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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史丨发展vs安全 是个问题

2018-07-26 09:56来源:核史钩沉作者:另类核史关键词:核电厂反应堆压水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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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压水堆,快堆在当时属于一种技术超前的堆型,存在不少在实践层面有待破解的技术难题。但是原委会非常看重快堆的燃料增殖特性,希望能尽快上马一批快堆核电项目,以彻底解决核燃料的长期供应问题。

在此过程中,反应堆安全咨询委员会(ACRS),在反应堆安全审查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为原委会自身的安全审查队伍还处于筹备当中,根本无力承担这种复杂技术的审查。反应堆安全咨询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于原委会的咨询顾问组织,由反应堆各专业领域的外部权威专家组成,都是兼职身份,承担对反应堆许可申请的安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和建议报告给原委会。

为了对动力反应堆开发公司的快堆申请进行安全审查,反应堆安全咨询委员会特别成立了一个快堆审查三人小组。组长由哈佛大学的工程和应用物理教授布鲁克斯(Harvey Brooks)担任,两名组员是麻省理工学院的化学家本尼迪克特(Manson Benedict)和联合化工与染料公司的罗杰斯(Donald Rogers),都是业内的大佬。

通过对动力反应堆开发公司提交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对他们的设计基本持保留态度。6月6日,在提交给原委会的审查报告中,审查小组指出:就目前看到的资料而言,还存在很多安全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试验或实验予以解决,没有足够的信息可以保证动力反应堆开发公司的快堆一旦投运而不会危害公众安全。

看到审查报告后,原委会很是恼火。若按照反应堆安全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这个快堆项目就要搁浅,这对于他们大力推动的动力反应堆示范项目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打击。最后,在内部各委员之间存有分歧的情况下,在国会原子能联合委员会组织的听证会上,原委会刻意隐瞒了反应堆安全咨询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力排众议在8月4日颁发了建造许可证。

1958年建造中的动力反应堆开发公司快堆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反应堆安全咨询委员会的担忧,还是传到国会原子能联合委员会主席安德森(Clinton Anderson)的耳朵里。安德森勃然大怒,大肆批评原委会在促进核电开发上的激进以及在安全监管方面的渎职,更不能容忍他们对国会的欺骗与轻视,遂提出动议,组织人马研究分拆原委会的可行性。

让安德森等国会议员沮丧的是,将核能开发与安全监管机构分设的设想,此时仍然很不现实。一旦安全监管机构独立,不能获得原委会庞大的科学知识、工程技术积累以及国家实验室的技术支持的话,安全审查人员很难胜任监管职责。

国会原子能联合委员会不肯就此罢休,既然彻底分拆原委会不现实,那就对它实施“小手术”:一是要求原委会进行内部机构重组,在民用核能应用处设立灾害分析组,专门从事安全审查工作;二是把反应堆安全咨询委员会变成法定咨询机构,其审查报告必须公开,并要求所有的反应堆安全许可必须召开公众听证会。

针对国会的这些干预措施,原委会当然是本能地排斥。不过,最后也只能忍气吞声地接受,因为安德森把这些措施作为1957年出台的核损害赔偿法案的附加内容予以法律化。

即便如此,经过“小手术”后的原委会,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方面,仍然难逃饱受诟病的命运。

3

在纸上试错

在回顾早期的反应堆安全审查理念与方法之前,有必要先解释一下核能技术所特有的风险。关于这个问题,作为反应堆安全委员会(反应堆安全咨询委员会的前身)首任主席的泰勒(Edward Teller)说过的一番话,最为形象:

“进入核纪元以前,常用的试错法是促成美国工业进步必不可少的有效方法,但如果应用在核领域的话,可能会带来无法承受的风险。譬如,一辆汽车在制造过程中留下质量隐患,可能导致几个人丧生;一架飞机的安全设施出现纰漏,可能谋害150条人命;但是,如果在一个人群聚集区附近的核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的话,可能危及整个城市。因此,在设计、评估核安全措施时,我们只能在纸上试验-推演,而不能在现实中试错。”

基于这种认识,反应堆安全咨询委员会在对反应堆进行安全审查时,采用了一种时称“简易程序”的保守方法。对于每个反应堆,审查人员均要求设计人员回答以下关键问题:你能想象的最坏的可能事故情景是怎样的?针对这种事故情景,在设计中采取了什么样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果,安全审查人员设想的事故情景及严重程度,能被设计人员的设计与分析所覆盖或包络,那么就认为这个反应堆是足够安全的。正是在此基础上,后来的安全专家逐渐建立、发展了一种保守的确定论安全分析方法,奠定了核安全审查与分析的基石。

在国会对原委会进行机构微调后,对于每一个反应堆许可申请,原委会的安全监管人员和反应堆安全咨询委员会同时开展“背靠背”的安全审查,只有两方独立审查都过关后,才有可能颁发建造或运行许可证。

同时,为了规范监管流程,原委会也着手制定反应堆安全审查有关的法规和许可程序。1956年1月,原委会颁布了联邦法规10CFR50《生产和应用设施的民用许可》。法规规定,每个核设施只有获得原委会颁发的许可证后,才可进行相应的建造或运行活动;为了便于安全审查,要求申请单位必须提交初步或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反应堆的设计、安全分析以及使对公众、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危害减至最小的措施等。为了统一和规范安全分析报告,原委会在1970年颁布了联邦法规10CFR50.34《申请的内容和技术信息》,并在1972年发布了管理导则1.70《轻水堆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后来,这个管理导则几乎成了世界范围内轻水堆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模板,被各国广泛采用或借鉴。

尽管如此,由于有限的核技术知识和出于鼓励不同反应堆设计的目的,原委会的安全审查仍然采用的是“一事一议”的策略,离后来的审查标准化、流程化尚有相当的距离。当然,这种策略实为迫不得已的权宜之计。1956年,反应堆安全咨询委员会主席麦卡洛(Rogers McCullough)在国会的听证会上承认,“反应堆将不会给公众健康和安全带来过分风险的结论,其实是基于设计和审查专家个人判断的产物”。

这句话,后来多次成为反核人士攻讦的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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