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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后置现场审查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本通则和所申请产品实施细则,做好实地核查或后置现场审查前的各项准备,主要包括:
(一)应提交审查组的企业资料;
(二)实地核查或后置现场审查时企业应保持正常生产状态。
第七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第八条 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1);
(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三)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2)。
第九条 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
(三)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五)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变化,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3)。
第十条 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变化后送检的合格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四)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第十一条 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第十二条 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第十三条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应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4);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不含危险化学品)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过警告,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二)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过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三)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
(四)企业申请撤回生产许可,自收到行政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将企业申请材料寄送相关产品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其中,申请事项仅为名称变更、补领、其他(取证方式变更)或者撤回申请的,直接将企业申请材料寄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企业是否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进行实地核查:
(一)发证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二)延续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提交《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经形式审查合格,免实地核查;
(三)许可范围变更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四)名称变更、补领、减少生产场点、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产品降级,不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全国许可证审查部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见附件6),并及时将《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提前3日通知企业并抄报企业所在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派观察员参加。
第二十条 组织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时,应当注重核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每次参与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人数不少于2人,应由相应专业的审查员担任审查组长,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审查组应当按照本通则与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的进行实地核查,做好记录,编制《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企业,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材料等进行汇总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市场监管总局。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应当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并生成电子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决定文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收到决定文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之日起5日内送达企业。
第二十五条 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不含危险化学品),经形式审查,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决定文书和电子证书送达企业;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应当以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 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
(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五) 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证书与标志
第二十八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5年后许可决定之日的前1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企业生产地址迁移除外)或补领的,截止日期不变。
证书延续的有效期截止日为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5年后的同一日。
第二十九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及插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内容。
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文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汉语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省级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书,在生产许可证编号前加上相应省级行政区域简称,编码组成为(×)XK××-×××-×××××。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生产经营目录中同级审批权限(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或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不同产品的(按实施细则划分),在申请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时,根据企业意愿,可按照“一企一证”原则颁发一张生产许可证书,由企业自主选择主导产品证书编号作为证书编号。
(一)首次申请的,企业生产不同产品的,一并申请、一并审查,核发一张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多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办理许可事项时,可将该企业所有生产许可证书合并为一张证书,证书编号由企业从原有证书编号中选择,证书有效期取原证书中的最短日期。需要审查的,一并审查。
第五章 后置现场审查
第三十二条 后置现场审查属于证后监管,对于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不含危险化学品),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并对审查工作负责。
第三十三条 审查组由监管人员和审查人员组成,审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依据生产许可证法定条件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审查组对后置现场审查结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审查组应当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企业任一获证产品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委托企业所在地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附件7),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纸质原件,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等单位取证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办理生产许可事项时,可以由该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也可以由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独立取证。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办理:
(一)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允许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跨省的企业与所属单位共同取证,企业应向住所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对于有特殊规定的省份须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二)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允许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跨省的,由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由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的,在办理生产许可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及其他等事项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的,企业与各所属单位共用一个生产许可证编号,所属单位只发生产许可证副本,应与企业的正本同时使用。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及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第四十条 取证方式变更
(一)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独立取证申请变更为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的,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分别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申请类别处选择“其他”,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写明申请取证方式变更的情况;
(二)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申请变更为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独立取证的,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申请类别处选择“其他”,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写明申请取证方式变更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通则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 电子证书规范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省级发证工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审批发证实行告知承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通则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通则自2018年XX月XX日施行,原通则作废。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生产地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成 立 日 期 经营期限
注册资金(万元) 年总产值
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申请类别 发证□ 延续□(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
许可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 补领□ 其他□
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申请变更事项
(含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
其他需说明事项(如产业政策情况,免实地核查情况等)
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生产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本企业信守质量诚信,遵守质量法规,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1)所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不出厂销售;
(2)自觉接受后置现场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自觉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撤销证书:
(1)如不配合、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
(2)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3)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的。
承诺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
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生产场地、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本企业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2、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3、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4、在证书有效期内,不存在以下情况:
(1)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2)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
(3)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4)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5、已按规定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本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承诺不真实、不合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4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mail 联系电话
申请撤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受理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
我单位于年月日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受理决定书编号为:,我单位要求撤回该生产许可申请。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三十二条第二条的规定,我单位自愿承担“申请人撤回生产许可申请,自收到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后果。
申请人签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申请人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工许受字〔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 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现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存档。
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产品名称: 编号: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实际生产地址 邮编 联系人、电话 申请产品 申请单元 审查时间 受理时间
1
审查组成员 姓 名 组内职务 所在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审查员证书注册号/有效期
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XX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联系
方式 审查部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编制:(审查组织单位 经办人签字)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审核:(审查组织单位 负责人签字)
附件7
市场监督管理
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
(国)市监(26011)撤字〔201X〕XXX号
企业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住所: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调查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 项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名称及适用条款),本局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管总局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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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环集团国能智深宁夏六盘山2×1000MW、广东清远2×1000MW等60个项目电缆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科环集团国能智深宁夏六盘山2×1000MW、广东清远2×1000MW等60个项目电缆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201950,招标人为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单位为:
远程股份近日披露了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4年归母净利润6100万元至7925万元,同比增长19.32%-55.01%;扣非净利润预计5100万元至6625万元,同比增长81.77%-136.13%。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线、电缆产品的研发、生产与经营,公司的主要产品为50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电缆、特种电缆、裸导线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同志解读《关于深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化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6月26日,工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点内容提炼如下: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相关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
6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优先聚焦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氢、石灰、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和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以及其他
6月26日,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该政策措施现了东莞市在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对节能减碳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并通过财政奖励、资助等方式,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绿色制造、数字化改造和技术创新,以实现产业的可持
在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峻的背景下,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20年在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了我国的“3060”目标,明确了碳达峰、碳中和(“双碳”)目标的内涵、基本路径和重点任务,“双碳”工作正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性工作,碳排放核算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尤为重要。碳排放核算是碳管理、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经济持续向好服务做强国内大循环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明确,建立常态化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机制,分批次推介收益水平适中、建设条件成熟的投资示范项目和应用场景。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核电、高铁、风电
6月11日,福建省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泉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泉州市推动绿色节能发展若干措施》,通过财政补贴、标杆示范等多维度政策,加速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该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为企业绿色转型提供明确路径与资金支持。全文如下:泉州市工业和信
5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实际增长5.8%(增加值增速均为扣除价格因素的实际增长率)。从环比看,5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月增长0.61%。1—5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3%。分三大门类看,5月份,采矿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7%,制造业增长6.2%,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长2.
北极星储能网讯:6月6日,工信部发布拟推荐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团体标准推荐清单(第二批)公示。其中包括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六氟磷酸锂等相关的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储能相关标准。原文如下: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国办发〔2024〕39号),支撑建
拟推荐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团体标准推荐清单(第二批)公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国办发〔2024〕39号),支撑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经相关标准化机构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形成拟推荐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团体标准清单(第二批),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
5月29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征集《2025年山东省绿色低碳技术成果目录》的通知。通知指出,可参加申报的绿色低碳技术领域及技术类型有水治理技术、大气治理技术、碳减排技术、土壤及地下水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固废利用处置技术、海洋生态治理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环境监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24日,河南周口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周口市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明确,强化用能保障。落实绿色低碳转型战略,大力发展新能源,提高能源保障能力,调整优化能源结构,降低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用能成本。积极推动实施增量配电类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独
北极星电池网获悉,6月26日,为切实保障航空运行安全,民航局发布紧急通知,自6月28日起禁止旅客携带没有3C标识、3C标识不清晰、被召回型号或批次的充电宝乘坐境内航班。据悉,今年以来,旅客携带的充电宝等锂电池产品机上起火冒烟事件多发。近期多个头部品牌充电宝厂家因电芯存在安全风险对多批次产品
2025年6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黄金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通知指出,高端新材料应用:半导体用高纯低碳金(银)靶材和蒸发料、太阳能光伏银浆料、低温共烧陶瓷和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等核心元器件用金浆料、生物医用金(银)材料、电接触金(银)及合金材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动平衡车等136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其中包括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单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其中,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单
6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全面开展2025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将对164种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在生产、流通、平台广泛抽取样品,共计1.6万余批次。2025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突出民生属性。儿童学生用品仍然是抽查重点;充电宝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纺织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行动、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应用行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夯实支撑基础行动等4个方面提出18项具体工作任务。《实施方案》提出,加速绿色化转型。推动纺织全产业链生产装备、用能单
退役锂电池,特别是退役动力锂电池,正在从“环境负担”蜕变为战略资源。随着全球新能源产业的加速发展,退役锂电池这座“城市金矿”,正引发各国在回收网络、技术标准和资源循环利用上的激烈博弈。不过,近日央视新闻报道,“目前我国动力电池回收行业存在一个普遍困境:合规企业守规矩却难赚钱,不合
6月20日,六部门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5〕251号)。其中提到,基础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改造、网络化连接开展建设,推动数字化普及;先进级智能工厂在自评为基础级智能工厂前提下,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开展建设,打造区域行业领先的发展标杆。基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全面开展2025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其中,围绕保障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将动力电池、无人机、光伏组件、电动汽车充电桩等纳入抽查范围;直播带货等网售产品抽查力度显著增大,抽查批次较2024年增长70%。原文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全面开展2025年产品质量国家
第一章nbsp;能源发展综述本章作者nbsp;邱丽静(中能传媒能源安全新战略研究院)一、宏观经济形势01经济总量再上新台阶,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5.0%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一年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改革开放持续深化,
6月12日,2025SNEC展会期间,隆基绿能联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华电电科院电科新能公司、北京鉴衡认证中心、德国莱茵TÜV集团、TÜV南德意志集团七家权威机构共同发布《全场景时代下,光伏行业全生命周期质量标准与检测标准提升倡议》,为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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