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六章 面源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条【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面源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扬尘,物料堆场、填埋场,已供应未开工的房屋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露天烧烤食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采石取土、矿产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未供应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公路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水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和畜禽养殖排放大气污染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禁烧和综合利用、槟榔等农产品初加工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
(六)农业、林业、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推广应用无机溶剂型农药、化肥产品,实施清洁种植;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排放油烟和异味的监督管理;
(八)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禁放、限放以及高香燃烧的监督管理,负责未遮盖渣土运输车辆等违规上路车辆的查处;
(九)其他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二)在办理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含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付计划的施工承包合同;
(三)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
(四)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第六十三条【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环境信用】在本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环境信用记录。建设单位在招标施工单位时,应当将环境信用记录纳入招标条件。
第六十五条【施工、运输单位职责】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根据承包合同制定具体的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单位应当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三)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工地出口应当设置高压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过滤设施;
(四)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
(五)建(构)筑物拆除时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采用喷淋等抑制扬尘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七)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采取完全密闭措施,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八)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及以上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九)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及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十)建设施工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十一)在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闭式防尘网;
(十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十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每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记录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等信息;
(十四)遵守国家和所在城市施工环境保护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行政要求】申请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否则施工许可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条【对重点地区道路硬底化及扬尘的控制】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区、生活区、主干道等区域应当使用透水砖、铺设礁渣砾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和设置喷淋、喷雾系统等措施。
第六十八条【对石棉污染控制要求】禁止新生产、销售、使用石棉及含石棉物质作为建筑材料。对含有石棉作为建材的建筑物进行保养、翻新、拆卸或其他任何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省规范要求进行建筑物拆除或整修前的石棉拆除工作。
第六十九条【码头扬尘控制】专用码头、集装箱码头以及其他易产生粉尘的码头,实施分区作业,堆场进行全密闭抑尘措施,采取密闭运输系统防治扬尘污染。气象预报海面风速达到六级及以上时,停止码头作业。
第七十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要求】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扬尘防治】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加强清扫保洁管理,道路应当使用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进行降尘或者冲洗。
第二节 餐饮污染防治
第七十二条【对餐饮企业燃料使用要求】除特色餐饮外,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第七十三条【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七十四条【禁止露天烧烤】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七十五条【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控制】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等经营者及单位食堂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单位食堂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装置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三年。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抽查。
第七十六条【安装烟道要求】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食堂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居民家庭、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与地下管网排放油烟。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
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应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
第三节 农林业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七条【清洁种植】农业、林业、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应用无机溶剂型农药和化肥产品,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治理和生物拦截沟等清洁种植集成技术,实施清洁种植,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七十八条【禁止露天焚烧】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农林废弃物,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农林废弃物的长效监管机制,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第七十九条【槟榔加工污染治理的规定】全面禁止槟榔土法熏烤;加强槟榔加工行业污染源监管,严格执行槟榔加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槟榔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加快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制定;引导槟榔加工业规模化聚集化发展,推广节能环保型槟榔烘烤技术。
第八十条【烟花爆竹、祭祀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方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香,积极推广环保香。
第七章 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及污染天气应对
第八十一条【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与珠三角区域、北部湾地区相邻省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组织开展跨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污染输送、防治对策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研究。
第八十二条【本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规定】省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规律,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统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建设可能对相邻市县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联合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和重点区域内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八十三条【建立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的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和信息通报等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完善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体系。
第八十四条【应急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发生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的需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时间和区域;
(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四)停止或者限制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六)增加洒水频次;
(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八)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盲目决策,致使大气环境遭受破坏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环境事故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七)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
(八)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九)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十)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八十六条【按日计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或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
(二)超过国家或者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偷排、漏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擅自拆除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设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五)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
(六)降低生产工艺水平、使用高污染燃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2025年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0%。2025年全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高于26.5微克/立方米。2025年3—12月全区不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其中提出,高质量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
2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举行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李天威出席发布会,介绍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进展。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介绍大气环境工作情况李天威: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
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李天威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生态环境部将推动出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启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6—2035年)》编制工作,研究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开启“十五五”大气污染防治新征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日前,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公示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共10项。详情如下:关于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推动铜冶炼发展由产能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严格落实产业、环保、能效、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新改扩建铜冶炼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标杆水平实施,鼓励新改扩建铜冶
2月5日,锦州市政府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6%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全文如下: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
2月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验收公示。文件显示,河南积极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印发《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水泥行业超
1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提升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治理范围、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重点任务方面,主要从摸排建档、制定“一群一策”方案、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加强移动源监管和开展环保绩效提级等6个方面对传统产业集群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及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脱硫脱硝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脱硫脱硝专业委员会田恬、张弘、路光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7819万元)分配方案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公示日期:2025
北极星大气网获悉,柳河县利民供热有限公司燃煤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招标,项目预算金额为3777.6321万元,项目对厂区现有4台64MW燃煤锅炉脱硫,除尘和脱硝设备进行改造,并购置配套设备;新建环保设备用房2座,总建筑面积927.17平方米。项目建成后烟气排放指标可达到SO2排放浓度≤35mg/Nm3,NOx排放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柳河县利民供热有限公司燃煤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沈阳恒洁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排名第一,报价32563357.35元。该项目计划对厂区现有4台64MW燃煤锅炉脱硫,除尘和脱硝设备进行改造,并购置配套设备。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吉林省柳河县利民供热有限公司燃煤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招标公告,项目预算约3440万元,计划对厂区现有4台64MW燃煤锅炉脱硫,除尘和脱硝设备进行改造,并购置配套设备。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张北县星火供热有限公司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深度治理项目(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北京翰海青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候选人,投标报价10849979.76元。
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燃煤锅炉尾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脱硫除尘系统1套)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江苏江南生态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候选人,投标报价6778万元。本项目计划建设脱硫除尘系统1套,具体内容为新建3#脱硫直排塔及相关附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城区热源燃煤锅炉脱硝超低排放提标改造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候选人公示,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誉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排名第,报价18404942.83元。该项目招标内容为西区锅炉房在原有2x70MW锅炉SNCR脱硝系统基础上,增加SCR脱硝系统,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星火供热有限公司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深度治理项目(二次)招标公告,详情如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58MW燃煤锅炉烟气超低排放项目(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第1名为吉林省飞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972.1680万元。该项目建设内容包含:除尘系统,新建1台布袋除尘器;安装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脱硫设备;新增脱硝系统等。
9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的设施及运行、固体废物特性、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环境管理、实施与监督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全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燃煤锅炉尾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脱硫除尘系统1套)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二次)招标公告,本项目预算7212万元,计划建设脱硫除尘系统1套,具体内容为新建3#脱硫直排塔及相关附属设施,处理烟气量745000Nm3/h,进口SO2浓度10000mg/Nm3,出口颗粒物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58MW燃煤锅炉烟气超低排放项目(二次)招标公告,项目限价1000万元,建设内容包含:除尘系统,新建1台布袋除尘器;安装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脱硫设备;新增脱硝系统等。
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完成恒力化纤生物质锅炉烟气综合治理项目,通过高温除尘-无尘高温SCR脱硝-湿法脱硫一体化技术,成功解决行业难题,为生物质能源清洁利用提供可复制的“中国方案”。该项目覆盖14台生物质热媒炉(含7台1400万大卡与7台1200万大卡热媒炉),经改造后尾气排放指标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湛江生物质发电公司1号锅炉脱硝改造项目设计及供货招标公告,湛江生物质发电公司总装机容量为2×50MW,锅炉选用220t/h生物质燃料循环流化床锅炉,炉脱硝改造采用SCR+SNCR方案,SNCR+SCR装置脱硝装置脱硝效率不低于73%。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光大绿色环保技术服务(江苏)有限公司贵溪项目130t/h生物质炉排炉锅炉烟气超低排放设计和设备供货采购招标公告,招标内容主要包括SNCR脱硝优化改造、SCR脱硝系统设计、吹灰设备供货和电仪设备供货,半干法脱硫优化改造。
8月16日,广西糖业集团露塘制糖有限公司40t/h生物质锅炉烟气超低排放升级改造项目(GXJD-2411111031344)招标公告发布。项目内容:(1)湿电除尘设备1套、引风机设备1套(风机选型要符合锅炉炉内脱硝等要求)、高压变频器1台、硅整流变压器1台、高压柜1台、微机保护装置1套、低压盘柜1台、上位机1台、5
NCB2024第三届中国北方生物质供热与发电大会暨展览会CGM2024中国绿色甲醇产业发展大会暨展览会产业背景随着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2023年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战略》,以及欧盟将航运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等一系列国际政策的发布,绿色甲醇已成为航运业脱碳的核心选择。据悉,以马士基为主的国际航运巨头
近日,中国能建建筑集团、国际集团以联营体EPC模式承揽的科特迪瓦必欧雅46兆瓦生物质电站项目1号锅炉首根钢架吊装就位。该项目位于阿比让以东的阿博伊索省,是西非地区最大的生物质电站,联营体主要承担2台25兆瓦汽轮发电机、2台锅炉以及控制楼和堆料存储区的设计、供货、安装和调试工作。项目建成后,
在创建70周年到来之际,绿色低碳能源产业市场传来捷报,哈电锅炉成功中标广东大唐国际雷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百万二次再热机组生物质多燃料耦合发电EPC项目。据了解,该项目是国内首个百万二次再热机组掺烧生物质的科技创新项目,设计生物质燃料掺烧量达到10万吨/年。项目投运后,每年可实现生物质绿色发
光大环境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光大绿色环保技术服务(江苏)有限公司宿州项目2台75t/h生物质锅炉SCR脱硝系统设计和设备供货采购招标公告,详情如下: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宜昌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郑州市恒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联合体排名第一,报价25539723.97元。本次项目对2台生物质锅炉烟气进行超低排放技改,对环保措施进行升级改造,使排放指标颗粒物≤10mg/N
宜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宜昌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宜昌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以《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308-420550-04-02-662239)获准建设,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建
1月9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强集中供热区域生物质锅炉治理的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出,推进生物质锅炉替代淘汰。2018年以来,累计淘汰生物质锅炉700余台,全省总数已降至1400台左右。其中,空气质量形势严峻的杭州、湖州市已基本淘汰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生物质锅炉。发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