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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规严格控制燃油车新增产能,将不再批准新建独立的燃油车企业。取消新建动力电池项目能量密度300Wh/kg要求。同时,提高了纯电动汽车企业的进入标准,对投资主体、技术水平、项目所在区域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新能源汽车的准入门槛也大幅提高。要求新建的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项目要有纯电动汽车持续开发能力,纯电动乘用车建设规模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等。
《规定》是新时期我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共分九章四十八条,涵盖了产业投资方向、投资项目标准、项目备案管理、协同监管要求、产能监测预警等方方面面,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经国务院同意,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全面改为地方备案管理,其中整车类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二是突出政策导向。引导企业顺应产业发展大势,围绕优化产能布局、突破核心技术、开展战略合作,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三是提高投资项目准入标准。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进一步提高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项目条件,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四是夯实监管责任。加强部门协同监管,严厉查处违规项目,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投资项目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2号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主任:何立峰
2018年12月10日
以下为政策原文: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第三条 坚持使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投资项目。
第五条 汽车投资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含替代燃料汽车),包括传统燃油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含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智能汽车投资项目根据驱动动力系统分别按照燃油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二)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
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章 投资方向
第七条 优化燃油汽车产能布局,推动产业向产能利用充分、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和兼并重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 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现有燃油汽车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纯电动汽车扩能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要素全、配套能力强、发展空间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省份集中。
第九条 聚焦汽车产业发展重点,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主要包括:
(一)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非金属复合材料、高强度轻质合金、高强度钢等轻量化材料的车身、零部件和整车,全功能、高性能的整车控制系统,高效驱动系统、先进车用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产品,车用动力电池等制造、检测技术和专用装备;
(二)智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复杂环境感知、新型智能终端、车载智能计算平台等关键共性技术,车载传感器、中央处理器、专用芯片、操作系统、无线通讯设备等关键零部件和系统,推动技术研发能力、测试评价能力、军民融合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三)节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高效发动机、先进自动变速器和混合动力系统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重点发展动力电池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和专用装备,推动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能力建设;
(五)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重点发展高附加值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和工艺,推动零部件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等能力建设。
第十条 调整产业组织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通过股权投资、产能合作等方式,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提升产业集中度。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汽车企业与其他各类企业强强联合,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车企业集团。整合产、学、研、用等领域优势资源,推动汽车产业骨干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推动汽车企业开放零部件供应体系,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平台化、专业化零部件企业集团。
第三章 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
(二)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三)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或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
(四)对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行业平均水平;
(二)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三)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
(四)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
(五)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燃油汽车企业。
第十三条 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应不低于 15 万辆且企业上年度总产量不低于 30 万辆。
第十四条 现有汽车企业建设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五)项约束。
第十五条 现有汽车企业兼并其他同产品类别独立汽车企业,并将其转为非独立汽车企业且不增加其原有产能的,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束。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约束:
(一)在不新增汽车企业集团总产能的前提下,集团所属独立汽车企业通过调配内部产能,建设燃油汽车扩能项目;
(二)在不新增所在省份总产能的前提下,独立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设燃油汽车扩能项目。
第四章 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二)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第十八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制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三)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 5 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 3 年年均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第十九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在项目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东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
(三)主要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
2、控股的现有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
3、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
(四)主要法人股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2、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上两个年度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 10 万套;
3、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 3 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 3000 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 30亿元。
第二十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内容包括:
1、纯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 10 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 5000 辆;
3、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4、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及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一条 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二条 现有汽车企业异地新建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外,项目的建设规模:乘用车不低于 10 万辆,商用车不低于 5000 辆。
第五章 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发动机产品应满足国家最新汽车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动力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拟建设的设施具有较高智能化水平,在厂房布置、生产线设计、智能装备投入、数字化信息管理及生产环境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能够满足智能制造的要求。单体项目生产工序应覆盖电极制备、化成、单体装配等工艺过程,系统项目应具备模组生产、系统装配及测试等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四)企业法人承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项目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现有车用动力电池企业扩能项目,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外,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不低于80%。
第二十六条 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的生产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七条 车身总成投资项目有关要求:
(一)新建独立车身总成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具备新材料、新工艺等车身轻量化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项目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建设应用碳纤维等非金属复合材料、铝等轻质合金或其他轻量化新材料的车身成型和组装等生产能力;
(二)禁止新建应用普通钢板等传统材料、采用冲压焊接等传统工艺制造车身的独立车身总成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专用汽车和挂车投资项目有关要求:
(一)新建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具备专用装置的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禁止新建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和普通厢式车等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普通运输类挂车企业投资项目;
(三)专用汽车企业不得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生产能力,特种作业车底盘自制自用除外。
第二十九条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实现不可利用残余物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具备相应的旧件回收能力,具有必要的拆解、清洗、制造、装配、质量检测等技术装备,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建立完善的再制造质量控制标准和生产规范,保证再制造产品与原型新品具有同样性能质量。
第六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等。
第三十二条 企业提交的汽车投资项目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符合本规定的说明;
(四)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五)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备案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申请获得唯一项目代码,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将项目信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应进行汽车投资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对信息不完整的,应要求企业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对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不符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汽车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责令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企业进行整改。
第七章 协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
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产业安全的新建、兼并重组和股权变更等重大汽车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涉及外商投资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第四十一条 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监督管理中查实违规的汽车投资项目,由备案机关撤销其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由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处理。对经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单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整改到位前暂停备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
第八章 产能监测预警
第四十三条 汽车产能监测和统计:
(一)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情况,于每年 1 月底前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生产情况和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 3 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十四条 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建立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合理投资,为地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健全本地区汽车产能核查体系,研判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不断提高产能利用水平。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已审批或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变更建设内容、主要股东等事宜,需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新能源汽车企业清理规范专项行动前正式受理的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本规定实施前参照原规定研究办理。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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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18日,360创始人、董事长周鸿祎更新个人微博,称“做了一个艰难的决定,我要把陪伴我9年的迈巴赫600给卖掉。”随后,他解释道:“这是因为我需要体验新一代车的感觉。古人说要‘破釜沉舟’,所以我就把这车卖掉,放弃传统意义的豪华车,换上国产新能源智能网联车。”同时他还表示
4月27日,华润电力唐河县200MW光伏项目配套40MW(80MWh)储能系统EPC总承包工程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威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66246021.82元,折合单价0.828元/Wh;第二中标候选人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折合单价0.83元/Wh。项目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境内。招标内容和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据渑池消息,4月26日,河南渑池县(希格腾华)用户侧储能项目启动仪式举行。据悉,(希格腾华)用户侧储能项目是河南省豫西地区首个用户侧储能电站,由中能科技公司和开发区韶润公司共同投资兴建,总投资2100万元,规划总容量4.4MW/12.8MWh。电站根据用户实际生产的用电情况进行模块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据平远发布消息,4月26日,广东梅州平远新型智慧独立储能项目即恒运储能项目(一期)动工仪式在梅州平远高新区举行。该项目为广东省2024年首个动工的大型电网侧储能电站,总投资额约为12亿元,其中一期投资额约为4亿元,占地面积达1.6万平方米。项目建设规模为100MW/200MWh,电站将
4月22日,国家能源集团海北公司刚察120万千瓦“源网荷储”一体化配套储能项目场平工程开始施工,拉开项目建设序幕,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刚察120万千瓦“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位于青海省刚察县热水镇,平均海拔3700米,一期光伏直流装机1200兆峰瓦,交流容量1000兆瓦,按照15%、2小时配置150兆瓦/300兆瓦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6日西安市北石桥污水处理厂1725kW/5505kWh储能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公告显示,本项目为西安市北石桥污水处理厂1725kW/5505kWh储能项目EPC总承包,包括分布式储能项目的设计、储能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调试、并网、验收、培训、移交生产、工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科力远4月26日在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于2023年中标的储能项目均已完工交付。2023年公司储能业务中标量较少,暂时对公司业绩贡献度较低。但公司牵头组建的储能创新产业联合体和储能产业基金项目取得实质进展,公司与中创新航共同投资设立储能产业母基金,将为储能创新联合体成
在全球化背景之下,各国之间的能源互联已成为趋势,储能行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伴随储能利好政策的不断出台及商业模式的日趋成熟,中国新型储能发展步入快行道,未来行业也将加速由“成本竞争”转向“价值竞争”。“2024年,将是更卷的一年。”在过去的两年间,储能行业急速成熟起来,不同企业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期,西藏阿里、拉萨、那曲等等多地分别开启了2024年电力保供3.02GW新能源项目竞配,其中光伏1.4GW、风电1.22GW、光热项目400MW。而且这批风光项目竞配文件明确要求配置至少20%、4小时储能,以此计算所需储能至少524MW/2080MWh。而且除了山南市之外、各地均明确要求构网型储能,意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新特电气4月26日在回复投资者2023年公司利润下降的原因时表示,利润下降的原因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加速拓展储能等新能源市场、开发新客户,研发投入、人工管理费用同比增加所致。未来公司将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在保持技术研发的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控制公司成本,多措并举实现降
随着多地分布式光伏政策调整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完善,工商业用户侧储能正迎来新高潮。相关数据显示,2024年一季度用户侧储能新增装机和备案量同比翻倍,增速甚至跑赢了电源侧电网侧等大型储能。不过在爆火之余,工商业储能行业仍有很多潜在痛点,正逐一呈现在用户面前。作为深耕新能源行业的技术专家
近日,单一用户侧铅碳储能电站——浙江哲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储能项目建成并成功并网。哲丰储能项目位于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总投资2.81亿元,额定功率42兆瓦,额定装机容量284.88兆瓦时,可实现长达10小时的储能,是一般储能电站的5倍。项目占地面积14.7亩,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采用模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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