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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虚假修复〕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严格审核信用修复申请,对在申请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信用修复失当的,应将其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监督与责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不予信用修复或不按程序和时限办理信用修复的,应予以纠正;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异议与投诉〕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对不予信用修复决定存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资料保存〕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加强信用修复资料管理,将信用修复申请材料、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等资料存档备查,资料保存期为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和披露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不涉及信用信息在产生或掌握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事宜。与其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的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责任分工〕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统筹指导工作。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标准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负责异议受理和结果反馈工作。信源单位负责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异议申请〕 市场主体对“信用能源”网站公示的或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查询获取的信用信息,认为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在“信用能源”网站或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提交异议申请。提交申请时,应上传本法人(自然人)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第五条〔异议受理〕 运行单位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市场主体。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对决定受理的,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分发至信源单位,并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六条〔异议处理〕 信源单位收到受理的异议申请后,应对异议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应驳回其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应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对异议信息进行补充、更正等处理。信源单位应自决定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反馈单扫描上传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条〔信息反馈〕 运行单位应在收到异议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市场主体,并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对异议信息撤销标注。
第八条〔异议投诉〕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对信源单位反馈的处理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运行单位应将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九条〔资料保存〕 信源单位应加强异议处理资料管理,将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单等材料存档备查,资料保存期为5年。
第十条〔监督与责任〕 办公室应加强异议信息处理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异议处理的,应予以纠正;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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