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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电子交易合同或交易确认单签订后,电力交易机构应按要求向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做好交易合同各案。
第六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五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市场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电力市场交易、合同调整和合同电量转让必须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安全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各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在电力市场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净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到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
第五十八条月度合同电量转让安全校核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其他交易的安全校核应在1至2日内完成,季及以上周期的交易安全校核应在5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完成后交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发布安全校核信息。逾期未对交易初始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为通过安全校核。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五十九条双边协商交易安全校核未通过时,按等比例原则进行交易削减。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安全校核未通过时,按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调度顺序进行削减,同类型同容量等级电源按申报时间优先原则。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
第六十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在事后向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电网紧急情况导致发电企业交易兑现偏差的,允许电力调度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偏差调整。
第六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年度交易当月电量分解计划和各类月度交易的成交结果,编制发电企业的月度交易计划。电力调度机构应将月度交易计划纳入月度发电调度实施计划并保障执行。
第六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发电计划;电力交易机构及时跟踪和公布月度交易计划执行进度情况。
条件成熟时,对于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约定交易曲线的,其中发电企业部分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运行前安排无交易曲线合同的发电曲线,与合同约定曲线叠加形成次日发电计划;发电企业全部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按合同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未约定交易曲线的电力市场交易合同以及优先发电合同和基数电量合同,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安排机组的发电计划。
第七章交易电量调整及处理
第六十三条已注册准入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可通过交易电量分解计划调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电量互保调剂等方式对偏差电量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交易电量计划调整相关规定月度以上的双边协商交易,当用户预计次月交易电量与计划值相比出现的偏差超过正负3%时,或发电企业预计次月的上网电量不足以满足直接交易电量时,在保持计划总交易电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事前申请对次月交易计划电量进行调整。并于每月15日17∶00之前,将调整申请报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安全校核结果,对交易双方提出的交易电量调整申请进行处理。
对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交易电量实行月结月清,不进行调整。
第六十五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相关规定对于月度以上周期交易,发电企业之间或用户之间(用户内部)可以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开展合同转让的两个用户应为同一种交易模式的准入用户(价差模式或输配电价模式)。售电公司之间可按代理用户的类别,对同一种交易模式形成的交易电量进行转让。
合同电量转让安排在每年3月至11月进行。市场主体可选择自主协商和挂牌两种方式转让合同电量。合同电量转让不改变转让电量的原购售双方交易价格。基数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采用电网企业与出让方结算、调减受让方结算上网电量的方式,市场化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采用电网企业与受让方结算、调减出让方交易电量的方式。具体转让工作流程:
(一)合同电量自主协商方式
合同电量转让的出让方与合同电量原交易方、合同电量拟受让方协调一致后,签订合同电量转让单,于每月15日之前(若遇非工作日则相应提前)按交易机构的要求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后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并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对交易和结算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二)合同电量挂牌转让方式
市场主体将拟出让的合同电量、电价情况于当月15日之前(若遇非工作日则相应提前)按交易机构的要求报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汇总出让方转让需求,并在交易平台上组织开展挂牌交易。受让方根据挂牌交易公告的具体要求参加交易。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意向受让方摘牌情况,将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并根据安全校核结果,组织出让方、受让方签订交易确认单,并对其双方的交易和结算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十六条电量互保调剂相关规定:
市场主体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签订电量互保调剂协议。每家发电企业允许与另一家发电企业签订电量互保调剂协议;电力用户可与另一家电力用户签订互保调剂协议,互保调剂的两个电力用户应为同一种交易模式(价差模式或输配电价模式)。电量互保调剂协议在正式签订并送达电力交易机构备案之后开始生效。
第六十七条已签订并各案互保调剂协议的市场主体”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电量互保调剂申请,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可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互保双方应在安全校核通过后签订电量转让确认单,并于当月23日前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补充签订的电量转让确认单对交易结算方案进行调整。市场主体电量互保调剂时,不改变其原有交易协议的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八章计量和结算
第六十八条电网
(配售电)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
第六十九条具各条件的发电企业应装设主、副电能计量装置,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以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第七十条电网
(配售电)企业应根据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并网点)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明晰用户峰、平、谷时段的用电量,并将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和用户用电量(含峰、平、谷电量数据)及电费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交易主体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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