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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发电市场主体艰辛培育40年(二)集资办电及烟台红利

2018-12-10 08:39来源:配电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作者:王鹏关键词:发电企业发电行业电力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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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发电厂、发电企业、乃至发电行业,在改革开放40年中的制度变迁,体味中国电力工业变革的历史合力。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需要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改革存在路径依赖,深刻理解中国文化与电力工业的历史变迁,有助于辨析当前电力市场建设的困惑与纷争,实事求是地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力改革顶层设计。

(来源:配电企业发展研究中心 ID:PDS_league 作者:王鹏)

探索“集资办电”,打破了电力部门独家办电局面

1980年,电力部在“电力工业十年计划汇报提纲”中提出了利用部门与地方、部门与部门联合办电、集资办电、利用外资办电等办法来解决电力建设资金不足的思想。

真正第一个“吃螃蟹”是山东龙口电厂。1981年龙口电厂一期两台10万千瓦机组开工,总投资2.05亿元,国家计委和水电部商地方政府合资建设:地方出资1.45亿元工程建设资金,水电部出资0.6亿元电站设备资金。这是中国电力工业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一件大事,它打破了电力部门独家办电,实行中央和地方合作办电。

出资龙口电厂,给烟台市带来了直接而显著的红利——烟台市1983年待电投产项目大小共有九百五十多个,八千个用电村多数经常停电;两台机组1984年底投产后,1985年发电十二亿度,其中70%由烟台市享用。

1983年9月,针对《中共水电部党组关于提高电力投资比重的报告》,时任总书记胡耀邦提出,必须从电力部门一家办电的传统做法中解脱出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办电的积极性,这是加快电力工业发展的根本方针;胡耀邦给钱正英部长写信指示,要做好两篇文章:提高电力投资比重和降低工程造价。

1984年5月,水电部颁发了《关于筹集电力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1984年全国各省、市开展了多层次、多渠道、多模式的集资办电,采用发行电力建设债券、股票、卖用电权等多种资金。

1985年1月在回答邓小平同志“本世纪末电要搞到多少,才能保证国民经济翻两番需要”的问题时,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鹏说:“至少要与国民经济同步发展,原来设想搞到2亿千瓦左右。现在看来,这个数不够了,因为除了工农业用电外,人民生活用电增加也很快,还要千方百计多搞一点儿。办法就是大家办电,不是一家办电。”“只要政策对头,我看把电搞上去是很有希望的。”

在中央的明确态度和基层的具体实践基础上,1985年5月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规定集资办电有两种方式:一是集资扩建新建电厂;二是卖用电权,将这部分资金转为电力建设资金。对部分电厂实行多种电价,用加价燃料发电,电网收取燃料附加费,组织用户来料加工收取加工费,实行峰谷、汛枯差别电价。集资电厂实行“谁投资,谁用电,谁得利”的政策等。

集资办电从摸索到逐步规范,建设资金不再仅仅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用电指标分配的话语权不再仅仅限于电力部门,电力工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迈出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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