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摘 要:能源开发、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张力,使新一轮能源革命蓄势待发。《电力法》作为电力建设、生产、输送和使用的基础性法律,其系统性修改有望成为撬动此次能源革命的“阿基米德支点”。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电力市场可以分为垄断、购买代理、批发竞争和零售竞争四种运行模式。我国现行《电力法》确立的电力市场属于第二阶段的购买代理模式,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使我国的电力市场实践挣脱法律的束缚,迈入到第三阶段的批发竞争模式。唯有对《电力法》进行修改才能契合“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要求。能源革命背景下的《电力法》应当以电力效率与环境保护作为其修改的核心功能取向,前者对应电力监管中的经济性监管,旨在借助竞争性市场的培育来保障中国能源“量”上的安全,后者对应电力监管中的社会性监管,旨在通过环保型电力的打造来保障中国能源“质”上的安全。《电力法》可以从体例结构调整、立法目的重塑和具体制度建构三个方面,将此次电力革命的核心功能取向予以整合、嵌套和消纳。具体而言,培育竞争性市场需要拆分电力产业的非自然垄断业务,并开展电价市场化改革和落实能源普遍服务义务,打造环保型电力需要完善电力发展规划环评制度,同时辅之以清洁能源优先并网和使用制度,并建立清洁能源补贴的适时退出机制,终端用户的参与是此次能源革命的重要内容,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电力产业自由化与清洁能源开发使用的体制机制,最后,对于《电力法》中与功能取向无关且与其他部门法交叉或冲突的条款,应当予以删除。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人茶座” ID:dlflrcz 作者:黄锡生 何江)
反思与超越:未来《电力法》的应然面向
以功能实现为目标《电力法》可以从体例结构调整、立法目的重塑和具体制度建构三个方面,将此次电力革命的核心功能取向予以整合、嵌套和消纳,从而实现立法指导改革、改革于法有据的依法治国宗旨。
《电力法》体例结构的调整
根据《电力法》施行二十余年的情况,并结合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方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议调整《电力法》的篇章结构(见表1),以更具逻辑和指导意义的新体例涵射能源革命的精髓。
具体而言:
第一,基于电力规划对于防止投资过热,避免资源浪费,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方面具有的重要意义,有必要提升电力规划制度的地位。考虑到规划指导建设,建设落实规划,可以将《电力法》第二章“电力建设”修改为“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二,第三章主要解决电力生产和输送问题,原标题是“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管理”一词的行政干预色彩与当前的电力产业自由化理念相悖,“调度”一词更为中性,且与电力调度机构的职责和称谓相符,故建议将第三章的标题修改为“电力生产与电网调度”。
第三,原第四章是“电力供应与使用”,这一标题无法反映售电环节的市场化改革动向。为此,建议将此章的标题修改为“电力经营”。
第四,此次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是放开售电侧竞争,此处之所以保留极具计划意味的第五章“电价与电费”,原因在于,售电侧市场化改革具有特定的适用空间,如《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才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或者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交易。由于普通公众、公益事业等主体缺乏较之于用电大户的议价能力,因此对于此部分用户,电价仍然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受到政府的合法干涉。因此,建议保留“电价与电费”一章。
第五,现阶段,对城市居民及老少边穷地区供电的公共服务,日益被“能源普遍服务”这一概念所取代。《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就将城市居民、农村农业等用电保障,纳入到“提高能源普遍服务,实现全民共享能源福利”的章节下进行规定。然而,法律具有价值宣示功能,在《电力法》中将农村和农业用电予以特别规定,无疑具有极强的政治和社会意义,因此可以保留“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一章。
第六,此次能源革命对电力行业提出的要求,除了推动市场化改革,另一方面是促进清洁电力的生产和使用。为了凸显这一目的,建议增加“清洁能源开发与使用”一章,专门规定清洁能源的补贴、全额收购、税费减免、绿证等内容。
《电力法》立法目的的重塑
现行《电力法》的立法目的有三: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可以看出,其与当下《电力法》的功能定位己经出现难以衔接之处。表现在:
其一,“电力振兴”背景下的《电力法》以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为根本目的,基于传统的自然垄断理论,其手段是通过“厂网分离”实现发电侧的竞争,而对当前电力革命所偏好的售电侧竞争缺乏正面规定。
其二,电力产业作为引起大气污染、气候变化的主要来源,理应承担起环境规制责任。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就将电力作为碳减排的首期适用对象。在“生态文明建设”陆续写入宪法和《党章》的背景下《电力法》有必要在立法目的部分体现其环保面向。
为此,修改后的《电力法》可以将立法目的界定为: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推动能源转型,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电力行业市场化经营,并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其中,“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是总括性目的;“推动能源转型,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电力行业市场化经营,并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是工具性目的,分别对应此次电力改革的环保取向和效率取向。
《电力法》具体制度的构建
培育竞争性市场的法律路径
电力竞争性市场机制构建的核心任务是对输电业垄断结构的认可与输电业反竞争行为的规制。同时,为了消除市场机制所附带的地区歧视倾向,需要赋予电力供应方以强制缔约义务,即在电力需求方要求缔约时,电力供应方负有普遍服务义务。
为此,可以在《电力法》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调度”中构造如下法条:
输电业由国有资本垄断经营,电网经营企业应当规划、兴建与维护全国电力网络;
电网经营企业不得兼营发电业或售电业,且与发电业或售电业不得交叉持股;
电网经营企业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对于符合国家规划和标准的发电业者要求与其电力网互联时,不得拒绝;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保障公民获得无歧视的电力供应服务。政府对因承担普遍服务义务造成亏损的企业予以合理补偿或政策优惠。
根据电力使用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电力的使用分为生存型用电和发展型用电。前者是指以普通居民和公用事业为主的以生活、生存和公共服务为主旨的用电需求,后者是指以工业企业为主的以盈利为目标的用电需求。虽然电价市场化改革是此次电力革命的核心议题,但是生存型用电的电价仍然应当由政府定价。
在必要性方面,电力首先是一种公共服务,其次才是一种商品。电力供给不仅关系到个人基本生活,而且事关社会的稳定运行,市场定价所附带的电价波动可能造成社会动荡。为此,保障电价的相对稳定就成为政府应当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
在可行性方面,据《中国统计年鉴2017》的数据,中国生活能源消费共50099万tCE,仅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436000万tCE的11%。理论上讲,政府承担针对生存型用电的保底供电责任并无太大的执行难度网。
有鉴于此,可以在《电力法》第五章“电价与电费”中设置如下法条:
电力市场的价格实行市场定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原则,政府定价实行分时电价和阶梯电价;
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力用户可以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或者通过售电市场根据公平竞争原则购买电力;
供给普通居民与公益用电,电价应当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进行确定。
打造环保型电力的法律路径
完善电力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作为负责任大国和碳排放大国,我国积极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来实现碳减排承诺。然而,由于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补贴等制度的存在,各地方政府纷纷将可再生能源作为GDP竞赛的新引擎,加上电网消纳能力和社会用电需求的不足,最终造成电力供给过剩的问题。为了从源头规避电力投资过热或投资不足,应当在《电力法》第二章“电力规划与建设”中完善电力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评估能源监管部门起草的电力发展规划,确保电力供需均衡和清洁能源的稳定供应。
为此《电力法》第10条可以修改为: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区域环境状况、电能供需等因素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电力发展规划的机关提供环保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推动清洁能源的供给与使用
《电力法》可以在新设的“清洁能源开发与使用”章节构造如下法条,以推动清洁能源的供给与使用: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技术,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消纳能力;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负责执行电力调度业务,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并网、调度可再生能源电力;
鼓励用户自愿认购具备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的电力。
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并网争议不断,理论上讲,优先并网是可再生能源经营主体的一种行政法上的利益。当电网调度机构没有正当理由,违背法律确立的优先并网规则不予并网时,《电力法》应当赋予可再生能源经营主体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构建电力公众参与制度
近年来各国电力行业的另一个新生主题是终端用户的参与。以往,终端用户一直处于被动消费的状态,不关心、不了解、不参与电力的生产、输送和销售环节,对电价等重要事项也无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下,各国立法者都致力于为终端用户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使其能够对清洁电力、电价等做出回应。这一变化一方面基于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则是源于公众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的关切。未来电力行业的发展,将离不开政府、行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互动和协作。
现行《电力法》鲜有公众参与的规定,为此,应当构建电力公众参与制度:
电网经营者应当建设公开透明的电网调度信息网络平台,依法披露电网信息,实现电网经营企业与相关企业、电力消费者的信息互动与咨询共享;
电力管理部门核定公益电价、审议一定规模以上的电力企业并购等事项,应当召开有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以及公众参与的听证会。
代结语:《电力法》的“瘦身”
《电力法》是电力建设、生产、输送和使用的基础性法律,越能维持其电力基础法的“纯洁性”,越能保障其实效性。然而,现行《电力法》一些规定僭越了这一准则,挤占到其他部门法的调整范围。更为关键的是,这些侵入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规定存在设计缺陷,出现与其他部门 法相冲突的情形,最终导致《电力法》的“越权”条款在实践中被“冷落”。这一现象在《电力法》法律责任部分尤为明显。
《电力法》第60条规定了电力运行事故的电力企业民事责任,但是其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是“电力运行事故”,而《侵权责任法》第73条将电力运行事故分为高压触电和低压触电事故,该法规定电力企业仅对高压触电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原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均规定电力事故中受害人“故意”是免责事由,然而《电力法》笼统规定“过错”是免责事由,从而减轻了电力企业的担责范围。
又如《电力法》第72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是窃电的主管部门,然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多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窃电行为。实践中,电力管理部门由于受人员配备、查处权力等方面的限制,查处窃电效率低下,所以供电企业发现窃电行为,往往根据下位法规定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上位法被“冷落”。
笔者认为,电力侵权虽具有特殊性,但仍然属于民事纠纷,没有必要放在以构建竞争性电力市场和绿色电力为主旨的《电力法》中。同时,盗窃电力的行为在《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己有否定性评价,而且基于电力管理部门的能力所限,《电力法》赋予电力管理部门查处窃电行为的规则设计也缺乏实效性。因此,将窃电行为的法律规制交由其他专门的部门法将更具可操作性。
总之,《电力法》修改既要根据构建电力竞争性市场和促进环保型电力的功能取向创设规则,同时,对于与功能取向无关,且与其他部门法交叉或冲突的条款《电力法》应当予以删减。
相关阅读: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编者按:能源是工业的粮食、国民经济的命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为我国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道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是事关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紧迫任务。2024年,恰逢“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提出十周
4月28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召开新疆区域2024年第一次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厂网联席会议,系统总结2023年新疆电力市场工作,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安排部署2024年电力市场重点工作,为新疆电力行业低碳、绿色、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
在中国,虚拟电厂作为电力体制改革下的新产物,一方面根植于传统的电力体制与电力系统,顺应原有的运行惯性才能发展;另一方面,作为新型电力系统的全新部分,自然被各类新老玩家(学术名称:利益相关方,Stakeholder)所追逐、所争夺,去满足各利益主体的诉求。它并不是看上去的“聚合负荷侧资源,参
【我们将按照国家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相关精神,持续深化电力市场改革,围绕“完善市场机制、统一规则体系、扩大市场范围”的远景目标,从完善市场规则、健全调控机制、强化风险防范、严格市场监管、培育新型主体等方面着手,推动电力市场向更加成熟、更加稳定、更加开放方向发展。】——山西省能源局总
书接上回(电改导火索——二滩弃水),《西部大开发决策回顾》一书中描述了关于“二滩弃水”与电力体制改革的关系:二滩水电站电送不出去,既有电网瓶颈的问题,也有电力体制上的原因。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提出要想办法解决二滩电力送出问题,且必须对现行电力体制进行改革。(来源:微信公众号“售电星
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可再生能源在“价”于2021年迎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后,“量”上也很有可能迎来巨大改变,这是整个电力市场改革潮流对于行业的影响。那么,作为更上游的新能源经济性评估工作,有必要未雨绸缪,以动态评估(现货市场仿真)取代过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能源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普遍共识。我们要顺势而为、乘势而上,以更大力度推动我国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为共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对推进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以用户市场化购电为核心的总体思路,用户对市场化购电的满意度、方便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衡量这一轮改革成绩的重要标尺。但是9年来,用户对市场化购
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售电侧改革自“电改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实施以来,成效显著,售电业务渐次放开,零售市场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售电主体不断进入,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市场活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明显提升。然而,与批发市场建设的改革进程相比,零售市场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仍面
2015年3月15日新一轮电力体制机制改革启动至今,已经历九年有余。本轮电改以批发侧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为主线,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形成了有别于诸多传统价格、运行政策的改革政策谱系。2015年以来,特别是2017年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电力市场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广东、山西、山东、
编者按4月1日,《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能源电力转型升级持续深入,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积极推进,“源-网-荷-储”侧特性发生巨大改变,出现了许多影响电能质量问题的新因素。同时,产业转型升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都对电能质量提出了更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电力用户退市的公告,唐山文丰特钢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电力市场,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对电力用户提交的退市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核验,将上述企业的退市情况予以公示。详情如下: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公示电力用户退市的公告唐山文丰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电力市场电力用户注册管理细则(试行)》和《山东电力市场发电企业注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中《山东电力市场发电企业注册管理细则(试行)》适用于山东电力市场发电企业的注册业务管理,主要包括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等。本细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电力市场电力用户注册管理细则(试行)》和《山东电力市场发电企业注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中《山东电力市场电力用户注册管理细则(试行)》适用于山东电力市场电力用户的注册业务管理,主要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等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云南杰投电力有限公司拟退出云南电力市场公示的通知,经审核,云南杰投电力有限公司自2023年11月以来,未开展交易任何交易,满足自愿退出条件,现依规予以公示。详情如下: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杰投电力有限公司拟退出云南电力市场公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川渝一体化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规则适用于四川、重庆两省市间开展的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后续待条件成熟,可将西藏电网及相关市场主体纳入到本市场中。川渝一体化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以下简称“川渝
一、专栏概况针对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市场机制设计、市场组织方法、市场出清技术、价格形成机制等问题,《中国电力》编辑部邀请中国电科院冯树海教高、清华大学钟海旺副教授、四川大学刘友波教授、重庆大学杨知方教授、香港理工大学林伟研究员作为特约主编组织策划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
2024年4月28日,云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5次会议在昆明召开,选举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王志祥为云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的提名选举流程严格遵循《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的相关规定
本文为四川省月内电力市场关键价格信息总汇,旨在为四川电力市场的关注和参与者们提供快速了解当月“国网代理购电价、非水配置价格、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均价、零售市场均价及用户侧最大峰谷价差”等综合的市场价格信息。(来源:微信公众号“硕电汇”作者:小硕团队)01本月电网代理购电价格4月电网代理
近期,为确保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成效,东北能源监管局按照国家能源局部署,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对2023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等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通知》和《能源监管发现问题后续处理工作规范》等要求,对2023年蒙东地区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发现电力调度与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监
01本月行情特别说明:批发市场成交均价并不代表最终到户电价,仅为到户电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02各轮次交易一览截止月内交易结束,四川电力市场2024年4月中长期合约交易共计进行8轮,成交均价为385.63元/兆瓦时。03本月中长期合约市场电价与国网代理电价对比截止月内交易结束,按本月全部集中交易成交
1-3月,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累计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14248.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7%;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61.0%,同比下降1.5个百分点。其中,全国电力市场中长期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合计为11254.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3月份,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484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6%。其中
3月12日,集团公司召开电力产业2月份生产运营工作通报会,总结2月份电力产业生产运营工作成效,研究部署3月份重点工作。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树臣出席会议并讲话。冯树臣充分肯定了电力产业2月份生产运营工作取得的成绩。他强调,要清醒认识生产运营面临的形势任务,全力保障生产运营首季开门
3月5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他所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从2023年在地方考察时首次提出,到今年中央政治局首次集体学习又一次聚焦,再到这次全国两会上共商国是时深入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就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出
1月24日,国家能源集团召开2024年电力产业工作会议,总结电力产业2023年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部署电力产业2024年重点任务。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余兵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树臣主持会议。会议充分肯定了电力产业2023年工作。2023年,电力产业在集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面对能源
新型电力系统对垂直产业的驱动范围和能力不断增强,在电力低碳转型进程中,实现更稳定、安全的电力系统需要付出一定代价。未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手段,疏导电力低碳转型成本。电力是能源供需双侧实现碳减排的中心环节,受宏观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变化、电能替代等因素影响,近中期,我国电力需求增长空间
近日,湖北省首个新型电力系统产教融合共同体成立大会在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举行。据了解,成立新型电力系统产教融合共同体,是服务湖北地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深入落实国家“双碳”战略目标、助力湖北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积极探索。共同体成立后,将搭建信息交流与人才供需平台,开展
国家电网编写的《新型电力系统与新型能源体系》一书近日出版发行,书中指出新型电力系统产业发展将推动电力产业规模和市场规模持续扩大,预计2020至2060年我国电力产业投资规模将超过100万亿元,储能、综合能源、能源互联网等产业规模都将达到万亿元级别。该书称,新型电力系统是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支
8月10日下午,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渝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前,中国大唐党组书记、董事长邹磊,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刘明胜拜会了重庆市委书记袁家军,市委副书记、市长胡衡华,双方就深化能源电力产业合作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并见证签约。重庆市委常委、秘书长陈新武,市人
日前,六盘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十四五"工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通知。《规划》指出,按照全省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重点实施火电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加快壮大水电、光伏、风电、瓦斯等清洁能源发电,大力实施清洁高效电力建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省能监办联合组织开展全省电力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省能源发展中心电力产业发展部(新能源开发利用部)部长邢子春参加了对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部分电力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组先后到山西浑源抽水蓄能电站、山西朔州神头开关站-雁同双回路线路改接晋北1
自7月中下旬以来,多地区出现持续的高温天气,空调、空调扇等大功率电器频繁且长时间使用,造成用电负荷大幅度攀升,部分地区甚至一度出现了用电紧张的情况。而在电力系统中,高温高负荷情况下,供电设施最容易出故障。每年迎峰度夏期间,电网公司都会将巡检缩短至每周一次,以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
今年以来,国网东台市供电公司始终肩负电力保供责任,激活乡村电力基因,精准赋能产业振兴,不断放大电气化养殖的文蛤、泥螺、鳗鱼等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效应,在近3000平方公里的农村土地上以电为媒,助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为东台乡村经济注入澎湃动力。读来笔者生出许多感慨来。2022年是实施“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