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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台海核电澄清:12亿为含税关联交易 诉讼未达披露标准

2018-05-29 09:18来源:新浪网关键词:台海核电核电产业核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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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新浪财经对台海核电关联交易等问题提出质疑,发现公司和台海集团之间一笔12.56亿元的关联交易存在诸多疑点。今日台海核电发布澄清公告表示,公司该类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建造合同准则核算,完工进度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报道中用10.74亿元的不含税收入除以其含税金额12.56亿元算出完工进度85.5%,实属无逻辑的计算。

以下为公告全文:

台海核电: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证券代码:002366证券简称:台海核电公告编号:2018-049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传闻简述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国内某媒体于2018年5月28日发表了题为《台海核电1.5亿诉讼未公告涉嫌信披违法》等报道。

二、澄清声明

为避免上述报道给广大投资者带来误导,公司对媒体报道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将有关情况澄清说明如下:

1、关于《台海核电1.5亿诉讼未公告涉嫌信披违法》的澄清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媒体报道事项说明如下:

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自创建伊始即专注于核电专用设备的技术研发,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以及持续的自主研发,已逐步形成了涵盖精炼、铸造、热处理、机械加工、焊接、检验等关键技术为一体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

2007年7月,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与美国西屋联合体(WEC)签署了第三代AP1000核电技术转让及核岛设备采购合同,从而解决了大部分核电装备制造的技术来源问题。

受限于美国西屋联合体(WEC)的自身技术和制造能力不足,主管道不属于技术转让范围,由烟台台海核电与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船重工”)组成的联合体和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依托浙江三门核电站和山东海阳核电站2个国产化依托项目分别进行技术攻关和自主研发。

2011年10月25日,渤船重工举行首台三代AP1000浙江三门核电1号机组反应堆主冷却剂管道发货仪式,证明烟台台海核电与渤船重工组成的联合体已掌握AP1000主管道的制造技术,渤船重工和烟台台海核电均享有技术的使用权。

在AP1000的基础上,2013年,烟台台海核电和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研制出了“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厂锻造主管道(ACP1000,即华龙一号)”制造技术,该研制成果属国内首创,居于国际领先地位。

(1)2017年4月,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公司”)因认为烟台台海核电侵犯了其拥有的3项专利权,将烟台台海核电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索赔金额1亿元。

上述3项专利如下:

1)发明专利:反应堆主管道热段弯管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200810300744.X;

2)发明专利:组合成型模具,专利号200810300739.9;

3)实用新型:反应堆主管道热段弯管的管坯,专利号200820300451.7。

(2)2017年6月,二重公司因认为烟台台海核电侵犯其拥有的“反应堆主管道热段弯管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ZL200810300744.X)的专利权,将烟台台海核电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金额0.5亿元。

(3)2017年7月,公司针对涉案3项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4)2018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布专利审查决定:宣告“反应堆主管道热段弯管的管坯”(专利号:ZL200820300451.7)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中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经核查,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19.81亿元,上述报道所涉两项诉讼事项金额合计1.5亿元,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未达到上述披露标准,未对诉讼事项进行单独公告。尽管如此,公司依照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要求,仍已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章节及财务报告或有事项章节做了明确披露。

该报道与公司已披露信息事实严重不符。其不了解证监会、交易所等主管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未认真阅读公司半年报、年报等相关公告,是未经核实,恶意揣测的误导性陈述。

目前上述诉讼还在进展当中,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关于《台海核电涉嫌伪造12.56亿元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的澄清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媒体报道事项说明如下:

(1)关于“涉嫌伪造12.56亿元关联交易”的澄清

经核查,我公司2017年度未与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集团)签署金额为12.56亿元的交易合同。报道中提到的12.56亿元,为2017年度我公司确认的与台海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收入的含税金额,即10.74亿元的1.17倍。

公司该类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建造合同准则核算,完工进度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报道中用10.74亿元的不含税收入除以其含税金额12.56亿元算出完工进度85.5%,实属无逻辑的计算。

(2)关于“上述10.74亿元关联交易并未实现现金收入和应收账款”的澄清上述关联交易合同标的金额较大,且系政府和有关单位的重大工程项目,至2017年末该等项目尚未达到付款节点。公司已按照建造合同准则在存货科目中列示尚未结算的建造合同下形成的资产。报道中提出的质疑,实属不了解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所致。

(3)关于“10.74亿元原材料存货将为台海核电带来60.34亿元营收”的澄清

如前所述,10.74亿元为公司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核算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为已确认收入的未结算工程,不可能再产生收入,不存在报道中所述“将为台海核电带来60.34亿元营收”的情形。

(4)关于“36.5亿元合同和12.56亿元关联交易同属容器锻件,被认为合同虚假”的澄清

1)12.56亿元关联交易归属于公司与台海集团签署的36.8亿元合同,报道中质疑不成立;

2)2017年度公司与台海集团签订的相关合同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因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在此不再作详细解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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