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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总体框架设计
我国建立并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作为一项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制度,其本身不仅仅包含对各类电力市场义务主体规定配额义务这样一项单一的规定。此外还包括合格技术的选择、义务承担主体的确定、配额指标的制定、证书制度、考核监管机制的建立等内容。要形成指标发布制度、指标分配制度、义务执行情况跟踪和报告制度、证书交易制度、义务考核监督制度、信息公告制度和奖励惩罚制度等。配额制其实是一套基于《可再生能源法》的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
配额义务承担主体的确定
全球实行配额制的国家中,大多数承担主体为供电商。目前我国售电市场尚未完全放开,电网企业在售电市场中所占份额较大,从管理方面看,组织方式也较为清晰。根据实际国情和现有可再生能源面临的主要矛盾,目前征求意见稿方案选择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政策,督促本区域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完成配额指标。电网企业(国家电网公司和南网电网公司以及所属的省级电力公司,地方电网企业)负责组织经营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完成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对本经营区域完成配额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各省级电力公司、地方电网企业、其他各类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直购电用户等市场主体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的实施。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保障配额义务实施。
配额指标的确定
配额指标是具有约束性的指标。有绝对量和相对量两种。绝对量一般选择装机容量或者发电量,而相对量可以选择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总装机容量的百分比表示,也可以选择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上网电量)占总发电量(上网电量)百分比来表示。考虑到未来我国经济及能源发展的双重不确定性,为确保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政策实际执行以相对量为基础,规定配额义务承担主体应在其全社会总电力消费中包含确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配额指标与非化石能源国家发展目标相协调;
二是配额指标应与基于实际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是配额指标应有利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四是配额指标应与国家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目标相衔接。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提出的非化石能源占比要求和能源发展规划,在统筹考虑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电力消费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全国重大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情况、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容量和本地的电力供需情况等因素,按年度滚动制定并公布各省级行政区域分年度的全社会用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总量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的最低比重指标(即配额指标),并按年度对配额完成情况开展监测、评价和考核。
关于配额指标的分配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目标必须落实到各类义务主体才能实现,而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在国家目标和实际配额义务主体之间必须要有适当的层级承担中间目标。从国家到省级政府动态分解配额目标,由省级政府管理一个省区域内的配额目标和行动是必需的。
将国家整体目标分解到各省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国家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由于我国各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各省未来经济发展模式、发展速度、能源和电力消费消耗,可再生能源发展也将有所差别,因此从国家向各省分解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目标也需要按照综合考虑“消纳能力、发展潜力、电网布局”的思路区别对待,对于不同发展类型的省份应当采用不同的指标分配方案。
征求意见稿结合各省电力供需形势、2018年各省用电负荷预测以及市场交易情况,提出了各省(区、市)2018年度可再生能能源电力消费总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应占全社会用电量的两个比重指标,作为对其考核的配额指标。后续各年度的配额指标在当年第一季度专门发文明确。为指导各地区合理开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同时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目标年的预期指标。
配额证书制度
为有效计量和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水平,提供市场化手段平衡区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利用能力的差异,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本办法引入了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是记录计量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消纳和交易的载体,配额义务主体通过提交足额证书作为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的唯一凭证。现阶段证书的主要功能是作为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计量凭证,交易目的是作为市场化的调节手段扩大全国可再生能源消纳规模,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的转移和交易不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相应电量继续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
证书由第三方机构根据不同发电形式,按照结算电量或发电量核发,根据发电类型不同分为水电证书和非水电证书。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以及各省级区域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证书交易。水电证书在购买电量后直接转移至购电方,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助目录的项目产生的非水电技术核发的证书,在购电方按照购电协议规定全额结清购电费用后转移给购电方。为提高消纳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允许市场主体通过与其他市场主体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行证书交易完成配额指标。配额差额部分也可通过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购买替代证书完成。
配额义务的监督、评估和考核方式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和考核,以保证办法实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配额义务的主体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估考核结果。对于未达到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暂停下达或减少该区域化石能源电源建设规模、取消该区域申请示范项目资格、取消该区域国家按区域开展的能源类示范称号等措施,按区域限批其新增高载能工业项目。对于未完成配额指标的市场主体,核减其下一年度市场交易电量,或取消其参与下一年度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对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违反可再生能源配额实施有关规定的企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通过强制性手段和与之配套的市场化交易措施建立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水平的约束性机制,有效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和消费的积极性,作为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为导向的能源发展目标管理的一部分,确保完成国家制定的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到2020年和2030年分别达到15%和20%的目标,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推动能源系统朝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
本文出自《中国电业》2018年7月刊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
作者:陶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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