被客户投诉的;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节能和碳减排责任的;

4.未按要求投运脱硫、脱硝等环保设备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

5.未严格执行调度命令,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电网企业

1.未能保证供电质量或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

2.未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设备物资采购等合同,并被客户投诉的;

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调度中心未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原则进行调度的。

(三) 售电公司

1.未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服务协议,给用户造成一定影响和经济损失,并被客户投诉的;

2.未提供真实信息,有虚假注册、信用备案行为的;

3.存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挪用、借用行为的。

(四) 电力建设企业

1.存在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

2.拖欠合同款、农民工工资的;

3.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中发生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

4.发生一般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 电力设计企业

1.出现设计缺陷,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

2.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图纸设计,但未对整体工期造成影响的;

3.因自身利益考虑,设计图纸上技术参数倾向某家供应商产品的。

(六) 电力监理、调试企业 1.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并被投诉的;

2.因服务质量问题,给客户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七) 电力用户

1.未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给电网或售电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2.发现有违约用电行为的;

3.一年内发生 2 次及以上经催交仍未按时交费的行为。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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