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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文清理规范非电网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 做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执行和清退工作

2018-07-26 15:57来源:四川发改委关键词:一般工商业电价销售电价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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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非电网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应按照转供用户每月电量,以及所公布的转供电用户电价和线损计算办法(详见附件),计算收取电费。线损可计入物业管理费,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其中:随电费收取的线损,线损率最高不应超过 10%,且需在发票上单列表示,并至少每个季度向转供电用户公示一次计算过程。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转供电经营者自用电费和物业办公电费等电费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应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若目前用户(租户)执行收取的平均目录销售电价和线损标准低于新计算标准的,暂维持不变。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应按上述规定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并认真做好价格主管部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执行和清退工作,将降价成果及时传导给转供电用户。

详情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非电网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

为增强一般工商业电价收取的透明度,切实减轻企业电费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 号),经研究,现就清理规范非电网转供电环节收费提出如下相关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应按照转供用户每月电量,以及所公布的转供电用户电价和线损计算办法(详见附件),计算收取电费。线损可计入物业管理费,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其中:随电费收取的线损,线损率最高不应超过 10%,且需在发票上单列表示,并至少每个季度向转供电用户公示一次计算过程。

二、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转供电经营者自用电费和物业办公电费等电费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应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若目前用户(租户)执行收取的平均目录销售电价和线损标准低于新计算标准的,暂维持不变。

三、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应按上述规定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并认真做好价格主管部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执行和清退工作,将降价成果及时传导给转供电用户。

四、各市(州)、县(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指派专人上门帮助大型商业综合体测算用户(租户)电价标准和线损标准,并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上述规范转供电收费政策自即日起至 2018 年 8 月底前落实到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从 2018 年 9 月起进行全面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转供电经营者,要督促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和曝光。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全面落实规范清理规范非电网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增加一般工商业用户的获得感。

附件:非电网企业转供用户电价及线损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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