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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四周年,增量配电改革遇到了不少争议问题,这些问题从各个角度去分析似乎都有些道理。也正是因为这些难题还没有明确解决答案,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增量配电项目的推进缓慢。本平台将通过系列文章阐述增量配电落地过程中的这些争议问题。同时,由于这些问题带有一定的敏感性,本平台只作分析,不给出任何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来源:微信公众号“爱能界” ID:en_nergy 作者:吴俊宏)
增量配电业务的收益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大家关注的重点。前几年增量配电业务投资“先锋”们对未来运营的收益还有着比较乐观的预期,现在则更为谨慎。2017年底出台了《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该文件科学的给出了增量配电网四种定价方法:(1)招标定价法;(2)准许收入法;(3)最高限价法;(4)标尺竞争法。其中方法(1)适用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其它适合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但无论是哪种定价方法,其内涵应该是反映配电网合理建设运营下的合理收益。
按道理讲,既然文件都已经科学的明确了增量配电网的价格定价方法,在不考虑负荷增长风险下,相关投资主体应该对增量配电投资收益有个比较明确的合理预期,那为什么行业还会如此纠结增量配电项目投资的收益问题呢。关键问题就在于增量配电网上对省级电网结算、下对用户收费都有比较大的约束和限制,一方面要求“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另一方面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制度目前也不得不参考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于是在这么一个价格空间下,就造成了有些项目的收入测算和所谓的配电网服务“准许收入”就有了不少差距。
有一种观点认为,增量配电项目的收益主要应关注综合能源服务,不能过度关注其配电服务收益。笔者也曾经提出过类似观点,认为增量配电业务更大的价值是其作为综合能源服务切入口所衍生出来的综合能源服务价值。但笔者坚决不认同在合理建设及运营情况下,增量配电网纯粹的配电服务就不应该有盈利性。本轮电改加强了政府对于非竞争性业务的监管要求,配售分离其实就是这么一个道理,不能把竞争性售电业务所产生的成本纳入到配电成本核算,同理对于增量配电运营方提供的综合能源服务,也应该进行独立核算,绝不能混为一谈。增量配电网首先应做好其作为配电服务商的本职工作,如果工作真的干得不错,就理应得到“合理”收益。至于增量配电网能否拥有能力开展综合能源服务并且通过该项业务盈利,那就看它自己的本事了。
总而言之,增量配电网属于公用事业,虽然不应拥有过高收益,但是也的确需要合理收益。目前因为价格核算工作的原因,还鲜有通过配电价格进行成本回收的增量配电项目。未来如何,增量配电能否拥有合理收益,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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