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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备识别代码应用管理办法

2018-04-11 16:50来源:国家电网公司关键词: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国家电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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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编码管理

第十条 保护设备识别代码是保护设备的唯一身份标 识,一经确定,在装置不更换前提下,自装置制造出厂直至 退役,该代码均不得变更。保护设备软件升级、硬件板卡更 换等,均不得改变装置的保护设备识别代码。

第十一条 保护设备识别代码由制造厂家代码和装置序 列号两项信息按顺序拼接组成。

第十二条 制造厂家代码固定占4位,格式为大写字母, 原则上根据制造厂家简称的4位头字母产生,由制造厂家结 合专业检测向中国电科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获得(申请表见 附件一)。获准的制造厂家代码在中国电科院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保护设备序列号不超过40位,格式为十六进 制码,长度由制造厂家确定。保护设备序列号原则上可参照 或沿用各保护设备制造厂家的生产线序列号。

第四章 制造阶段的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在保护设备的制造阶段,制造厂家应在装置 外部建立射频识别(RFID)电子标签。

第十五条 制造厂家应在中国电科院发布的合格供应商 范围内采购射频识别(RFID)电子标签。电子标签应符合《继 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用电子标签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用以存储保护设备识别代码信息的射频识别(RFID)电子标签,应设置在保护设备的面板正面,宜设置 在装置右侧、下方位置。标签应贴附牢固随装置一同出厂。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IEC61850通信规约的保护设备,制 造厂家应在装置内部存储保护设备识别代码,并能以通讯方 式输出。制造厂家应在保护设备内部按照如下方式建模:在 公共逻辑设备 LD0的 LPHD 逻辑节点的扩展DO,名称为 PhyNam,其中定义序列号serNum,在serNum中填写保护

设备识别代码,字母和数字均采用8位ASCII字符存储。 第十八条 保护设备识别代码信息应能在保护设备的人机界面查看。

第十九条 制造厂家应保证保护设备内部存储与射频识 别(RFID)电子标签存储的保护设备识别代码一致。

第二十条 制造厂家应提供技术手段,保证正常时保护 设备识别代码不可更改,在存储保护设备识别代码的插件需 要更换时,更换后保护设备识别代码自描述信息与前期一 致。

第二十一条 保护设备射频识别(RFID)电子标签和装置内部设备识别自描述信息的检测纳入保护设备专业检测 范围。

第二十二条 保护设备出厂时,制造厂家应按内容要求(见附件二)形成出厂信息表,以中国电科院要求的统一格式作为出厂资料内容提供给业主。每月25日前,制造厂家应将本月已发工程现场的出厂信息表经校核正确后以中国电 科院要求的统一格式(电子表格)报送至中国电科院。

第二十三条 中国电科院负责在调度管理系统(OMS) 的继电保护统计分析及运行管理模块中管理出厂信息库。

第二十四条 在调度管理系统(OMS)及生产管理系统(PMS)中应建立保护设备识别代码及相关设备信息的关 联。

第五章 调试验收阶段的应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建单位在调试阶段应将核查保护设备识 别代码实施情况纳入调试范畴。

第二十六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将核查保护设备识别代码 实施情况纳入工程验收范畴。出厂信息库等资料移交工作应 纳入竣工验收管理内容,工程验收前应在调度管理系统(OMS)的继电保护统计分析及运行管理模块中关联出厂信 息库。

第六章 运行阶段的应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护设备投入运行后,运维单位根据《国 家电网公司继电保护基础数据考评规定(暂行)》要求,在 调度管理系统(OMS)的继电保护统计分析及运行管理模块 和生产管理系统(PMS)中维护保护设备识别代码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保护设备因缺陷进行版本升级或硬件板卡更换时,运维单位应及时维护设备运行信息变更。

第二十九条 变电站监控系统中应建立保护设备识别代 码信息并与装置实现唯一关联及应用,且定期召唤进行数据 校核。

第三十条 变电站一体化监控平台保护设备在线监视与 分析模块应能建立保护设备识别代码与相关信息的唯一关 联。

第三十一条 调度端智能电网调度控制系统中与继电保护相关高级应用模块均应建立保护设备识别代码及相关信 息的关联,并能实现共享应用。

第三十二条 当保护设备射频识别(RFID)电子标签和 装置内部设备识别自描述信息功能出现异常时,应按国家电 网公司继电保护缺陷管理办法及时完成消缺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投运的保护设备,运维单位依照保 护设备识别代码编码要求,编制该装置的保护设备识别代 码,安装存储有保护设备识别代码的射频识别(RFID)电子 标签,在调度管理系统(OMS)的继电保护统计分析及运行 管理模块和生产管理系统(PMS)中维护保护设备识别代码 信息。

第七章 退役阶段的应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护设备退役时,应在变电站监控系统完 成保护设备识别代码相关信息的维护,做好退役保护设备信息的归档。

第三十五条 保护设备退役时,应维护退役保护设备在 变电站一体化监控平台保护设备在线监视与分析模块中相 应信息。

第三十六条 保护设备退役后,应在调度管理系统(OMS)的继电保护统计分析及运行管理模块等系统完成信 息的维护。

第八章 应用考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护设备识别代码信息纳入继电保护基础 数据管理范畴。

第三十八条 保护设备识别代码应用及出厂信息表的报 送情况作为对供应商服务评价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调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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