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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扬州市信用办、国网扬州供电公司日前联合制定了《扬州市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办法(试行)》,(扬信用办〔2018〕2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联动惩戒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办法》明确了职责范围。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类和评价管理按照“一户一源”和“失信一户、评价一户、记录一户、负责一户”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并动态更新。供电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息处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负责电力用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一体化应用等工作;负责跟踪监测本办法实施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办法》规定了失信行为等级。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为诚信用电行为和失信用电行为,其中失信用电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一般用电失信行为、较重用电失信行为和严重用电失信行为。
《办法》建立了信用奖惩机制。供电公司对电力用户用电失信行为实施提醒与告知,对一般用电失信行为的,可通过电话、发送短信、推送微信的方式进行提醒;对较重失信和严重用电失信的,通过发送书面告知函,进行提醒和警示。加强对诚信电力用户的奖励与激励,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优惠等待遇。对用电失信行为主体采取如下惩戒措施:要求有用电失信行为的主体提供能按约履行合同、协议的有效担保或采取预付费的方式结算电费;供电公司应将失信主体及行为向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报送。但对于未按期交付电费的,如失信主体改为费控结算方式的,可暂不报送;落实绿色信贷政策,金融机构将电力用户用电信用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有一般用电失信行为、较重用电失信行为和严重用电失信行为的,将严格贷款条件。建立电力用户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对窃电、违约用电、恶意拖欠电费、故意破坏电力设施、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力用户,供电公司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采取用电限制等措施。
详情如下:
扬州市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管理制度,倡导电力用户良好的用电和缴费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7号令)、《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及《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联动惩戒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用户,是指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州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建立事实供用电关系或《机组并网与供用电协议》的用户。
本办法所称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管理,是指供电公司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对电力用户履行合同等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电力用户信用状况的信息,并按照电力用户的信用行为进行的等级分类与评价管理。
第四条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类和评价管理按照“一户一源”和“失信一户、评价一户、记录一户、负责一户”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并动态更新。
第五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供电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息处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负责电力用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一体化应用等工作;负责跟踪监测本办法实施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供电公司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互动宣传渠道、微信公众平台、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提升客户信用意识,加大对窃电、欠缴电费等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力度,鼓励客户购电、履约、登记有效联系方式等用电等信用行为,共同维护良好供用电秩序。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分类与评定
第七条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为诚信用电行为和失信用电行为,其中失信用电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一般用电失信行为、较重用电失信行为和严重用电失信行为。
第八条自然人用电失信行为的评定:
(一)一般用电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2个月及以上3个月以内,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
2、1年内发生2次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
3、1年内发生1次违约用电的行为。
(二)较重用电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
2、1年内发生2次以上5次以下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
3、1年内发生3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的行为;
4、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5、发生计量装置故障但无正当理由和合理证据拒不接受按计量装置差错追补规范补缴电费的行为;
6、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轻,且能主动赔偿由此造成损失的行为;
7、歪曲用电量事实或用电行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取得不正当得益的行为。
(三)严重用电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6个月以上,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
2、1年内发生5次以上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
3、1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约用电或1次以上窃电的行为;
4、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
5、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行为;
6、无正当理由阻挠电力工程施工建设,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调解结果或司法判决、裁决的行为;
7、扰乱供电企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自然人用电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社会法人用电失信行为的评定:
(一)一般用电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2个月及以上3个月以内;
2、1年内发生2次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
3、1年内发生1次违约用电的行为;
4、1年内发生2次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的行为;
5、1年内发生1次计量装置故障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行为。
(二)较重用电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
2、1年内发生2次以上5次以下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
3、1年内发生3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的行为(窃电金额50万元以下的);
4、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5、1年内发生2次以上4次以下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的行为;
6、1年内发生2次计量装置故障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行为;
7、1年内发生1次因内部故障(不可抗力除外)或违章施工,造成10KV/20KV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的行为;
8、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轻,且能主动赔偿由此造成损失的行为;
9、歪曲用电量事实或用电行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取得不正当得益的行为。
(三)严重用电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6个月以上,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
2、1年内发生5次以上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
3、1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约用电行为或1次以上窃电行为(窃电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
4、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
5、1年内发生4次以上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的行为;
6、1年内发生2次以上计量装置故障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行为,或拒不按计量装置差错追补规范确定的金额补交电费且不能提出合理理由及证据的行为;
7、1年内发生1次及以上因内部故障(不可抗力除外)或违章施工,造成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的行为,或1年内发生2次及上因内部故障(不可抗力除外)或违章施工,造成10KV/20KV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的行为;
8、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行为;
9、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违章作业,拒不接受劝阻和处理的行为;
10、扰乱供电企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社会法人用电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条供电公司应当建立以电力用户信用等级与评价管理为核心的信用档案系统,电力用户信用档案包括: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二)实名制信息;
(三)失信行为信息;
(四)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信息;
(五)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供电公司应当规范管理信息建立、更新、归集、发布、应用各个环节,特别是要通过电力营业场所或电力官网、公众号、微信、APP等方式公告电力用户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及惩戒内容,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
第十二条供电公司应当对电力用户用电失信行为实施提醒与告知,对一般用电失信行为的,可通过电话、发送短信、推送微信的方式进行提醒;对较重失信和严重用电失信的,通过发送书面告知函,进行提醒和警示。
第十三条供电公司应当准确、规范、完整、安全地保存电力客户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在供电系统内,一般用电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1年;较重用电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3年;严重用电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5年。电力用户用电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从该等级失信行为认定的次月起算。
用电失信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的,有效期从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供电公司应当按照市政府关于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的工作部署,将电力用户信用档案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电力用户信用档案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运用,不得滥用。对于属于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七条加强对诚信电力用户的奖励与激励,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优惠等待遇。
第十八条加强对用电失信行为主体的约束与惩戒,对有用电失信行为的,可以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要求有用电失信行为的主体提供能按约履行合同、协议的有效担保或采取预付费的方式结算电费;
(二)供电公司应将失信主体及行为向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报送。但对于未按期交付电费的,如失信主体改为费控结算方式的,可暂不报送;
(三)落实绿色信贷政策,金融机构将电力用户用电信用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有一般用电失信行为、较重用电失信行为和严重用电失信行为的,将严格贷款条件。
第十九条建立电力用户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对窃电、违约用电、恶意拖欠电费、故意破坏电力设施、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力用户,供电公司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采取用电限制等措施。
第二十条对列入“黑名单”的电力用户,供电公司将其信用档案信息提交至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严重失信黑名单”,并通过电力营业场所、电力官网、信用扬州网、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信用等级修复
第二十一条电力用户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并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并从公示名单中予以删除。
第二十二条一般用电失信行为在认定有效期限结束后,电力用户的信用等级即予修复。如要提前修复,电力用户应当提出申请。供电公司自接到申请后,对电力用户信用等级重新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正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同时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并报送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较重用电失信行为和严重用电失信行为在认定有效期限结束后,连续在6个月内不再发生用电失信行为的,经电力用户申请,供电公司审验通过,并根据实际情况修复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同时,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并报送市公共信用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电力用户信用修复后,再次发生一般或较重失信行为的,信息记录有效期至少延长12个月;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记录有效期延长24个月,并在新的信息记录有效期内不得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以上电力用户信用修复后,电力系统内失信惩戒即行终止,纳入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或推送给其他政府部门的电力失信数据,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或其他政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六条电力用户认为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或直接向供电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或供电公司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核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异议信息核实完毕后,若需更正的,应当立即在电力用户信用档案系统和市公共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中予以更正。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第二十八条异议申请未处理结束的,应当予以标注,并暂时不披露和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归集、公开、使用电力用户信用信息,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或违法公开、使用电力用户信用信息,侵犯电力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电力用户信誉的,供电公司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扬州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网扬州供电公司
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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