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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对两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提升改造、扩建的批复

2018-10-31 09:4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垃圾焚烧发电河北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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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廊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技改及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廊坊市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所报《廊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技改及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廊坊市安次区落垡镇苏庄村东南,在厂内一期工程预留位置建设。工程新建1台500吨/天的机械炉排垃圾焚烧炉(3号炉)配57.2吨/小时余热锅炉,同步建设烟气净化系统,提升改造现有一期1号、2号焚烧炉烟气环保治理设施、渗滤液污水处理站、飞灰处理系统、化学水系统等,工程依托现有汽轮发电机组,垃圾收贮系统和公辅设施,生产用水采用廊坊市凯发污水处理厂中水。本期技改及扩建工程完成后,全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为1500吨/天,发电装机容量不变,仍为2×12兆瓦汽轮发电机组。

该项目符合《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廊坊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0年)》。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行为,安次区环保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项目已停止建设,并缴纳罚款。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焚烧炉膛内焚烧温度、烟气停留时间、适当的湍流、过量的空气等焚烧工艺条件,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

新建3号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以氨水为脱硝剂)+PNCR炉内脱氮+烟气再循环+石灰浆喷雾干燥反应塔+干粉喷射+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处理工艺,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1根80米高三管套筒式排气筒排放(在一期烟囱预留位置内新建1根排气管)。现有1号、2号焚烧炉烟气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后采用“SNCR炉内脱氮(以氨水为脱硝剂)+烟气再循环+石灰浆喷雾干燥反应塔+干粉喷射+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处理工艺。焚烧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同时,支持该项目焚烧炉(包括1号、2号、3号炉)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报告书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进行严控、监管,其中:颗粒物日均浓度值不大于10mg/m3,二氧化硫日均浓度值不大于33.3mg/m3,1号、2号炉氮氧化物日均浓度值不大于122.5mg/m3,3号炉氮氧化物日均浓度值不大于61.25mg/m3。

消石灰、生石灰、活性炭、水泥和飞灰等粉状物料全部采用密闭储仓储存,各粉仓仓顶自带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烟气经各自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卸料大厅、垃圾贮池和渗滤液处理站依托现有工程,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经排风机引入焚烧炉内焚烧。停炉时臭气抽至活性炭除臭装置除臭后经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化学水处理系统排水、冷却塔排水及锅炉排水,全部回用。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大厅冲洗水、主厂房冲洗水和垃圾运输车辆冲洗水排入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本项目依托工程),达标后部分回用至烟气制浆系统,其余排入廊坊市凯发污水处理厂,浓缩液回喷至垃圾池。渗滤液处理站增加反渗透处理单元。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所排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水池,对事故垃圾渗滤液进行有效收集,严禁直接外排。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焚烧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焚烧炉渣可综合利用。飞灰经“水泥+螯合剂”工艺稳定化处理后,经检测达标并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定期送廊坊市垃圾卫生填埋场或固安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废活性炭、污泥、生活垃圾等送焚烧炉焚烧,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进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贮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六)强化污染源管理。制定本项目环境保护的监测方案并严格落实,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关注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公示在线监测数据。

(八)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该项目设置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在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九)落实天津市环保局反馈意见,在天津市境内敏感点设置大气及土壤二噁英监控点位,监控该区域大气、土壤环境变化趋势。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我厅委托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安次区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安次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0月20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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