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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着力调整能源结构,打好散煤整治和清洁替代攻坚战。
6.有效推进清洁取暖。落实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和《河北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突出传输通道城市和平原地区,科学合理布局,科学设定目标进度和改造数量,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因地制宜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太阳能、光热能、地热等取暖方式,实施太阳能取暖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加强气源和电力供应保障,坚定不移推进“气代煤”“电代煤”,“气代煤”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加快农村地区“电代煤”电网升级改造,完善燃气管网、调峰设施建设。加强需求侧管理,制定燃气“压非保民”方案,细化应急预案清单。在清洁能源不能覆盖的区域积极推广洁净煤,健全供应保障体系,实施洁净煤托底政策。
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传输通道城市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主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100%。(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7.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全省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以及经营性小煤炉。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完成有色烟羽治理和超低排放改造,保留的燃煤锅炉全面达到排放限值和能效标准。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35蒸吨/小时以上的生物质锅炉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可按等容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进行集中供热替代。2020年10月底前,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底前,全部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
8.强化散煤市场和劣质散煤管控。加强散煤市场管控,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散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监管,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加强落地管理,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违法行为。严控工业和民用燃煤质量,从严执行国家《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标准,省内生产加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须同时满足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要求。完成散煤清洁替代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2018年生产原煤洗选率达到80%,到2020年达到90%。加强散煤质量检验,2018年,全省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不低于90%;提高传输通道城市抽检频次,逐年提升抽检覆盖率,到2020年底,全省销售网点、燃用单位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实现散煤质量全面达标。(牵头部门:省工商局,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9.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采取综合减煤措施,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对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加快推进外电入冀工程建设,持续提高接受外送电量比例。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
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有效利用工业余热和污水热泵等替代燃煤热源供应。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到2019年,全省储气能力达到31.53万水立方,满足全年日均5天、采暖季日均3天用气需求。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积极开展地热、风电、光伏和生物质能源利用试点项目建设。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规模化生物质天然气。
2018年,压减煤炭消费500万吨。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下降10%;天然气气源干线对我省分输能力达到300亿立方米以上。(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
10.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新建城镇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供热系统智能化改造,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推进村居住房墙体节能改造,提升城乡房屋建筑能效水平。(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着力调整运输结构,打好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攻坚战。
11.优化道路货运结构。以推动货物公路运输转铁路运输为重点,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提高铁路货运能力和比例,到2020年,铁路货运比例较2017年增长40%。新、改、扩建涉及原材料及成品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等项目,原则上需规划铁路专用线,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快钢铁、焦化、电力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到2020年达到50%以上。完善码头设施和集疏港体系建设,2018年底前,唐山港、黄骅港全面实行集疏港煤炭铁路运输。2020年采暖季前,唐山港、黄骅港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运输。大力推进海铁联运,2018-2020年,分别完成多式联运集装箱班列17万、26万和50万标箱。加大绕城公路建设力度,促进重型载货汽车远端绕行,2018年优先安排“4+2”(即: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市和定州、辛集市)城市有关绕城道路规划建设,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2018-2020年,煤炭运输过境车辆通行运煤专用通道线路比例分别达到75%、80%和90%。(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
12.强化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加快柴油货车治理,推动货运经营整合升级、提质增效,加快规模化发展、连锁化经营。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降低污染排放总量。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用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I/M制度)。构建全省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试点开展高排放车后处理改造升级工作,具备条件的柴油货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催化还原装置(SCR),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严格落实重点用车企业(自有或日用20辆以上重型柴油车的企业)和物流企业的治污责任,督促其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使用车辆环保达标情况,鼓励使用新能源车,严禁使用不达标车辆。提高港口、机场、铁路货场作业车等方面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的比例。依托交通、公安治超点、执法点等,在国、省道省界口、重要运输通道,加大进省、过境重型柴油车现场抽测力度,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路检路查。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发展清洁货运,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对环保排放不达标的重型货运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加大对重型货车超载超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一超四罚”。
2018年底前,传输通道城市完成国家规定的各10台(套)固定垂直式和1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的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市分别安装6台(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定州、辛集市分别安装4台(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各市根据本地机动车监管重点,布局遥感监测网络,到2020年,建成功能较完备的全省遥感监测网络。(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13.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和定州、辛集市使用比例达到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快完善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对可识别的新能源汽车,不实行限行措施。
2018年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不低于3万辆(标准车),力争达到4.3万辆(标准车);2019年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不低于3万辆(标准车),力争达到5.5万辆(标准车);到2020年,全省累计推广应用各类新能源汽车30万辆(标准车),建设充电站1970座、充电桩65625个;石家庄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港口集团、河北航空公司)
14.加强机动车监管和尾气治理。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行市、县、乡三级机动车排放污染“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力量建设,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生产、销售和使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企业建立环保达标保障体系。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等违法行为,确保在我省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达标。深入推进入户抽查和路检路查,加强遥感监测的推广应用,严格监管定期检验机构,推进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确保在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研究制定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处罚办法,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机动车实行“环保部门取证、公安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制定老旧车年度淘汰方案,通过采取划定禁限行区域、经济补偿、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更新淘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
15.加强专项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开展专项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城市专项作业车治理机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备案制度,逐步完善准入、检查、监测和处罚等标准体系。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年底前完成。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
16.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完成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置换,全省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油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河北海事局、省公安厅)
17.加强船舶港口和靠港飞机排放治理。开展船舶超标排放专项治理,严格实施船舶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船舶,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加快推进港口绿色发展,严格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推进我省船舶排放控制区顺利实施,加快实施唐山港京唐港区国家绿色循环低碳港口示范工程。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新建码头需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白洋淀区域2019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燃油船舶清洁化改造,新增船舶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2018年底前,全省建成10套港口岸电设施;到2019年,全省至少29个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到2020年,全面完成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建设任务目标,全省至少36个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港口大气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港口船舶污染防治水平得到全面提升。(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责任部门:河北海事局、河北港口集团、河北航空公司、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着力调整用地结构,打好扬尘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
18.持续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督导矿山治污设施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到2019年底仍不达标的依法提请县级政府实施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严格控制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尾矿(矸石山)资源化利用和综合治理。
2018年,对环保不达标的有证露天矿山持续实施停产整治,不达标一律不得生产;对171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进行综合治理。到2019年底,合法生产的露天矿山全部实现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规范开采。到2020年底,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以2015年河北省矿山环境调查成果为基础)综合治理率达50%以上。(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
19.深化建筑扬尘专项整治。严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称建筑)施工扬尘监管,继续深化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工地全面做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建筑工地实现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联网全覆盖。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对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建筑工地进行处罚,并将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2018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建筑工地登记造册并实行动态更新,建立建筑施工扬尘管理清单;2018年底前,实现全省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和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联网全覆盖;2019年进一步提档升级,构建起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体系。(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0.实施城市土地硬化和复绿。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建设用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对建筑工地未及时清运的渣土实行遮盖,对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开展复绿控尘工程。对国省干道、铁路等穿城路段路界内两侧裸露地实施绿化,建设绿化景观好、生态功能强、综合效益高的绿色长廊和防护林带。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
21.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开展城市道路扬尘专项治理。大力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大幅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提高支路、街巷、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扫和冲洗率。2018-2019年,设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包括水洗和机扫)分别达到82%和83%,县级城市分别达到75%和80%;到2020年,设区城市和县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均达到85%以上。实施城市道路扬尘监测制度,构建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实行“以克论净”。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管理,严查散料货物运输车辆遗撒,加大监控和打击力度。(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强化公路扬尘治理。加强进出主城区及周边国、省干道清扫养护,落实县、乡公路养护主体责任,提高机械化清扫水平,到2020年,全省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普通干线公路穿越县城路段清扫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公路路面范围内达到露本色、基本无浮土。(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建立道路施工扬尘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惩重罚制度。对在建公路建设项目开展扬尘专项整治,提高施工标准化水平,2018年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95%以上,到2019年达到100%。(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2.加强工业料堆场管理。全面强化工业企业料堆场抑尘措施,对工业企业厂区内贮存的各类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行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粉状物料实行封闭式储存和运输;加强厂区内物料运送、倒运、装卸扬尘管理。
2018年10月底前,全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焦化、铸造行业企业料堆场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存储要求,实现规范管理。
到2019年,全省工业企业料堆场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对环境敏感区的煤场、料场、渣场实现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全覆盖。(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3.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及时处置、严厉打击”的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2018年底前,在平原地区涉农区域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实现对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提高对秸秆露天焚烧的应急处置能力,构建“预防为主、堵疏结合、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避免出现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事故。对发现的露天焚烧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实施责任追究。完善考评体系,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奖惩,实现全省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逐年大幅减少。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科学确定秸秆综合利用的结构和方式。积极推进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和能源化利用,降低秸秆打捆离田成本,提升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质量效益。2018-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5%以上。(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农工办),责任部门:省公安厅)
24.严禁垃圾露天焚烧。完善城乡垃圾处置体系,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强化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工作。2018-2020年,设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6.6%、97.2%和98%以上,县城建成区分别达到92.3%、92.6%和93%以上。各设区城市全部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各市、县至少建设一座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按照《河北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因地制宜选取治理模式和治理技术,建立长效运行机制。2020年,形成设施配套、投入保障、机制完善、运行高效、城乡统筹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基本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有效截断垃圾焚烧隐患。加大垃圾露天焚烧打击力度,开展国省干道、铁路沿线、城镇周边以及其他重点区域、敏感区域城乡垃圾(含工业下脚料)集中整治攻坚行动,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对失管失控的严肃追责问责。(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农业厅、省公安厅)
25.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有效利用率,到2020年达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推进规模养殖场粪污贮存、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牵头部门:省农业厅)
26.大规模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围绕构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加快生态脆弱地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造林绿化步伐,全面提升国土绿化水平,进一步扩大生态空间。
2018-2020年,全省完成营造林1667万亩。其中,人工造林960万亩,封山育林和飞播造林435万亩,森林质量精准提升272万亩。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6%,重点区域森林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修复,森林生态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牵头部门:省林业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
27.完善降尘监测和考评体系。自2018年8月起,每月对各县县城建成区进行降尘监测,实行考核排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及雄安新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五)着力推进污染减排,打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攻坚战。
28.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监督管理,深入实施工业企业排放达标计划。加强源头和过程控制,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完善末端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最佳实用技术应用,严格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典型示范、对标先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钢铁、焦化等行业为重点,对标世界一流水平,制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地方标准和技术指南,建立治理工程项目清单,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实施重点行业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工业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推行企业排放绩效管理、企业排放信息强制性披露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到2020年10月,全省焦化行业全部完成深度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标准。2020年,全省符合改造条件的钢铁企业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符合条件的焦化、钢铁企业完成有色烟羽治理;全省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2017年下降15%以上。(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29.实施燃煤电厂深度治理。实行燃煤电厂和燃煤机组排放绩效管理,对燃煤机组排放绩效进行评估排名,坚决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2018-2020年,每年压减退出燃煤机组50万千瓦,按需完成60万千瓦等级纯凝机组供热改造,大容量、高参数机组比重达到90%以上。
开展电力行业深度减排专项行动,在原有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运行管理,完善治污设施,提高去除效率,实施电厂有色烟羽治理。2018年,结合机组检修计划,有序开展城市主城区及环境空气敏感区燃煤电厂有色烟羽治理试点工程;2019年底前,全省具备深度减排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完成深度治理,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到2020年,全省火电行业单位发电煤耗及污染排放绩效达到世界领先水平。(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30.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工业炉窑拉网式排查,分类建立管理清单。严格排放标准要求,加大对不达标工业炉窑的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在资源落实的前提下,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1.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建立全省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清单,各市按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要求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全面构建工业VOCs排放监控体系,提升监测能力。强化重点企业日常监管,建立基础数据和过程管理动态档案,提高废气收集效率,采用可稳定达标的废气处理工艺。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各企业独立喷涂工序。2019年底前,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或超标报警装置;全省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基本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加强其他固定源、生活源VOCs排放管控。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2018年底前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实现实时在线监管。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车间)实行密闭作业,安装废气净化设施,2018年底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推进汽修行业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新、改、扩建的服装干洗店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加强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餐饮企业、经营商户油烟排放监督管理,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各市、县(市、区)建立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台账,定期开展城市餐饮油烟集中整治行动,对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及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的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责令暂停营业并限期改正。到2020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并达标排放。(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到2020年,实现全省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0%。(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2.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开展钢铁、建材、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排查工作,以市为单位分行业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清单和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进行深度治理,并加强监督检查。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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