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火电火电环保政策正文

附项目|广东东莞:强化火电厂污染控制 提高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标准

2018-12-07 10:3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火电厂广东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六、近期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一)继续深化污染源治理,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

1.强化火电厂污染控制

(1)提高燃气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标准

提高燃气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标准。2019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燃气发电机组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燃气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3以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100mg/m3以下。

(2)完善火电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确保排放稳定达标

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的设置和维护,确保日常监管到位,使主要污染物稳定达到相应标准的排放限值。

2.强化工业锅炉污染控制

(1)工业锅炉深化改造

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自备电厂煤改气工作,完成燃气已供达或集中供热已建成区域燃煤锅炉等燃烧设施淘汰改造工作。

(2)完善生物质锅炉管理

加强现有生物质锅炉排查,完善生物质锅炉台账管理制度,严厉查处非法改用锅炉燃料行为。2018年底前完成燃气已供达或集中供热已建成区域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气化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禁止新建扩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质气化炉。

(3)强化工业锅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应装设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完善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的设置和维护,确保日常监管到位,工业锅炉烟气排放持续稳定达标。

3.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控制

(1)加强重点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企业的监管

根据VOCs排放企业的挥发性原辅料使用量、VOCs年排放量、企业的治理设施及生产规模情况,确定新的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定期动态更新。在VOCs重点监管名单中建立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督促VOCs重点监管企业建立相应的有机溶剂使用台账、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计划登记报告表;对其VOCs排放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督促重点企业控制VOCs排放。

(2)推动重点VOCs行业企业治理技术改造

按照《东莞市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治理方案》要求,加强全市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的VOCs排放企业治理工作。

进一步加大石油炼制与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强化石油炼制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工艺排气、储罐、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生产工艺单元应安装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装置。

全面深化印刷、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业(表面涂装)、电子设备制造和塑胶塑料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治理工作,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鼓励生产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产品,提高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实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胶水使用申报制度。切实保障工业有机溶剂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密闭储存以及排放VOCs生产工序在固定车间内进行。

巩固完成家具、制鞋企业VOCs污染整治任务,基本完成塑胶、印刷行业“三个一批”整治任务,完成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业(表面涂装)企业VOCs综合整治。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落后产能VOCs企业淘汰,完成全市重点VOCs企业尾气治理措施提升工程。

(3)全面促进工业涂装企业使用水性涂料

加强对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等行业的VOCs排放达标管理,推进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重点推进家具、印刷、制鞋、电子及其他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项目水性或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VOCs含量低于4%)原辅材料的使用。使用原材料应达到相应的环保认证,完善废气收集并达到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2018年底前完成印刷行业和重点工业涂装企业低挥发性原料改造。

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研究制定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生产企业升级改造使用水性涂料生产线财政补助政策。

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清单,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4)加强油气回收工程运行监管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全市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检查(每月一次)和监督性抽测(年抽测数量不低于30%)工作,对检查或抽测不合格的应督促企业进行改正,促使污染治理设施的规范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要对油品企业实行岗前培训制度,规范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程序和动作要领,防止人为泄漏油气和关闭运行设施,确保油气回收装备正常运行。督促各镇街(园区)环保部门加强油气污染治理监管,各环保分局每月应对辖区内企业运行情况进行1次以上的执法检查,并做好监管台帐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查处。每半年各环保分局应将检查和执法情况上报市环保产业中心备查。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确保油气回收效率提高至80%以上。积极推动原油储油库、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试点。未设置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禁止从事相关产品运输。

(5)重点监管企业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

确保重点监管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长效稳定达标,对重点监控企业中单纯用活性炭治理的需进行技术改造,增加长效处理设施,否则需安装浓度在线监测设备,同时保证及时更换活性炭,确保安装治理设施后能持续稳定达标排放。逐步淘汰污染物排放超标、治理无望的企业。

4.强化扬尘源污染控制

(1)加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力度

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施建设工地扬尘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绿色文明施工,重点做好施工场地围闭、地面硬化绿化、工地砂土覆盖、裸露地表抑尘、物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等环节扬尘管控措施。推行大型施工工地(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地及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工地)视频监控系统的全覆盖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将施工扬尘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理防治措施,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理。

(2)加大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力度

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增加城市建成区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主干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监管,在城区拉运渣土的车辆(泥头车、砂石运输车等)必须为厢式车或经过加盖改装的密闭式车辆,并按相关要求办理“准运证”,严禁未进行加盖改装、不密闭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所有渣土清运车辆出工地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严密覆盖,不得遗洒。加强垃圾清运管理,全面推行使用密闭容器进行生活垃圾收集作业,全面加强对垃圾集中堆放地,特别是露天垃圾场的管理,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清运车辆车体保持洁净,蓬布盖严,严防二次污染。

(3)加强整治堆场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对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煤堆、料堆、灰堆、产品堆场以及水泥搅拌站、沥青生产企业等易产生扬尘的点源污染进行专项整治。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干散货码头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要建设防风抑尘网和改造密闭运输系统。完成所有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定期对堆场附近道路进行洒水,洒水次数每天不少于4次,在重点控制时段内,洒水次数增加至每天不少于6次。

(4)加强裸露土地扬尘控制

按照“易绿则绿、易盖则盖、分类实施、多策并举”的原则,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裸露地面,特别是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中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5)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机制

明确扬尘污染防治领导机制、运行机制和各部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制订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目标,确保治理任务落到实处。

(6)结合绿化,强化城市扬尘控制

加强生态建设,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铺装地面面积,减少裸露地面;结合城市道路两旁绿化带洒水,降低城市道路扬尘。

5.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

(1)加强柴油车污染治理

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国Ⅲ及以下柴油车辆淘汰工作,中型以上柴油货车限行区域扩大至我市空气质量核心控制区,新增重型柴油车逐步选用安装壁流式颗粒物捕集器(DPF)的车型。

(2)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9年起,全市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VI车用汽油、柴油。

(3)提高新车环保准入门槛

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进行新车登记和外地转入登记。新车全面执行国V排放标准。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4)加强在用车辆污染防治

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维护,确保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力度,对道路抽检不合格的,由公安交警依法处罚。继续落实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经告知仍不办理机动车检测的强制报废制度。

(5)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大力推进轨道交通、慢性交通、立体步道网络系统建设,鼓励市民公交出行、自行车出行。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城市道路建设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市镇各级市道路尽可能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条件许可情况下尽量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

(6)合理规划交通分流措施,减少拥堵

提高城区主要道路、路口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路网功能,减轻主城区交通污染负荷;研究交通高峰期限值行驶路线,减少过境车辆对主城区的影响。有效减少因车辆频繁制动而带来的大量尾气排放,降低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放污染的分担率。2019年起,国控站点周边5公里范围内基本无交通堵塞点。

(7)机动车总量控制

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适时开展机动车总量控制,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6.强化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

(1)推广使用LNG和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进行设备或工程采购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工程机械、装卸机械满足国家现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并鼓励使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采购设备或工程项目中选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的比例不低于30%。尽快实现工业企业柴油发电机全部安装柴油颗粒捕集器,鼓励楼宇备用发电机加装柴油颗粒捕集器。推进工业企业每年使用时间超过100小时的备用发电机全部改用燃气发电机,并达到国家现阶段规定的排放标准。

(2)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018年底前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并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及冒黑烟的装用柴油机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3)继续推进船舶的排放控制

推进集装箱港口、新增港口内拖车使用天然气,轮胎式龙门起重机使用电能。除应急设备外,尽快实现集装箱港口内拖车全部完成“油改气”,轮胎式龙门起重机全部实现“油改电”。加快岸电设施建设,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

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按要求使用低硫燃油,其中港口区域靠岸停泊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推进拖轮等港口作业船舶改用LNG燃料,通过政府补贴和奖励等形式鼓励新购置拖轮全面改用LNG燃料。

7.其他面源污染控制

(1)废弃物焚烧污染控制

禁止园林垃圾及生活垃圾露天焚烧。产生的园林垃圾及生活垃圾不得露天焚烧,必须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置。城管部门及住房建设部门加大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宣传力度,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对垃圾焚烧的监控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报告城管部门。

严控有毒气体排放。按要求分阶段对废弃物焚烧重点行业实施二噁英减排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

(2)生活污染源控制

整治餐饮业污染,规范饮食服务业的布局,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完成建成区及各镇街中心区大型餐饮业及饭堂油烟整治工作。规模以上(6个炉头以上)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开展试点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强化对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污染行为的环境监管。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应不低于95%,严禁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

(二)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巩固污染源治理成果

1.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立镇街考核机制

健全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提高大气自动监测网络覆盖度,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优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有序扩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范围,不断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测网络。

依托各镇街的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以空气质量改善状况为主要指标,考核各镇街党政一把手空气污染整治成绩。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重点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制度和领导干部奖惩评价制度,完善环境责任考核。

2.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

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网络,新建重点大气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推进VOCs排放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纳入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将逐步按照国家、省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分行业分阶段推进末端处理装置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对单纯采用活性炭治理技术的VOCs排放企业,强制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

3.加非道路移动源排污监控能力建设

推进机动船舶排污监控能力建设,开发实船快速检测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方法,实施在用船舶柴油机的氮氧化物排放量检测。加强对港口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拓展机动船舶等非道路移动源,建筑工地、堆场等扬尘源,畜禽养殖、农田施肥等农业源的监测与统计工作。

(三)强化污染时段减排,提高空气质量达标率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环办大气函﹝2018﹞229号)要求,全市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按空气质量状况、污染天气程度分别实施停产检修、部分限产(限产减排比率根据污染等级调整)等应急减排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展重点污染时段“削峰”行动,在每年的1月、10月-12月针对PM2.5、NOx开展污染物“削峰强化减排”工作,7-10月针对O3开展污染物“削峰强化减排”工作,减少空气质量重/中度污染天数,提高达标率,降低污染物年均浓度。

(四)加强核心区域管理,保障重点区域空气质量

提升污染源精准治理水平,加强对大气污染核心控制区涉气重点污染企业的专项排查整治,重点通过采用经济鼓励、执法监测倒逼、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方法,2018年底前淘汰搬迁对空气质量国控监测站点影响较大的涉气污染企业,改善城区大气环境、优化产业布局、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大气污染核心控制区为国控站点周边区域,涵盖市中心城区及其周边镇街部分区域,以环城北路—G94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莞温路—黄沙河东路—大围街—唇福路—东部快速干线—G94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石大公路—X983连马公路—X235厚大路—环湖路—G15广深高速—万道路—环城西路为界,涉及镇街包括:东城、莞城、南城、万江、高埗、石碣、寮步、大岭山、厚街、道滘。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垃圾焚烧发电查看更多>火电厂查看更多>广东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