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政策正文

全文丨内蒙古2020年底前全区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018-08-27 09:2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内蒙古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一)强化农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和污染防治。加快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全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和分布状况。202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旗县(市、区),相关盟市要进行预警提醒,并按照审批权限依法采取新增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

(二)严格建设用地环境准入和监管。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结合土地用途严格落实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措施,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控制用地准入,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

(三)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处置。加快推进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实现所有旗县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和堆放点排查整治,避免出现垃圾围城现象。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呼和浩特市率先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鼓励各盟市开展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试点。推进农村牧区垃圾就地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立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切实解决垃圾山、垃圾围村、工业和城镇污染“上山下乡”问题。

八.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把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作为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抓手,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持续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全面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一)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深入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建设、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荒漠化防治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不断巩固扩大生态保护建设成果。

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加快“七河七湖”水生态综合治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沿黄绿色生态廊道。

(二)深入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全面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严格执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确保草原资源合理持续利用,实现休养生息。加大草原建设与修复力度,深入实施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重大工程,治理退化沙化草原。实施草原生态监测评估制度,实时监测草原生态动态变化。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行为,有效规范征占用草原管理。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经营权依法流转,落实草原“三权分置”,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

(三)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2018年年底前,旗县级及以上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绿盾”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清理整顿。到2020年,完成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定标,自然保护区内工矿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依规全面有序退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四)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开展森林、草原、土地、水资源、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库。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加大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多样性优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探索建立自治区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发展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健全生态补偿市场化机制,整合完善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和建设交易平台,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交易获得收益。到2020年,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实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大力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积极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试点。每个盟市至少选取1个旗县(市、区)或者以盟市为单位整体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活动。

九.有效防范和降低生态环境风险

坚持防控并举,将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坚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一)加强重点行业环境风险管控。

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和环境信息数据库,加大石油加工、焦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原料药制造等重点行业风险源管控力度。开展“沿黄沿线”重化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严格实行准入、淘汰和退出制度,推动重化工项目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强化有毒有机污染物源头消减及末端治理,持续开展晾晒池、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严密防控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灾害。加强在用核设施安全管理,建立放射源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加强核与辐射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核与辐射安全。

(二)加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力度。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企业排放整治清单,重点行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赤峰、巴彦淖尔、呼伦贝尔、锡林郭勒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新建项目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坚决淘汰铅锌冶炼行业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镀、炼砷、制革等严重影响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应制定并实施用汞强度减半方案。到2020年,全区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7.5%。

(三)提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水平。出台资金奖励和补助政策,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集中整治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争取将包头市、阿尔山市、康巴什区纳入国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集中的园区必须配套建设处置设施,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5%以上。严格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对产生、经营单位实施全过程信息化、台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全程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及走私洋垃圾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联动的环境事件应急网络,推动环境应急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一体化管理,加快建设自治区、盟市两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将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纳入储备体系。完善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应急预案等数据库,严格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建立政府、企业环境社会风险预防与化解机制,做好舆情监控和环境信访案件查处工作,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力度,有效化解涉环保“邻避”问题,切实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十.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强化政策保障,完善工作举措,增强系统性和完整性,提升治理能力。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和管理体制、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体系、政府企业公众共治体系。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调整优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事权划分和机构设置,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推进基层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开展跨区域环保机构试点,加快组建流域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到2020年,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健全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示。在全区试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资金投入向生态环境保护倾斜,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投入规模要在现有基础上大幅提升。完善居民取暖用气用电定价机制和补贴政策,加大清洁取暖财政支持力度。深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健全绿色担保机制,发挥自治区环保基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性项目列入地方政府债券重点支持范围。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落实生态环保咨询、制造、工程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

(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加强地方立法,加快制定和修改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等方面配套规章。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力量建设,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制裁和惩处力度。将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

(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增强科技支撑,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科技攻关,推进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加快成果转化与示范应用。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试点,开展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建立天地一体化生态监测体系。201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按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协调。

(五)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加强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广泛开展制度化、系统化、大众化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培育普及生态文化。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构架生态环境保护新媒体传播矩阵,依托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2020年年底前,各盟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沟通协调、举报反馈机制,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十一.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坚持把环境保护督察作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一)坚决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压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严格督查督办,从严从实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到2020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49项整改任务按要求完成整改。坚持举一反三,完善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健全抓源头、治根本、管长远的制度体系,巩固督察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二)健全完善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机制。设立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完善环境保护督察机制。结合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修订完善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工作机制,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推动自治区对盟市、旗县(市、区)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十二.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和责任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盟市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旗县(市、区)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定期研究调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常态化机制。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情况每年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领域,开展执法检查,定期听取并审议同级政府工作情况报告,监督督促各级各部门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健全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对各盟市党委、人大、政府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细则,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开展全面、科学、严格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逐步建立经常性、常态化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制度。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对各盟市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责成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盟市、旗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的,对所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诿扯皮、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生态环境保护,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亮丽内蒙古、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而不懈奋斗!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燃煤电厂查看更多>超低排放查看更多>内蒙古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