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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在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过程中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证有效发挥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基本功能和性能,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制定本规范。
1.0.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的原则,应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0.4 本规范是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按功能及性能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
1.0.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2.1.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2.1.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模应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现状及其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处理能力,应确保服务范围生活垃圾及时有效处理。
2.1.4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的关键设备或系统应具有备用性,确保工程基本功能的有效性。
2.1.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项目应以主要生产车间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做到整体效果协调、美观。
2.2 工程选址
2.2.1 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设施控制区域分为核心区、防护区和缓冲区。核心区的建设内容为焚烧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当防护区为园林绿化时,距离按核心区周边不应小于300m。
2.2.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少于500m,距边界距河流和湖泊不应少于50m,距民用机场不应少于3km。
2.2.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供水水源远景规划区;
2 洪泛区和泄洪道;
3 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
4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5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2.3 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2.3.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产生的污水、臭气、粉尘、噪声等,应设置控制、收集与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施。
2.3.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产生的残渣、炉渣、飞灰、污泥等,应设置收集、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设施。
2.4 辅助与公用工程
2.4.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
2.4.2 垃圾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2.4.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并应方便车辆的进出。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做到通畅。
2.4.4 厂(场)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
2.4.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中的关键设备或系统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工程有余热发电系统时,其电气系统的一、二次接线和运行方式应首先保证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2.4.6 工程的自动化控制,必须适用、可靠、先进,应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特点进行设计。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2.4.7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消防系统。
2.4.8 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的要求。厂房各作业区应合理分隔,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操作人员巡视检查路线应组织合理;竖向交通路线顺畅、避免重复。
2.4.9 厂房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基本热工性能和使用的要求。
2.4.10 严寒地区的建筑结构应采取防冻措施。
2.4.11 控制室应设吊顶和防静电地板。
2.4.12 垃圾坑内壁和池底的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荷载、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
2.4.13 垃圾坑、易产生臭气的处理车间与其他房间的连通口及屋顶围护结构,应采取密闭处理措施。
2.4.14 垃圾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应进行强度计算和抗裂度或裂缝宽度验算,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进行抗浮验算。
3 生活垃圾焚烧厂
3.1 一般规定
3.1.1 垃圾焚烧厂必须配置:接收及贮存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及发电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配套设施等。各系统处理能力应配套,保证焚烧厂正常运行。
3.1.2 垃圾焚烧厂应具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运行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
3.2 接收及贮存系统
3.2.1 大件垃圾应破碎后进入焚烧炉。卸料区严禁堆放垃圾和其他杂物,并应保持清洁,垃圾运输车卸料时严禁越过限位装置卸料。
3.2.2 必须设置垃圾储坑,垃圾储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储坑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挡和事故报警设施;
2 应有足够的储存容量,避免生活垃圾污染环境;
3 垃圾储坑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火灾探测器、事故排烟及通风除臭装置;
4 底部应设置垃圾渗沥液导排收集设施。垃圾渗沥液收集和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并应配置检修人员防毒装备;
5 垃圾焚烧炉进料斗平台沿垃圾储坑侧应设置防护设施。
3.2.3 严禁将带有火种的垃圾卸入垃圾储坑。
3.2.4 焚烧厂检修过程中,进入垃圾储坑、渗沥液收集池、渗沥液厌氧处理系统、箱涵和垃圾焚烧锅炉等受限空间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作业前必须采取事先通风、有害气体检测及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进入;
2 作业时应在外部设有监护人员,并应与进入的检修人员保持联系;
3 进出人员应实行签进签出规定。
3.3 焚烧系统
3.3.1 焚烧炉在最大烟气量下,主温控区内温度不低于850℃的条件下烟气滞留时间不应小于2s。主温控区内设置锅炉水冷壁时,水冷壁内侧应设置卫燃带。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
3.3.2 垃圾焚烧炉每个燃烧室应配备至少一个辅助燃烧器。燃烧器功率应能保证加热到850℃。当最后一次助燃器注入后炉内气体的温度降到850°C以下时,该燃烧器应自动开启。
3.3.3 点火、助燃燃料、活性炭的储存及供应设施应配备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
3.3.4 焚烧厂运行过程中,对电气、燃烧、热力、烟气净化等设备和系统的操作和检修应分别执行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3.3.5 检修人员进入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烟道内部进行检修时,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1 应对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烟道进行通风冷却,温度高于60℃时不应入内工作;
2 应将进行检修工作的余热锅炉炉膛、烟道与仍在运行的设备、系统、管道可靠隔离,并应悬挂相关警示标识牌,必要时应加装堵板;
3 清灰除焦人员必须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工作;
4 炉膛除焦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将有坍塌危险的焦渣打落;清焦作业脚手架必须搭设牢固;清焦作业时应从上部开始向下进行;高处清焦作业时下方严禁有人通过或滞留。
3.3.6 严禁接触正在运行设备的运动部位。
3.4 余热利用及发电系统
3.4.1 必须定期对余热锅炉受热面管道进行壁厚探测,并按规定及时更换锅炉受热面管道。余热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余热锅炉投入运行前必须取得有效使用登记证。
3.4.2 焚烧厂A、B、C级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B、C级检修时,应进行余热锅炉受热面金属监督工作,应对水冷壁、过热器等管子检查并应抽样测厚,水冷壁管测厚抽检率不得低于20%;
2 A级检修时,余热锅炉受热面应割管送检;
3 A级检修时,应进行主蒸汽管道、受监压力管道金属监督检查工作。
3.4.3 余热锅炉受热面检查发现有变形、鼓包、胀粗等情况的受热管应立即更换;对因冲刷、磨损、高温腐蚀致使壁厚减薄量超过设计壁厚30%的受热管应更换。
3.5 烟气净化系统
3.5.1 必须配置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应具有酸性气体脱除、除尘、重金属脱除、二噁英类脱除和NOx脱除的功能。烟气净化系统设计排放指标应符合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放标准。
3.5.2 每条焚烧线应配置独立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应能满足全厂运行控制和环保监测的要求。在线监测点的布置、监测仪表的选择、数据处理及传输应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在线监测系统终端显示的颗粒物、有害气体浓度等数据应为换算成标准状态下、氧含量在11%时的数据,并可显示瞬时值和排放标准要求的时间均值。
3.5.3 焚烧厂检修过程中,应对袋式除尘器滤袋、仓室等部套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滤袋检漏试验、寿命评估;
2 应更换破损、脱落的滤袋;
3 应修复仓室泄漏点并应对仓室进行防腐维护;
4 滤袋的每次检查和更换应做好记录。
3.6 灰渣处理系统
3.6.1 生活垃圾焚烧残渣、飞灰贮存和运输应保持密闭。
3.6.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定期进行监测其物理和化学特征,确保各项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最终进行无害化处置。
3.7 配套设施
3.7.1 进入垃圾焚烧锅炉、脱酸塔、脱氮塔、袋式除尘器、渗沥液收集池及其他各类塔体、箱体、罐体内部工作时,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3.7.2 必须设置自动控制系统,保证垃圾焚烧、烟气净化、余热利用、消防等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对过程控制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数据储存1年以上的功能;
2 应设置独立于主控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3 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4 测量油、水、蒸汽、可燃气体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
5 保护系统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并应有必要的后备操作手段。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保护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投保护的任何操作设备;
6 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应设火灾探测器和消防设施,严禁汽水管道、热风道及油管道穿过。
3.7.3 垃圾焚烧厂应设置化验室,并应定期对垃圾热值、各类油品、蒸汽、水以及污水进行化验和分析。
3.7.4 焚烧厂化验室的化学品储存、摆放、化验操作等应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执行。化验过程中的烘干、消解、使用有机溶剂和挥发性强的试剂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严禁使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试剂。对于易燃、易爆、剧毒试剂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分类专门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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