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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
(一)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注册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后,自愿在电力交易平台按照批准和公布的交易规则参与各类交易,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统一调度管理和市场运营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市场主体选择进入市场,在3年内不可退出,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充分尊重和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企业签订合同,不得强制企业确定电量和电价,不得干扰合同履行,不得实行地方保护。
(二)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的,为保障公平竞争,电力交易机构应开展对市场交易的审核,市场主体要严格执行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在内的输配电价,要切实承担清洁能源配额,落实优先购电责任,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各地政府相关部门。
(三)电力用户原则上应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可自主选择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或向售电企业购电。
(四)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的,应按市场交易规则和电网企业签订三方购售电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电量和价格、服务等事项,鼓励签订1年以上中长期合同,可由各地组织集中签订,也可自行协商签订,签订的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和确认,由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范直接交易合同,推荐交易双方按统一合同样本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
(五)电力交易机构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按市场化方式运行的电力交易平台,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切实发挥好电力交易机构在市场交易核查工作中的第三方监管作用,保证各类主体市场交易行为有序规范。
七、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价格形成机制
(一)促进输配以外的发售电由市场形成价格,鼓励交易双方签订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合同,在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建立固定价格、“基准电价+浮动机制”、随电煤价格并综合考虑各种市场因素调整等多种形式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分散和降低市场风险。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三部分相加组成,包括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协商定价机制确定的价格、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输配电价(含损耗)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协商建立“基准电价+浮动机制”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基准电价可以参考现行目录电价或电煤中长期合同燃料成本及上年度市场交易平均价格等,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自愿协商或市场竞价等方式形成。
在确定基准电价的基础上,鼓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浮动调整机制。鼓励建立与电煤价格联动的市场交易电价浮动机制,引入规范科学、双方认可的煤炭价格指数作参考,以上年度煤炭平均价格和售电价格为基准,按一定周期联动调整交易电价,电煤价格浮动部分在交易双方按比例分配。具体浮动调整方式由双方充分协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浮动调整期限应与电煤中长期合同的期限挂钩。
(三)探索建立随产品价格联动的交易电价调整机制。生产成本中电费支出占比较高的行业,交易双方可参考产品多年平均价格或上年度价格,协商确定交易基准电价、基准电价对应的产品价格、随产品价格联动的电价调整机制等,当产品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过一定区间或比例时,电价联动调整,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
(四)交易双方签订年度双边合同后,可探索建立与月度集中竞价相衔接的价格浮动调整机制,根据月度竞价结果,由双方自主协商,对双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确认。
(五)探索建立高峰用电市场化机制。积极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通过市场化机制形成不同时段价格,补偿高峰电力成本;现货市场建立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合理体现高峰用电的成本和价值差异。
(六)2018年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4个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电量参与交易,通过市场化交易满足用电需求,建立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政府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制度建设,着力保障电力市场健康运行。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地方经济运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发挥大数据平台作用,电力直接交易相关信息纳入平台管理。能源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履行合同和执行市场运行规则等情况进行监管。
(二)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交易合同纠纷协调仲裁机制,对市场主体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及时进行裁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坚决避免因合同纠纷造成用户可靠供电受到影响,妥善解决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难以执行等问题,避免市场主体受到不公平待遇。
九、加快推进电力市场主体信用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加快推进电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引入全国性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数据采集工作,实行市场主体年度信息公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意识,限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建立完善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对于遵法守信,信用评价良好以上的市场主体,纳入红名单,研究给予同等条件下市场交易优先等激励措施;对于违反交易规则和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直接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附件:全面放开部分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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