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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委和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省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落到实处。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省人民政府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要加强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领导,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协调推动,保障制度落地生根,发挥实效。
自2019年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别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每季度末将上季度工作进展,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梳理形成全省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经省委和省政府同意后,报送国家有关部委。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部门要按照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套政策及部门分工,及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沟通联动,形成改革推进合力。省人民政府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负责开展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省环保厅会同省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有关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省法院负责指导开展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审判工作。省检察院负责指导开展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工作。省司法厅负责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开展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省卫计委、省环保厅对各地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或指导各地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三)强化源头预防。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损害监测预警,探索与环境监管网格化制度相衔接,充分发挥网格员监管效能,及时化解可能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损害的潜在风险。通过实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监管和培训、宣传等多种形式,强化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完善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四)加强技术支撑。鼓励依托科研院所和技术团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关技术领域开展研究;加强与国家部委、权威机构、专家的合作交流,在国家统一框架下,探索细化损害鉴定关键环节和技术标准。
(五)做好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六)鼓励公众参与。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协议、诉讼裁判文书、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六、其他事项
2016年印发的《关于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45号)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废止。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各有关地区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仍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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