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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坚决打好净土保卫战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
(十九)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8年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影响调查,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的调查,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十)加强耕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改造。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
(二十一)实施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重点区域,制定实施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2020年6月底前,完成4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
(二十二)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政策,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加强电子废物等再生利用行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监管。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管理等制度,逐步完善信息化监管体系,提升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犯罪活动。评估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风险,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
(二十三)打好垃圾分类处理战役。
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城镇垃圾治理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到2020年,实现所有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存量垃圾治理,提高规范化运行管理水平。推进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建设,到2020年,各试点城市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十四)打好黑土地保护专项行动战役。落实国家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面积420万亩。落实耕地轮作休耕试点任务,扩大轮作休耕面积,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耕地轮作技术模式。进一步扩大有机种植面积,建设有机农田,引导农民由提高产量获取收益转变为提高质量品质获取收益。在优质农产品主产区建立产业特殊负面清单,严格限制除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以外的工业企业进入。实施西部风沙干旱区域地表覆盖及保护性耕作。以龙江品牌产品区、地理标志产品区、土壤重金属污染区和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区等“四个区域”为重点,组织筛查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建立污染源排查清单,并在政府网站和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纳入整治清单的企业依法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六、坚决打好美丽乡村保卫战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战役,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
(二十五)实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
探索农村环保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机制,开展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建设,建立村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到2020年,全省有较好基础和具备条件的地区,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建立健全农村专业保洁队伍,形成管护长效机制。引导农民树立节水意识,减少生活污水源头排放。积极推广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技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开展林区、湿地、江河沿岸、农区等旅游景区垃圾污水综合治理,垃圾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
(二十六)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加快推进“厕所革命”,按照群众接受、经济环保、维护方便的要求,从现有建设和居住条件入手,结合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危房改造、村屯撤并、扶贫开发等,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卫生厕所、公共厕所建设模式,到202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
(二十七)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深入实施农业“三减”,精准测土,科学配方,合理制定分区域作物施肥限量标准及元素配比式,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严格控制农膜污染,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农膜回收利用。
(二十八)实施畜禽污染管制行动。
严格执行养殖环保标准,严格划定禁养区,落实落靠禁养规定。严格环境准入,注重引进技术先进的大型养殖企业,坚决防止“南猪北养”带来“南污北移”。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强化收集、贮存、还田能力,到2020年,全省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解决粪污出口难题。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合理布局养殖空间,开展重点江河湖库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综合整治。
七、坚决打好原生态保卫战
牢固树立生命共同体的整体系统观,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加快构建生态安全体系,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坚决守护好我省大森林、大湿地、大湖泊、大草原、大界江、大冰雪等原生态宝贵资源。
(二十九)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
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调整。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不达标地区的市县级政府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将省级以上禁止开发区、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省“一张图”,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建立评价考核制度与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对各市(地)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状况信息。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
(三十一)坚决查处破坏生态行为。
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常态化,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限期进行整治修复。2018年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推进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
(三十二)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
到2020年,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对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行封闭管理,稳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扩大轮作休耕试点,推行草原禁牧休牧制度。加大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突出抓好大小兴安岭生态保护和修复,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森林保护培育,逐步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继续实施天保二期工程,确保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有效恢复。各市县级政府要认真落实《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和《黑龙江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对1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的农作物限期退耕还林还草,对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种参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退耕还林还湿还草规划,确保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持在2524万公顷,有林地达到215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47.3%以上。推动三江平原和松嫩平原湿地修复,建设城市自然湿地示范区,实施黑瞎子岛、乌苏里江等界江界河沿岸生态修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八、保障措施
(三十三)加强党的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市(地)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要求,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落实情况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三十四)严格督察执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制度政策体系,加快制定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深入开展人大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健全完善省级环保督察体系,通过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等方式,重点督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国家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完成、突出环境问题解决等情况。开展环境监察执法专项行动,打好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运行战役,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高污染企业、重要时期督查,深入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落实,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严厉制裁和惩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十五)落实资金保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资金投入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各级财政要按规定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支出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投向水、气、土等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和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政策,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逐步提高补偿水平。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运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三十六)强化制度约束。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到2020年,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严格落实《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和地表水跨界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到2020年,初步建成水、气、土等领域上下协调、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
(三十七)严格责任追究。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细则。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各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省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并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三十八)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快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和管理体制。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关于生态环境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的能力建设,按省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同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
(三十九)强化科技支撑。依托省重点科研院所、高校,与国家科技发展重大部署和科技计划对接,组织实施绿色技术创新重大专项,围绕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领域,研发一批低成本、效果好、易操作、可推广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评估筛选一批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建立推广交易平台,实现及时信息交流、对接洽谈、成果交易,促进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四十)推动共治共建。建立区域污染联防联治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污染问题。进一步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加强巡查频次和督查力度,探索推行林长制。引导企业注重环境效益,承担治理污染社会责任。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污染治理,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设立有奖举报基金,引导全社会支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回应公众高度关注和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2020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加强宣传教育,在主要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新闻网站开设环保专栏,普及环保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解读环境保护政策,曝光剖析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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