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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住建部发文:垃圾焚烧厂必须配置余热利用及发电系统等配套设施

2019-02-27 09:5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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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垃圾处理厂(场)

7.1.1 进场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及其细分类堆放,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7.1.2 建筑垃圾卸料、上料及处理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环节应采取抑尘、降尘及除尘措施。

7.1.3 建筑垃圾原料、产品贮存堆场应保证堆体的安全稳定性。

7.1.4 建筑垃圾原料贮存场地并应采取防尘措施,可根据后续工艺进行预湿。

7.1.5 建筑垃圾利用残渣应进行堆填或填埋处置。

8 粪便处理厂

8.1 一般规定

8.1.1 粪便处理厂主体工程应设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残渣处理系统等。

8.1.2 厂区应设置粪便、污泥、气体的计量装置,宜设置气体检测装置以及必要的仪表和控制装置。

8.2 接收及贮存系统

8.2.1 具有可燃气体产生或泄漏可能性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并与强制排风设备联动。与处理设施相关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必须设置强制通风设施和自动报警装置。

8.2.2 粪便主处理系统前,应设置储存调节池或调节罐,调节池或调节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高低液位装置;

2 应设置循环泵、应急排放管线和清空管线。

8.3 预处理系统

8.3.1 格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格栅拦截固体杂物的清除应采用机械清除,对所清除的固体杂物应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置;

2 格栅机、输送机应采用密封形式,并设置除臭处理装置;

3 格栅处应设置工作平台,其上应有安全和冲洗设施;

4 格栅设于室内时,应设置通风设施,当用人工清除时,其进风口必须设于工作台下面。格栅室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8.3.2 固液分离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液分离机应能截留粪便中粒径在15mm以上的固体杂物,并应将栅滤后液体中的细砂高效分离和排出;

2 格栅上端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

3 固液分离过程应在密闭的条件下进行;

4 产生的固体杂物应打包后再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置。

8.4 主处理系统

8.4.1 对产生、输送、储存、使用沼气的设施应做好安全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沼气泄露或空气进入厌氧消化器及沼气储气、配气系统;

2 严禁烟火;

3 严禁违章明火作业;

4 进入设施内工作必须采取通风、换气等措施。

8.4.2 加氯间维护保养时,严禁使用明火和撞击火花。

8.4.3 粪便处理车间应密闭,并且设置通风除臭系统。

8.5 残渣处理系统

8.5.1 粪便厌氧消化和粪便絮凝脱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处置。

9 渗沥液处理厂

9.1 一般规定

9.1.1 渗沥液处理应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预处理+物化处理等组合处理工艺。

9.1.2 渗沥液处理主体工程应设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

9.1.3 渗沥液处理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有备用,且应具有防腐性能。

9.2 接收及贮存系统

9.2.1 渗沥液处理工程应设调节池,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均化水质、水量。

9.2.2 调节池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渗沥液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三个月的渗沥液处理量;

2 焚烧厂、堆肥厂、中转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渗沥液调节池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4h;

3 调节池应设计为2个或分格设置;

4 渗沥液调节池应采取加盖导气措施及臭气处理设施。

9.2.3 渗沥液调节池、浓缩液及污泥储存池、污泥脱水设施等重点恶臭源应实施封闭、局部隔离及负压抽吸等措施,臭气应经集中处置达标后有组织排放。厌氧反应设施应设置沼气回收或安全燃烧装置。

9.2.4 储存渗沥液的封闭空间和厌氧处理间应配置硫化氢、沼气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应与机械通风设施连锁,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并应采取控制与保护措施。曝气设施应设置氨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

9.2.5 在线监测报警系统应配备备用电源,通风设备应按Ⅱ类负荷供电,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9.3 预处理系统

9.3.1 当选择水解酸化技术作为预处理工艺时,水力停留时间应为2.5 h~5.0h;pH应为6.5~7.5。

9.3.2 混凝沉淀预处理药剂的种类、投加量和投加方式应根据渗沥液混凝沉淀的工艺情况、实验结果等确定。

9.4 主处理系统

9.4.1 应设置渗沥液产生量和排出量计量装置。

9.4.2 处理后尾水排放的,应按照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水口。

9.4.3 厌氧处理工艺调试初期应对沼气中甲烷含量进行监测,应及时监测沼气的产生量,发现漏气现象,应及时排除,保证沼气排放的安全。

9.5 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

9.5.1 污泥和浓缩液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渗沥液处理中产生的污泥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时,含水率不应大于60%;

2 纳滤和反渗透工艺产生的浓缩液应采用焚烧、蒸发或其他方式处理。

附:起草说明

一、起草单位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华中科技大学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环卫集团

浙江大学

上海启菲特环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睿优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

二、术语

1处理 treatment

采用焚烧或其他改变垃圾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垃圾数量、缩小垃圾体积、达到无害化的过程。

2处置 disposal

将垃圾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通常也称为“最终处理”。

3预处理 pre-treatment

使垃圾特性和类别满足后续的处理和处置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和加工的过程。

4焚烧 incineration

在专用炉体内使垃圾完全燃烧,释放热量并达到无害化的过程。

5卫生填埋 sanitary landfill

填埋场地具有防渗、雨污分流、填埋气导排及渗沥液收集处理等工程设施,并在运行中采取压实、覆盖、臭味控制等措施,对填埋气体和渗沥液进行处理使排放达到相应环境标准要求的垃圾处置方法。

6堆肥 compost

通过控制微生物生长条件,促进垃圾发酵并将产物加工成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最终达到无害化的过程。

三、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是重要的城镇基础设施,设施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城镇环境,是现代城镇化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领域,为了保障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过程中的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规定。

1.0.2 本规范是国家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必须严格遵守。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细化和提高本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

1.0.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功能是保障城镇环境卫生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市容环境良好的前提;资源再利用是生活垃圾管理和处理首先考虑的问题,也是有利于减少垃圾处理量、节约成本、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是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需重点解决的问题,也是必须达到的目标。

1.0.4 为适应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和科技新成果的应用需要,对本规范规定的功能性能要求,暂未明确对应技术措施或采用本规范规定之外的技术措施,且无相应标准的,必须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据研究成果、验证数据和国内外实践经验等,对所采用的技术措施进行充分论证评估,证明能够达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并对论证评估结果负责。论证评估结果实施前,建设单位应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1.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目的就是分类处理,以提高垃圾处理的无害化水平,节省处理费用。由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需要居民配合的一项工作,而居民的垃圾分类收集习惯需要长时间慢慢培养,因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达到一个较高水平和较高普及率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基于这种情况,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不一定等分类处理设施建成以后才实施,以避免分类处理设施建成后因分类收集率和分类收集水平跟不上而无法正常运行。在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初期,可采用临时的分类处理措施,以利于分类收集工作的开展,当垃圾分类收集率和分类收集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后再建设正规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临时分类处理措施包括填埋场内开辟独立厨余垃圾填埋单元、临时厨余垃圾好氧生物处理设施等。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本条是落实法律规定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并确保相应产物利用安全可控。

2.1.3 对某城市或区域,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经济性测算、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处理规模。

2.1.4 本条所述“关键设备或系统的备用性”是指对发挥环境卫生设施基本功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设备或系统应设置两套以上的同样设备或系统。如一套设备或系统检修停运或出现故障,另一套设备或系统还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对于非常关键的设备一般要设完全备用的设备,如汽轮发电机的循环冷却水泵、排风除臭风机、车间工位的新风风机等。对于一般性关键设备,可以选择两套以上的设备或系统分担全部工作负荷,当有设备检修或故障停运时,其他设备和系统还能承担部分工作负荷,不至于使工作全部停止。环境卫生设施通常担负着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重任,有些关键设备和系统如没有备用性,一旦停运,就会给城市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制定本条。为了方便设计人员确定什么设备和系统应具备备用性,这里列出一些典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需要具有备用性的关键设备和系统,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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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主要生产车间在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项目中起主导作用,并与周围的设施如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臭气处理设施、原辅材料储存与进出料、道路交通组织等联系密切。因此,应以主要生产车间为主体进行布置,结合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和现场实际情况布置辅助设施,确保相关设备稳定、可靠、高效运行。总体布置还应考虑建成后的立面和整体效果,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2 工程选址

2.2.1~2.2.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在运行过程中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如恶臭、病原微生物、扬尘、噪声等。并且在运行管理不善或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下会存在一定的生态污染风险和安全风险等。在选址过程中,这些影响都应考虑到。故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民活动区、河流、湖泊、机场、保护区等重要的、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区域,将不利影响的风险降至最低。

2.2.3 为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能顺利建成投产,建成后能安全稳定运行,对工程选址应避开的敏感目标提出了相应要求。

(1)距离水源,有一定卫生防护距离,不能在水源地上游和可能的降落漏斗范围内。

(2)选择在地下水位较深的地区,选择有一定厚度包气带的地区,包气带对垃圾渗沥液净化能力越大越好,以尽可能地减少污染因子的扩散。

(3)场地基础要求位于地下水(潜水或承压水)最高丰水位标高至少lm 以上。

(4)场地要位于地下水的强径流带之外。

(5)场地要位于含水层的地下水水力坡度的平缓地段。

条文中的“洪泛区”是指江河两岸、湖周边易受洪水淹没的区域。条文中的“泄洪道”是指水库建筑的防洪设备,建在水坝的一侧,当水库里的水位超过安全限度时,水就从泄洪道流出,防止水坝被毁坏。填埋场选址要求考虑场址的标高在5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之上,并且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该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单位应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环保、环卫、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

2.3 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2.3.1 本条是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污水、臭气、粉尘、噪声控制设施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污水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垃圾坑等区域,生活垃圾堆肥厂卸料区、垃圾坑、预处理车间、发酵车间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等区域,餐厨垃圾处理厂卸料区、垃圾坑、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卸料区、垃圾坑、预处理车间、成品车间、堆场、填埋场等区域,粪便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污水,应通过设置收集沟、管等设施,有效将污水进行收集,并在厂(场)内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处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后排放。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臭气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垃圾坑、污水处理区(调节池、浓缩液及污泥储存池、污泥脱水设施)等区域,生活垃圾堆肥厂卸料区、垃圾坑、预处理车间、发酵车间、污水处理区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调节池、污水处理区等区域,餐厨垃圾处理厂卸料区、垃圾坑、预处理车间、污水处理区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区等区域,粪便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臭气,应通过设置设备密闭罩、吸风口、收集管等设施,有效将臭气进行控制与收集,并在厂(场)内设置臭气处理设施,将臭气处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后排放。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粉尘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飞灰和炉渣出料等区域,生活垃圾堆肥厂卸料区、肥料加工车间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飞灰、炉渣灯)填埋库区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成品车间、堆场、填埋场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粉尘,应通过设置密闭罩、收集管等设施,有效将粉尘进行控制和收集,并在厂(场)内设置粉尘处理设施,将粉尘处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后排放。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噪声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风机房、泵房等区域,生活垃圾堆肥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风机房、泵房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作业区、污水处理风机房与泵房等区域,餐厨垃圾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污水处理风机房与泵房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制砖车间等区域,粪便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噪声,应通过设置隔声罩、减震器、消音器、吸声墙等设施,有效控制噪声,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

在线监测设施主要是有利于政府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检查污水、臭气等是否真正得到处理,排放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具体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

2.3.2 本条是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产生的残余物处理设施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残余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炉渣、污泥,生活垃圾堆肥厂分选杂质、堆肥残渣、污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污水处理区污泥,餐厨垃圾处理厂分选杂质、堆肥残渣、厌氧沼渣、污泥,建筑垃圾处理厂分选杂质、处理过程残渣,粪便处理厂分选杂质、处理过程残渣、污泥等。对上述区域产生的残余物,应通过设置脱水、稳定化、固化等处理,最终进入焚烧厂或填埋场进行处置,或者进行建材、制砖等资源化利用(由于大多数烟气中的重金属和二恶英被吸附在粉尘和活性炭粉上而被布袋除尘器除掉进入飞灰中,因此飞灰被列入危险废物。飞灰是否得到无害化处理是评价垃圾焚烧厂无害化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

2.4 辅助与公用工程

2.4.1 本条是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计量设施应具备的基本功能的规定。

2.4.2 通过对一些城市调查,有些地方是按照垃圾运输车吨位统计的,5t集装箱垃圾运输车实际装载量大都不超过4t,造成统计量与实际处理量差别较大。

2.4.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运输量较大,特别是在垃圾没有压缩的情况下,再加之目前普遍存在垃圾运输车载重量小、装载率低、密闭性差、渗沥液滴漏等现象,因此在总体规划中,工程出入口应做到人流和物流分开。

2.4.4 本条文为厂(场)区通道设置的一般规定,要求道路的设置应考虑多种因素。

2.4.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经常利用垃圾焚烧余热、沼气发电或供热,项目设计中,不能以发电或供热作为首要目标,而应该以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为主,一次电气系统的一、二次接线和运行方式也应围绕此进行。

2.4.6 自动化控制是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运行控制的重要手段。基于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工程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

2.4.7 本条文是对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消防系统的一般规定,具体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4.8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建筑物体量大,形状复杂,通常会成为一个地段的突出性建筑。因而,建筑风格和整体色调应该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厂房在生产运行时,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一些设备部件也需要维修更换。因此,在厂房的设计布置时,应该考虑到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护的要求。生活垃圾的运输、堆放、处理、出渣及运输车进出路线都属于作业区,与地磅房及物流大门等处联系密切。中央控制室属于清洁区,与厂部办公楼及人流大门联系密切。清洁区与垃圾作业区合理分隔,避免交叉,以改善操作人员的工作环境。

2.4.9 厂房围护结构的基本热工性能,应根据工艺生产的特征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部位,选择适合的围护结构形式和材料,并应合理地组织开窗面积,满足生产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2.4.10 本条文是对严寒地区建筑结构的基本规定。

2.4.11 控制室应设吊顶和防静电地板,便于管线的敷设和创造完整、舒适的操作环境。

2.4.12 垃圾坑内壁因垃圾中含有大量水分及其他腐蚀性介质会腐蚀池壁,并且垃圾抓斗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撞击池壁,所以在垃圾坑设计时,内壁应考虑耐腐蚀、耐冲击、防渗水的问题。

2.4.13 垃圾坑和预处理车间是厂区的主要污染源,为保证其密闭,围护体系采用密实墙体比采用轻型墙体更能保证密封效果。垃圾坑、可能产生臭气车间与其他房间的连通口,为防止气味逸出,通常采用双道门(气闸间)。

2.4.14 为了防止垃圾坑内的垃圾渗沥液污染环境,应对垃圾池有较高的防渗要求,而变形缝的处理要做到这一点困难比较大,一般不宜设置变形缝,但如果有经实践证明确实可靠的处理方法,也可以设置变形缝。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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