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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信息发布
13.1信息分类
13.1.1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分类
1. 按照信息的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电力交易平台上的市场信息可 以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四大类。
2. 公众信息指电力监管机构批准下达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 公众公布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各类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管理规定、 电力交易工作流程、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等。
(2) 国家批准的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国家批准的可再生能 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价格、补贴价格等、目录销售电价格、 输配电价格、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及其他 电力交易相关收费标准等。
(3) 电网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
(4) 市场概况,包括市场主体名单及其变动情况。
(5) 分年、月披露的市场运行概况。
(6) 需要单独进行披露的重大事项。
3. 公开信息指所有市场主体均可获得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1) 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级评价信息。
(2) 省间输电通道的输电价格、省间输电通道的输电线损率、各省间输电通道剩佘容量信息。
(3) 新电源项目投产计划、投产情况。
(4) 电力电量供需形势,包括年度、季度、月度和月内电力电 量需求预测、可再生能源负荷预测和电网运行方式计划, 年度预测按月分解。
(5) 省间交易电量预测情况,市场主体年、月交易总电量安排、 分解和执行情况,各种交易的成交电量和成交价格。
(6) 全国每半年发电设备容量和构成情况(水、火、核电等)、 全国每月发、用电量。
(7) 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 情况、计划执行调整及原因、安全校核结果及原因等。
(8) 结算及相关信息。
(9) 应保证市场主体可以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无歧视地获得各类 公开信息。
(10) 由本细则其他条款规定属于公开信息的市场信息。
4. 私有信息指只有特定的市场主体及相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 机构才可获得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发电机组的机组特性参数、性能指标,电力用户用电特性 参数和指标。
(2) 各市场主体的各类交易完成前的成交电量及成交价格、各 市场主体的申报电量和申报价格、结算信息、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等。
5. 应采取必要措施来保证市场主体可以按时获得私有信息,并保证市场范围内私有信息的保密性。
6. 交换信息是相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之间为维持电力系 统正常运行和电力市场正常运转所交换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1) 市场运行信息等。
(2) 只有相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获得交换信息。
13.1.2按照信息内容和主要用途分类
1. 按照信息的内容和主要用途,电力交易平台上的市场信息可分为 交易信息和市场运营信息两大类。
2. 交易信息是指电力交易产生的信息,包括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市 场主体发布的交易组织信息、交易结果信息、交易执行信息等信 息。交易信息以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为主。
3. 市场运营信息是指相关交易机构按照市场运营规则,定期通过电 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的相关市场信息。市场运营信息以公 众和公开信息为主。
13.2信息管理
1.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应创造信息公开的良好条件,通过电力交易平 台发布市场信息,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1) 对于集中竞价交易(含挂牌交易),交易信息发布由北京电 力交易中心负责,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对相关交易信息进行 汇集并发布给参与本次交易的市场主体。
(2) 对于双边协商交易,交易信息发布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 责,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对相关交易信息进行汇集,在一定 保密期限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市场主体发布双边交易平均 价格水平。
(3) 对于市场运营信息管理模式,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管理 职责范围负责有关市场运营信息的汇集、审核和发布。
2.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本细则,遵循及时、公平、准确、完整的原则, 配合提供市场运营所必须的信息或参数,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正确 性负责。
3. 交易组织有关信息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按 规定报国家能源及相关派出机构,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 构监管。
4. 国调中心应满足市场主体合理的信息查询要求,对质疑给予积极 解答。市场主体对安全校核结果有异议及疑问的,可申请国家有 关部门指定第三方进行复核。
5. 为保证市场主体的信息安全,市场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访问权限对 市场运营信息进行访问,对于超出授权范围的访问需经政府有关 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6.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技术支持系统、网站,并为其 他市场成员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
7. 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 对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8.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向国调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国调中心会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13.3市场运营信息披露
1. 电力市场运营信息分为年度信息、季度信息和月度信息,各类信息都要在网站上予以披露,年度、季度信息还要通过年度、季度 信息发布报告在信息发布会上发布。
2. 年度、月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
(1) 发电企业交易计划和完成情况。
(2) 省间交易计划和完成情况,省间输电通道剩佘容量信息。
(3) 市场供需情况及电力电量平衡预测情况。
(4) 所辖电网概况及运行情况。
(5) 设备投产变更、停电检修计划和完成情况。
(6) 直调发电企业基本信息及运行情况。
(7) 发电权交易计划和完成情况、节能减排情况等。
3. 年度、季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
(1) 电力市场环境、电力消费情况等电力市场需求信息。
(2) 电源建设情况、电网建设及运行情况、发电企业发电情况 等电力市场供应信息。
(3) 电力供需平衡情况、电网约束情况等电力市场运行情况。
(4) 省间交易情况、发电权交易情况等电力市场交易情况。
(5) 电力市场建设信息等。
13.4市场主体信息披露
13.4.1发电企业信息披露
1. 发电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公众信息披露,并根据市场情况,在变 更时随时披露公开信息。
2. 公众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类 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隶属关系、成立日期、企业地址、联 系方式、相关登记证号和许可证号、相关信用等级等。
3. 公开信息:发电企业的机组台数、单机容量、总装机容量、接入 地区、接入电压等级、调度关系、投产日期、批复价格、最大和 最小技术出力,机组检修计划、发电运行及停备情况、设备故障 及原因、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已签合同电量、发电装机容量剔除 电力中长期交易容量后剩佘容量、电力中长期交易电量完成情况 等。
4. 私有信息:发电机组特性参数、各机组中标电量、中标价格,电 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市场化价格信息等。
13.4.2电力用户信息披露
1. 电力用户应每年进行一次公众信息披露,并根据市场情况,在变 更时随时披露公开信息。
2. 公众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类 型、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隶属关系、成立日期、企 业地址、联系方式、相关登记证号和许可证号等。
3. 公开信息:企业用电电压等级、用电类别、接入地区、供电方式、自备电源、用电容量、检修计划、调度关系、产品电力单耗、用 电负荷率、电费欠缴情况,电力中长期交易需求信息、电力中长 期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等。
4. 私有信息: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电量价格信息、最大 生产能力、投产时间(不应向同类别企业竞争者披露)等。
13.4.3售电公司用户信息披露
1. 售电公司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公众信息披露,并根据市场情况,在 变更时随时披露公开信息。
2. 公众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类型、 股权结构、售电规模、资产证明、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范 围、隶属关系、成立日期、企业地址、联系方式、相关登记证号 和许可证号、交易员信息、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
3. 公开信息:代理电力用户及其电力中长期交易需求、电力中长期 交易电量完成情况。
4. 私有信息: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电量价格信息等。
13.4.4电网企业信息披露
1. 电网按现有规定信息披露,并根据市场情况,在变更时随时披露 公开信息。
2. 公众信息:
(1)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隶属关系、成立日期、企业地址、 联系方式、相关登记证号和许可证号、相关信用等级等。
(2) 供电服务信息,包括提供服务能力,保底服务、普遍服务信息,停电、限电公告,故障抢修处理情况等。
3. 公开信息:
(1) 年度电力供需预测,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相关的输配电设备 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的依据等。
(2) 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等。
(3) 因电网安全约束限制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具体输配线路或输 变电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电设备上其 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
(4) 电力中长期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等情况。
(5) 输配电价格标准(含网损)、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有关价格 标准等信息。
(6) 线路、变电站等非计划检修情况说明。
13.5保密规定
1. 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具有保密性,市场主体、北京电 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在处理这三类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有 关保密规定执行。
2. 市场合同成交价格、市场主体申报价格等信息属于私有信息,相 关电力交易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保密。因信息泄露造成的市场波 动和市场主体损失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相关政府电力管 理部门等组织调查并追究责任。
3. 泄密事件涉及权益当事人的,该当事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对 泄密责任人的申诉。
4. 不得将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用于本细则外 的其他目的,不得提供给他人及机构,违规情况一经发现,相关 市场成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以下属于例外情况:
(1) 应司法、仲裁机构要求透露、使用或者复制该信息时。
(2) 应法律、争议解决程序、仲裁程序要求使用或复制该信息 时。
14. 违约与争议处理
14.1退出原则
1. 参与省间交易的有关各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
2. 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应按3.2条相关规定处理。
3. 因不可抗力导致退出的除外。
14.2违约处理
1. 电力交易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条款视为 违约,违约方应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责任,并应釆取补救 措施。
2. 交易各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提供虚假注册信息,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电力交易资格的。
(2) 有意隐瞒与电力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
(3) 在参与电力交易过程中,单独或串通其他市场主体行使市 场操纵力,操纵交易成交价格、成交电量,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4) 无正当理由,不认可电力交易平台交易结果,拒绝执行已 成交的电力交易的。
(5)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交易成交结果完成交易电量,偏差额 超过成交电量的50%。
(6)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欠缴纳电费的。
(7) 在出现电量偏差考核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考核结果的。
(8) 不服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调度命令的。
(9) 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10) 其他违反电力市场交易有关规定的。
3. 当实际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量与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的合同电 量发生偏差时,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按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执 行,偏差电量结算及考核见第12章。
14.3争议处理
1. 本细则规定的争议为市场成员主体间的下列争议:
(1) 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暂停交易的争议。
(2) 对市场主体违规处罚的争议。
(3) 对市场成员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争议。
(4) 对市场交易组织、计量、结算、考核及费用收取、使用的 争议。
(5) 对市场信息发布的争议。
(6) 对市场干预的争议。
(7) 对市场监管的争议。
(8) 其他有关省间交易的争议。
2. 争议解决的原则:
(1) 应遵循依法、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应争取以简单、快捷及经济的方式解决。
(3) 应有利于市场的正常稳定运行。
(4) 应有利于维持、巩固争议各方关系。
3. 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具体方式有:
(1) 协商解决。
(2) 申请调解或裁决。
(3) 申请仲裁。
(4) 司法诉讼。
4. 发生争议时,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交易各方如果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经当事方自行协商无 法解决的,可提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调解。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按 照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充分考虑各方诉 求,提出争议解决办法。如果当事方不认可,也可书面提请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或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调解意见须经调解机构 出具书面意见后生效。经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的市场争议,当事 方可申请仲裁或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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